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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制度是涅磐重生还是姑息养奸 
作者:[ttkdn] 来源:[] 2009-03-27

(原题: 未成年保护制度是涅磐重生还是姑息养奸——论中国现行法律轻刑派的小善大恶)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层出不穷,但几乎无一例外的全部是在减轻了刑罚力度。这种做法到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纵容犯罪,贻害社会呢。

首先让我们看一组数据: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20世纪80年代为7%,90年代上升到17%,现在还在继续上升。根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7,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近几年来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发展趋势更是触目惊心!

笔者认为,如今的立法已经严重偏离了本国的实际国情。更多情况下是在不顾实际情况的照搬欧美法律,片面追求道德层面的虚假高尚,全然不知社会更需要的不是道德高尚的法律而是能减少犯罪的法律。总是想通过立法的人性化来反映中国的民主自由。却不知这种做法是因小失大,轻刑乱国。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中国不同于外国,外国的法律也不是一定就是好的。法律是维护国家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那些去外国逛一圈就可以编出来的四不像将必然导致水土不服。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立法轻刑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立法体系的不健全

中国的立法的实际情况是完全靠所谓的法学专业人士,以目前立法的情况来看,有理由相信,这些法学专业人士受西方法律人性化影响太过严重,立法上让人觉得不像是法学家更像是慈善家。实在不明白,这么有爱心的人为什么不去慈善机构。法律是一门严肃的科学,尤其是刑法,需要考虑的首要要素是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长治久安,而不是追求所谓的人性的光辉!

其实,当法律融入了太多的人性道德的时候,法律将被道德同化,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法律同化于道德的种情况只会在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才会发生,如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落实,那么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目前轻型化趋势越演越重,以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中国国情。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时没有听取人民的意见。过度追求,盲目相信所谓专家的意见,即使法律公布遭到全民抵制依然我行我素。这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上不与群众协商,严重背离了我党一贯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方针。

在以后的立法时候,尤其是明显关系到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的立法时,是否应该进行人民听证会或者是在网上听一听普通百姓的看法呢,毕竟,法律是要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最终还是要为人民服务的。一项得不到全民认同的法律推行的结果是什么?即使时间能平息一切,但是不满愤怒的种子已经深入人心。为什么群体性事件成逐年上升态势,为什么一贯善良的民众在那一刻却表现得如此疯狂。除去民族原因外的几乎所有群体事件都是那些群众以往内心压抑的宣泄。这难道还不值得好好反思吗。

二、法学界舆论导向偏左

刑罚适用在我国本来有重刑派和轻刑派,但是不知从何时起,刑法界发出的只有轻刑派声音。貌似主张轻刑就是民主道德,主张重刑就是支持封建主义,是历史的倒退、是野蛮、是未开化的标志。。。这些帽子一个比一个大。法学家一旦被扣上帽子别称为众矢之的,遭到群起而攻之。但那些法学圣人知不知道自己生活在哪里?这里不是理想国,这里不是天堂,这里是人间,是重大刑事案件频发的人间!!!

在学术界是否应该听听不同的声音呢,这种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局面是否应该得到改善呢?法学界真正需要的是能为现实生活服务的人才,是能够用法学知识结合实际国情,创造出符合自己本国国情法律的人才。而不是只会扣高帽子的人才!一个受人尊敬的人绝对不是通过贬低他人来显示自己的高大!

三、立法逻辑

一项法律的好坏不在于它杀了多少人,也不在于它没杀多少人,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它是否保护了善良守法的人民。记住,这里是善良守法的人民而不是全体人民,法律也是萝卜和大棒的组合,它在保护善良人民的同时也必然要惩罚违反法律的恶人。如果大棒力度不够,不能够震慑住恶人,那么最后只有逼人向恶。没有了大棒的法律也就是一纸空文了。而两者的权衡到底是要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为主,还是要以宽恕坏人而其结果很有可能贻害好人。而无疑,目前立法者选择了后者。

现在的立法者总是考虑给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但是这不能以牺牲普通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基础。现在的立法逻辑根本有问题。尤其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的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这一系列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根本是以牺牲他人利益来换取犯罪者改过的几率。难道就因为一个小孩小所以杀人就可以白杀,强奸就可以不追究,如果被害者是自己的亲人的话,那么自己还可以气定神闲的说什么人性人权吗?

四、恶法所导致的恶果

笔者认为现在探讨的未成年犯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他们已经看出了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相关法律的不足。其实这是必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看似仁慈,实则是最残忍的法律,一个小孩无法无天,结果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越闹越大,被欺负者要么忍气吞声痛恨自己,痛恨这个社会,要么为了保护自己使自己也越法而行,在这种情况下,连本该保护的人也保护不了!

而另一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犯罪未成年人胆子越来越大,终于犯下了重罪入了监狱,但还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该杀的罪也可以不杀了。然而事情并不是一直好运,犯人一旦出狱,会发现顶着一个杀人犯,强奸犯的帽子,在监狱里又学不到什么技能,其中的一部分又开始痛恨自己进而痛恨社会,结果又会如何呢,恐怕不会是什么太正途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实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来再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这究竟会起到正面还是负面的效果,只有天知道。在本人看来,如今面临的种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过于追求道德层面,现实考虑很不足,很大程度上非但没起到保护的作用,反而让许多本来可以教育的孩子变得无法无天有恃无恐直至无药可救!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建议

笔者主要针对目前现状提两点建议

(一)、加强普法力度,将法律列入中考、高考必考内容

中国的普法教育其实做的很不够,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也许只是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个模糊的概念,除了杀人偿命之类的常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识严重不足。

而由于社会上的误导,使得青少年中有部分人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了保护自己行恶的工具来使用,对于法律的误解将会使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针对青少年犯罪越演越烈的情况,个人认为,应该将法律课列入初中,高中生必修课。主讲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知识。让他们从小就知法懂法。

为了不增加学生的负担,可以将法律知识融入语文教学中,成为一部分。而高考语文150分可以划分为语音、古文阅读、法律、作文四个部分。借高考语文改革的良机实施普法教育。

(二)、加大刑罚力度

法律的震慑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法律应成为恶人的一种约束,使之不敢行恶。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如果法律过于宽松,非但不能震慑犯罪分子,反而会成为一种鼓励犯罪的助推器。所以,在一切重大刑事案件的刑罚力度上绝对不能过于宽松。对于鼠窃狗偷的行为也应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使之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最后,笔者认为,过于妇人之仁的人不适合做两类工作,一类是妇产科医生,一类是立法者。在危机时刻,情况紧急,大人小孩两个只能保一个,大人拉着医生的手说,救救我的孩子,妇产科医生一旦心怀仁念,在应当舍弃小孩而救大人时却妄图两人都救,结果极有可能一个也救不了。但是医生由于仁念只不过会害死及个人,一旦立法者太过仁慈,害死的将是一个国家。

用轻刑看似仁慈,实际上却是残忍无比,恶毒非常。因为它使法律是去了它原有的对恶人的震慑效果,不但不能让人改过,还会连本该保护的人都保护不了。让更多的人民生活在水生活热之中。

笔者以这段话结尾,与君共勉:

轻刑者乱国,以小善布施天下,然大恶归,国无序,乱横生,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重刑者治国,以小恶鞭笞天下,然大善归,国有序,众民安,以杀止杀,以刑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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