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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规范贪官自首立功量刑认定 严防“贪官轻判” 
作者:[新法家] 来源:[《新京报》2009年03月20日] 2009-03-20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


据了解,《意见》规定的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办理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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