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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政治思想与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作者:[赵金科,刘煜] 来源:[《齐鲁学刊》2008年第6期] 2009-03-28
摘要:摘 要: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政治思想是中华法律政治文化的主要渊源,客观、全面地剖析法家法律政治思想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影响,汲取现代西方法律政治理论的精华,结合农村实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之路,是当前我国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摘 要: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政治思想是中华法律政治文化的主要渊源,客观、全面地剖析法家法律政治思想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影响,汲取现代西方法律政治理论的精华,结合农村实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之路,是当前我国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法律政治思想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而文化是具有传承性的。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是中华法律政治文化的主要渊源,对于当下正在大力开展的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来说,有着许多丰富的传统资源,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挖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法家法律政治思想的重新解读,找出法家法律政治思想中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还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的内核,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的借鉴。


一、法家的法律政治思想及其嬗变


法家是古代中国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的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激进学派,对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秦王朝的建立和之后二千多年中国的法律、政治、经济体制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形成于战国时代,实际创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学派人员复杂,内部观点亦不尽相同,如齐国法家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而秦晋法家则主张严刑峻法,反对礼义说教,但其共同特点都是主张以“法”治国。秦王嬴政用法家之术统一了中国,法家成为秦王朝的指导思想,赢得了唯我独尊的地位,进入了鼎盛时期。然而,随着秦王朝的迅速崩溃,法家很快失去了它独步天下的地位,而被儒家所取代。尤其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取得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了儒家学派的贬斥和否定。
自汉武帝以来,虽然儒家占据了上风,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整体已经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但法家思想文化并没有真正退出历史的舞台,而是采取了儒法合流的形式继续发挥着它的影响和作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汉承秦制”、“汉承秦法”。汉王朝口头上大讲儒家的“仁义道德”,表面上不再用法家思想治理天下,但在具体的统治过程中却又不能完全排斥法家的某些主张与政策,于是就采用了儒法双行、外儒内法、恩威并用的“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方法,这才是两千多年以来中华法律政治的真实面貌。所以,表面上看似水火不相容的儒法两家,却相辅相成地从价值和体制两个方面共同塑造了秦王朝以后的华夏文明。
然而,自近代以来,由于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奉行法治和宪政,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迅速强盛,而曾经创造过无数辉煌的中华文明却日趋衰落,甚至几度沦落为任人宰割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悲惨境地。许多具有忧患意识的思想家开始寻找中国衰落和西方变强的主要原因。于是,曾经取代法家而统治华夏两千多年的儒家主流文化也就成了千夫所指,打倒“孔家店”的呼声此起彼伏,而一度被人们遗忘了的与西方相类似的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文化又重新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二、法家法律政治思想的积极因素


法家法律政治思想,只不过是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推翻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扫除发展封建经济的障碍,以便实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为目的的一种治国方略,但它顺应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时代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中华原生态文明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理论和观点即使在今天来看,仍然具有许多可供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重视和强调法律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是治国的根本,治国必须立法,法不立则国不治,“以法治国”是唯一的选择;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和民众的幸福。韩非对法家事业曾经用满怀激情而又富有想象力的语言描述说:“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1](《韩非子·卷四》)

(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
法家认为,法律既然是人们传递行为规范的媒介,那就要求法律条文清晰、简约、明白和规范,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否则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另外,法家还认为立法时应当考虑民情、民欲的好恶,量民力而行,以求“令顺民心。”否则法律就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政令就不能畅通,国家就不能昌盛。


(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
春秋时代,实行秘密法,刑律掌握在贵族手中,“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律成为奴隶制贵族任意适用的统治工具。针对这一特点,法家强调,法的目的在于调控国人的行为,如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法律必须是成文公开的。韩非对于法的公开性有过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1](《韩非子·卷十六》)法律不但要成文公开,而且还要有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让国人知法懂法。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起到双重功效,让官吏和百姓相互监督,不但一般老百姓会知法守法,连政府官员也会受到监督和制约,不敢贪赃枉法,侵犯民众利益。


(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
法家认为法律既然是普遍适用的规范,那就应当把法治作为客观的唯一的价值标准用以规范社会,使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当事人,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素质如何。与儒家“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政由心出”的人治主义针锋相对,法家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提倡“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百姓、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法家还特别强调和重视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主张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者,不论其身份是皇亲贵族还是贩夫走卒,都应当受到处罚,正如商鞅所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2](《商君书·卷第四》)韩非也有类似的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韩非子·卷十六》)法家对执法者提出了特别严格的要求,以防止执法者执法犯法。商鞅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非法私利的官吏比喻为社会的蠹虫,必须以严刑峻法加以惩处,防止官吏为恶,“治法明,则官无邪”。韩非也极力主张以法治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提出了对中国古代吏治思想有重大影响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


(五)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
基于人性私的考量,法家非常重视法律政治制度建设,主张要以法制为中心,“建法立制”,分权制衡和强化监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将广大民众都纳入法制轨道的,以及全体国民、司法官员、行政官员及这些群体内部互相监督的权力分置体系和政治制度,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用制度来制约人的私利性,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治之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长也。”[3](P101)法家的这一主张竟然和发端于古希腊的人类性恶论以及法律至上主义的西方法治传统理论惊人的相似,即重视制度建设。波普曾指出:“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4](P491)而休谟则表达得更为彻底:“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立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5](P27-28)且不论人性恶理论本身是否正确,法家这种以法治为本、以制度建设为手段的治国理念,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六)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
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当然发展经济与变法一样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重视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三、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法家和西方法制理论都主张“法治”,强调和重视法律制度建设,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如果把法家的“法治”与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相比较,我们会发现二者又有着巨大的差别。西方的法治理论离不开宪政民主和天赋人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而法家的法治则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法律不过是君主实行独裁统治的工具与手段[6](P127)。然而,如果由此全盘否定法家的“法治”或者盲目照搬西方的“法治”理论也是不可取的,汉唐统治者采取的外儒内法、恩威并用的统治方法所造就的汉唐盛世,以及中国近代史上全盘西化式的“宪政改革”的失败,足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证明这一点。笔者认为,和谐新农村的法制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吸取法家文化“富国强兵”、“仓廪实而知礼节”的合理内核,把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和
生活环境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是根本。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农村公共设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和完善教育、医疗卫生、通信、道路、电力、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合理流转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村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广大农民、发展依靠广大农民、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的科学发展观。这些措施虽然并不包括在新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中,但却是其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首要前提。


(二)构建公正、完备、能够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体系,并且要设立农村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各种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农民被行政权力侵犯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专门针对农民行政权利救济的途径有限,成本过高。同时,农村法律知识普及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没有必要的资金支持,广大农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措施不力,从而导致了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引起的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件的发生。
因此,在新农村的法制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应当通过一定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支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律宣传教育的方式,设立农村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使广大农民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当然,法律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必须以较高的文化知识作为前提。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使广大农民成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新农民。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提高农民的参政议政意识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法治和民主是天然的盟友,但法治本身未必意味着民主,法治也并不必然带来自由、民主和繁荣。如果缺乏民主,法治就可能走向专制和独裁。现代民主政治既是和谐新农村的政治基础、前提和基本要求,同时又是其强大的发展动力。农民政治参与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促进农民健康有序的政治参与,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7]。一是要提高村级管理民主化程度,抓好村务公开,提高农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二是要保证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程。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批判地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公德
教育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法家以人性私为根据否定伦理道德文化的作用,对华夏文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恶劣的,而儒家以人性善为依据排斥法治的行为则更不可取。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分析,无论何时何地,法律和道德二者都不可或缺。道德是法律与宗教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我国的法治由于缺乏宗教信仰传统只能以道德作为支撑,而重视伦理道德恰好又是中华文化的特质和优势之所在。然而,由于近代中国专制统治的滥觞,“文革”的破坏,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全盘西化”思潮和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等原因,部分农民(不仅仅是农民)的伦理道德素质、社会公德修养和精神信仰都出现了滑坡的趋势,甚至连中华民族最引以为骄傲的道德传统,如文明礼貌、敬老爱老、见义勇为等美德都成了需要重新补课的内容。因此,扬弃中华传统文化,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大力加强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对于新农村的道德文化建设来说,当务之急是从基础做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大力提倡和加强农村的文明礼貌、尊老敬老、见义勇为、扶贫济困、邻里和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把创建和谐新农村、和谐家庭等活动与广大农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吸引群众参与,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把广大农民塑造成自尊自信、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参考文献:
[1]张富祥.韩非子解读[M].济南:泰山出版社,2004.
[2]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英]波普.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5]转引自[美]埃尔金,等.新宪政论[M].周叶谦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
[6]苏南.法家文化面面观[M].济南:齐鲁书社,2005.
[7]刘范一.和谐社会建设与农民的政治参与[J].齐鲁学刊,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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