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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不该退场 
作者:[李吉明] 来源:[] 2008-08-29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最高量刑从5年增加到10年,以此来解决贪污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间的法律落差。(8月25日新华社)

说实在话,笔者不是法学专家,对于中国的法律也没有十分透彻的研究,但作为一个社会热点的评论者,笔者至少还懂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道理。因此,就在主流媒体大都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最高量刑从5年增加到10年”的举措为“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而加以大力褒举的时候,笔者甚是疑惑: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最高量刑从5年增加到10年,果真就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和有效地预防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吗?是否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贿赂等方面定罪的避重就轻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过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抨击的焦点,被称之为贪官的避风港和免死牌。此番修改法律,是否能够使现行刑法的弊端得到较大程度的修正呢?实际上,社会上对于刑法中列入“巨额财产不明罪”早有议论。从表面看,在刑法中增设此罪犯确实有助于对一些涉嫌犯有此罪的人有威慑作用,因为这是在刑法中唯一一条实行有罪推定的罪名,而且在审理过程是必须实行举证倒置的。但法律中有了规定并不就一定能震摄犯罪。我国现在社会上的腐败之愈来愈严重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事实上,所谓的“来源不明”不过是简化贪污、受贿的调查过程,加快结案效率罢了。按照现行法律,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如果“黑金”都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最高不过被判五年或十年,反而对贪官是种“减压”。要么杀头,要么坐牢,谁都知道“好死不如赖活着”,对贪官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异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更重要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给司法与纪检机关增加了相当的裁量“弹性”,留下了很大的“主观发挥”空间。如果有人想通过“运作”减轻处罚,显然空子更不会少。

在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是人们最熟悉的口号之一。作为一项司法政策,这个口号几十年来似乎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规则。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但随着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悄悄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就成为了当代法治的理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即刻随之悄然退场。“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我想,这或许就是巨额财产罪存在的最好理由,也是保护官员犯罪之后从轻量刑的最好托词!难怪现在贪污受贿、官员腐败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难怪每个官员“犯事”或“翻船”以后都“沉默是金”——你想想,几千万、几个亿的贪污受贿最多也就是十年的牢狱之灾,有何惧哉?只要我守口如瓶、拒不交代,法律就拿我毫无办法,我凭什么那么幼稚、那么天真、那么傻蛋地交代自己的罪过,把自己送上断头台呢?!

很显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当今是个“抗拒从宽、坦白从严”的年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就是最好最有力的证明吗?其实,贪官们的巨额财产怎么可能会“来源不明”呢?具体来源无非这么几项:贪污、受贿、贩毒、走私、“干股”(实质也是受贿)、抢劫、制假售假、偷盗。这其中,其他几类犯罪的惩罚力度都比贪污受贿重,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贪官们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道路宽广得很。因此,以贪污受贿给“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入罪,肯定是冤枉不了贪官的。但事实就是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的时候就是要让这个不明不白、似是而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且还要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最高量刑从5年增加到10年”来遮人耳目、维护法之“尊严”!笔者愤懑之余试问:这究竟是在纯洁官场风气、严肃司法公正;还是在反复强调“抗拒从宽、坦白从严”地怂恿官员作奸犯科???

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预防贪污受贿者“零代价”地逃脱制裁,就必须重新喊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并从《刑法》中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的来源,其实当事人心知肚明。如果“不明”巨额财产一概被“推定”为贪污、受贿所得,而当事人仍然“不能”、“不愿”说明来源,这显然是在掩盖比贪污、受贿更为严重的罪行。而最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当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这样既可以加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同时又可以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笔者感叹,当“抗拒从宽、坦白从严”成为一种社会主流的时候,恐怕距离“黑即为白、白即为黑”的时代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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