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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龙:《管子》之法与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思想 
作者:[王京龙] 来源:[《东岳论丛》2003年第3期] 2009-04-25

    摘要:《管子》一书对中国法制思想的建设具有突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法的基本内涵理论上的廓清,二是在国家管理过程中讲求以法辅礼、礼法一体,三是主张对法的运用要讲求适度。

  管仲之法的思想内容主要保存在《管子》一书当中,《管子》书是齐法家思想的代表。综观《管子》一书,他对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思想具有特别突出的贡献。

一、《管子》对法的认识
   
    《管子》一书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对法进行了十分深刻的阐述,这一点历来被研究《管子》的学者们所称道现在见到的《管子》书,是假借春秋时期管仲之法的名义而成的,其中包含了春秋时期的管仲之法,也包含了一大部分战国时期的内容,这是公认的说法。尽管对于《管子》书的成书年代问题多有争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著作中,专门把法列出来进行系统阐述的并不多;或者说,专门对法进行系统阐述,并且阐述得如此详尽的几乎没有。在《管子》书中,对法的阐述可谓洋洋洒洒,紊而不乱,几乎涉及到了我们今天所说的行政法、经济法、兵法、教育法等国家管理过程中各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在阐述过程当中,从法的概念,到法的性质、特点,到法的作用,法的建立,都有明确的认识。可以说,《管子》对于法的认识高度,是先秦诸子著作中绝无仅有的。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关于法的起源问题,历来多有争论。但在春秋时期以前,礼、法基本上是一体的,甚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著作当中,仍然是以礼法一体为主导的。从先秦诸子关于礼法的论述当中可以看出,礼与法的区别在于,礼主要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法主要用于兵法或刑罚,属于战术和刑法的范畴。《管子》书里边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法成了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七臣七主》,以下不另注出处者均引自《管子》)这里不仅出现了法律的概念,而且对法、律、政令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分工。
    关于法的定义。《七法》篇说:“尺寸也,绳墨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七臣七主》篇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禁藏》篇中还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认为,法是治民一众的规范;从另一个角度说,法也就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准则,是固定化了的程式和仪表。这一认识,基本上跳出了宗法统治的意识圈子,产生了国家法治的萌芽。
    关于法的来源。这是一个立法原则问题,《管子》认为,法是人的权力行为的产物,《任法》篇中说:“生法者君也。”君主有权,人的权力行为就会产生法。在君主制社会条件下,国家管理过程中的君和权是一回事,只有君主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是由君主或者权力制定出来的,而君主或者权力则来自于“道”,《内业》篇说:“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这个“道”,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又是人世万物离不开的,从总体上看,其大致与所谓自然、正义差不多。道生权,也就是道生君主,君主的地位不是哪一个人来决定的。《管子》为法的产生设计了道———权———法这样一个历程。这里边虽然有明显的唯心主义的成分,但权生法这一点还是合理的。
    关于法的特征。《管子》认为法具有以下特征:(1)至高无上性。《任法》篇中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权修》篇中还说:“法者,将立朝廷也;……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者,将用民死命者也。”法虽然由权力或者君主来制定,但它是至高无上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任法》)(2)强制规范性。《法禁》篇中说;“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重令》篇中说得更明确:“亏令则死,益令则死,不行令则死,留令则死,不从令则死。五者死而不赦,唯令是视。”(3)客观统一性。“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禁藏》)《法禁》篇中还说:“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命于天子,大夫受命于君。”(4)常规性。《君臣上》篇中说:“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反之则“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法法》)(5)工具性。《禁藏》篇中说:“法者,……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七臣七主》篇又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关于法的功能。法是保卫国家机器必不可少的工具,《管子》认为,法的基本功能一是“决疑而明是非”,二是“兴功惧暴”。具体说来,法可以尊君,《君臣上》中说:“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为,衣服衮冕,尽有法度,则君体法而立矣。”法可以治国,《君臣上》中说:“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可以使官,《君臣下》:“布法出宪,而贤人列士尽归功能于上矣。”《君臣上》:“选贤论才,而待之于法。”法可以御民,《法法》:“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在《管子》书中,法首先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保卫国家机器的重要工具。

二、《管子》对法的运用的主张

    在整个国家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他,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的安危。《管子》在法的使用方面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总的主导思想就是适度。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子》之法出台的政治背景是宗法统治下的君主专制,他所提出的法无疑属于等级法的范畴。在这样一个社会政治背景下,《管子》主张法一但确定下来以后,在法律面前必须要实现人人平等,所有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任法》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七臣七主》篇又说:“上亦法,臣亦法,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这里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道生权,权生法,法对于权反过来又具有了制约性。至于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一主张能否真正落实到位,那是另一回事,但作为一种主张或者原则能够提出来,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其次是主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禁》篇中说:“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利,则下皆会其度矣。”反之,“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背其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这就势必导致“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这段话从正反两个方面阐明国家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法和有法就必须要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有法必依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执法必严,《重令》篇中说得很明确:“亏令则死,益令则死,不行令则死,留令则死,不从令则死。五者死而不赦,唯令是视。”严格执法的前提在于扬公废私,《任法》篇说:“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胸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要公正,“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正,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版法解》)这里,从扬公废私到公正,再到执法必严,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如何使用法的思想体系。
    其三是用法讲求适度。《管子》书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用法讲求适度,《牧民》篇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法作为一种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工具,强制性是其突出的特征,但强制规范必须要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适当的限度,法也将不法。这一点,与《管子》书中强烈的重民、顺民意识是一致的。

三、《管子》重视对法与礼的协调

     长期以来,学者们习惯把《管子》放在古代法家的行列里,事实上,《管子》是礼法并重的主张者。《管子》重礼,《牧民》篇中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认为国家管理过程中离不开这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对于这个四维的建设与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问题;《管子》重法,这一点,通过上面的论述已可以看出。在正常的国家管理过程中,法与礼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是强制性的,而礼只能通过社会公众舆论的力量来落实,无法通过强制性的力量来落实。法的作用很容易在短时间内收到明显的成效,但如果只是强调法制的力量,忽视社会道德的作用,容易出现的结果是“刑罚繁而意不恐”,“杀戮众而心不服”,如果国家的道德体系建设跟不上,国很难成其为国。因此,对于礼与法的运用,只能是两者有机结合,协调并重。国家管理的核心是对于人的管理,《七法》篇中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叫做“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这段话虽然过于直接,但道理说得很明白,治水潦不仅要靠挡、堵,疏导更是十分重要的;养六畜如果不关心它,不爱护它,它照样不会很好的为人服务。只有在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到位,真心实意地关心爱护他们,人就会像草木一样听从摆布。挡、堵属于强制的范围,疏导则属于引导的范围,对于人的管理离不开这两种方法。而这两种方法,在《管子》书中也就是礼治与法治。
    需要注意的是,在《管子》书中,礼与法还没有十分明确的分工,礼所包含的范围远远要比法所包含的范围大得多。所谓法,重心基本上还是在刑罚这一面上。但是,他在礼与法的协调运用上却清醒地看到了其利害关系,《权修》篇说:“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士无邪行,女无淫事”,首先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社会道德工作做好了,刑罚就会减少。同篇中还说:“明智礼足以教之,乡置师以导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道德建设工作是减少刑罚用度的有效途径。在礼法的运用上,《管子》主张先礼而后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以法辅礼,礼法一体,这是《管子》法治思想的一大突出特点。这一点,同时构成了齐法家与秦法家的重要不同。

四、《管子》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人类社会中,最早用于国家管理的政治工具是“礼”,最著名的就是周公的“制礼作乐。”在宗法统治的社会条件下,用礼来维护社会秩序,取得的成效是十分令人满意的。由于礼治强调的严格的等级性和浓郁的敦化性,所以,从社会道德的伦理教化方面来说,有着旺盛的生命力。而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看,礼治只能用于原始的宗法统治环境,因此,在早期国家的礼治时代,礼的内容极其丰富,礼的主体就是一个伦理问题。所以,“制礼作乐”是当时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今天的国家“立法”。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整个社会进入了大动荡、大变革时期,“礼崩乐坏”已经成为社会现实,礼乐之治很难成为国家管理的主要部分。但是,春秋时期还没有人把礼治置之度外,春秋五霸个个都在情愿或不情愿地高举着维护周天子统治地位的旗帜。战国时期就不行了,群雄逐鹿的序幕一拉开,礼治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礼治不行了,用什么办法来代替它呢?这是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焦点。
    这一时期出现的主要观点是,儒家主张“仁政”,认为“仁者无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令乃为治之本”;道家甚至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诸如此类,聚讼不已。最后的结果是,法家胜利了,秦孝公通过商鞅变法,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秦王赢政随后采用韩非的法治理论,统一了中国。但是,韩非的法治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刑罚意义上的治国理论,苛刑严法虽然奏效迅速,由于忽视了人的思想管理,把人当作了工具,因此,持久力不长,秦王朝很快就灭亡了。
    汉代的帝王们认真总结和借鉴了前人的探索成果,在汉武帝时期初步确立了一套“霸王道杂之”的管理体系,这就是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德主刑辅”。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国家管理思想在大的思路上都是沿着这一轨迹前进的。
    从礼治到法治,到德主刑辅,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而又艰难的选择过程,而这一选择就是以春秋初期管仲提出礼、法并重为开端的。明代赵用贤在《管子书序》中说:“王者之法,莫备于周公,而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周公之法,实际上指的是礼治之法,管仲对周公之法的变革,史书记载叫做“修旧法”,实际上就是提出并实践了礼、法并重的管理思想。
    关于《管子》书的成书年代问题,学界历来争论不休,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书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管仲的思想,《管子》书中对于礼、法并重的观点和论述,在一般被认为是管仲思想的篇目中都可以见到。而管仲所处的时代,正好是春秋初期,也就是礼欲崩而乐未坏的时期,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一百多年后的事情,秦国采用法治措施治理国家则更要晚。在《韩非子·五蠹》篇中有“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家有之”的记载,这说明《管子》书在战国末期仍然十分流行。到汉代初期,仍然广为流传,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就说:“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详哉其言之也。”汉武帝时期吸收和借鉴历史的经验,确立“德主刑辅”的国家管理办法,受到《管子》的影响应当是十分正常的。按照这样的简单推论,春秋初期管仲提出的礼、法并重理论,应当是汉代“德主刑辅”的国家管理思想的基本源头。
    当然,《管子》所强调的礼、法并重与汉代“德主刑辅”不是同一个概念,《管子》所强调的礼主要是一种道德行为规范,法则主要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措施,而关键是他把礼与法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来使用。这一点,与以前的礼治时代不同,与后来秦代的法治时代也不同,与汉代的“德主刑辅”更不一样。由此,我们认为,《管子》的礼法并重正是当时齐国能够首霸春秋的根本政治原因;其强大的生命力,既为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之后法家的胜利提供了依据,更为汉代“德主刑辅”理论的形成提供借鉴,在中国古代国家管理史的发展链条上,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链节。
    综上所述,《管子》书对于法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宏观管理思想的阐述,有着明确的思想基础,这就是朴素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比如对于天的认识,《管子》抛弃了意志之天,确立了自然之天的概念。认为天同地一样,是一种自然存在,“日月不明,天不易也;山高而不见,地不易也。”(《形势》)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天也,莫之能损益也。”(《乘马》)天有一定的自然规律,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天有则、有常、有节、有理的观点,“天覆万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形势解》)春秋以前的天,是至高无上的,可以赏善惩恶决定人的命运,《管子》从理论上对于意志之天的抛弃,从而肯定了人在把握自身过程中的作用。正是这种朴素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了他对于法的认识和运用的观点。虽然《管子》书中没有出现系统的法律条文,但他的法制思想是极其深刻的,对于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思想的贡献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法的基本内涵从理论上的廓清,这在《管子》以前,甚至同时期的其他著作中都是没有做到的;二是在国家管理过程中讲求以法辅礼,礼、法一体,这是《管子》有别于其他先秦诸子的突出特色;三是《管子》主张对法的运用要讲求适度,这与先秦诸子中的法家思想,尤其秦法家思想,有着鲜明的区别;四是《管子》书中提出的礼、法并重观点,为秦以后统一国家的“德主刑辅”管理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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