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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勤: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学勤] 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3 期] 2005-10-21

 
    1983年底发掘出土的江陵张家山247号墓汉简, 经过较长时间的整理研究,全部整理报告已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为题,最近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整理小组本来希望尽快发表这批十分珍贵的文物材料,但竹简的地下保存状况不像性质类似的云梦睡虎地11号墓秦简那样完好,摄影遇到不少困难。由于字迹有些很不清晰,更为辨识考释造成种种障碍。特别是若干关键性的词语,字形宛在而一团模糊,每每竭尽目力仍难确认,拖长了工作的过程。至于我个人承担的环节,因其他重要任务繁多,耽延了时间,更是应向其他作者和读者们道歉的。

  在整理报告出版以前,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已经在《文物》月刊上先后发表了竹简中《奏谳书》、《脉书》、《引书》和《算数书》的释文。海内外多位学者就此发表论著,深入研究了简的内容,也对我们整理小组的工作提出一些宝贵意见,使我们颇多获益。

  整理小组在工作开始不久的时候,在《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中曾说:“睡虎地简以秦律为主,张家山简与之相似,以汉律为主体。在简的数量上,这批简也同睡虎地相埒。因此,可称为继睡虎地秦简之后又一重大发现。至于法律以外各种性质与马王堆、银雀山等地所出佚籍近似,也非常重要”(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后来, 我在几篇小文里都谈到,张家山简的发现将对当时历史、文化的研究起重大的促进作用,预期会在学术界引起研究讨论的热潮。现在247号墓材料公布, 我想在这里对当前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讲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于247号墓这批简的时代特征。 竹简中年代最明确的是《二年律令》。这个“二年”,有明显证据是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 比如律文中有:“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有罪……”云云,所谓“吕宣王”是吕后元年所上吕后父吕公的谥号,见《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惠景间侯者年表》和《汉书·外戚传》。简内还再三涉及鲁国,是指吕后外孙鲁王张偃,其元年即吕后元年。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这类优待吕氏的律文自然不会存在下去了。

  《二年律令》反映吕氏当政的情形,恰好与1999年清理发现的山东章丘洛庄吕王墓相对照(注:玲子、芳草:《千年遗梦》第一章,岳麓书社,2002年。)。洛庄这座大墓规模非常宏大,已发掘的陪葬坑、祭祀坑内涵丰富,所出文物众多又极豪华。封泥上有“吕太官印”、“吕太官丞印”、“吕内史印”等字样。按吕后元年封侄吕台为吕王、割齐国济南郡为国,次年病死,继封者未能善终,洛庄墓的墓主应为吕台。合观《二年律令》与洛庄墓,对吕氏极盛时的历史便可有更深的认识。

  247号墓竹简在同墓遣策中称为“书一简”。从考古发现看, 战国时以书随葬即已流行,体现出读书、藏书的普遍,惟书的性质内容,随墓主的身份、喜好有所不同。秦始皇焚书后,禁止《诗》、《书》、百家语,只有卜筮、医药、种树之书不焚。民欲学者,以吏为师,所以法律成为教学要籍。我们看如云梦睡虎地11号墓、云梦龙岗墓、天水放马滩1号墓等,简书都不超出法令允许范围。至汉惠帝四年,即公元前191年,除《挟书律》,张家山247号墓距此只有几年,竹简中仅有《蓄庐》属于兵阴阳家,可算百家语之列,其实从阴阳数术关系来说,也可视为数术书。这样,我们即能了解秦焚书影响是如此的严重。

  关于秦汉法律的比较。《二年律令》是吕后时行用的法令。虽非当时法律全貌,所载律文已包括法律核心内容《贼律》、《盗律》等,胜于睡虎地简的秦律。值得注意的是律文里有相当一部分与秦律相应。这就在整体上和具体条文上,都为秦汉律的对比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汉朝君臣和学者,鉴于秦朝迅即覆亡的历史教训,经常谴责秦的繁法严刑。《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蜀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近年论著多强调汉沿秦制,至于萧何的九章律究竟与秦法有怎样差别,尤其是在制法的精神上有无不同、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以睡虎地、龙岗等秦律与张家山汉律比照,其间因袭之处是容易看到的。过去我曾举出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即1979年在四川青川郝家坪发现的木牍,有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已酉朔日命丞相戊(甘茂)、内史匽氏臂更修《为田律》的诏令,新的《为田律》沿用到汉代,只对律文作了不大的修改,包括量制的改易(注: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195—196页,时报出版,1994年。)。

  秦汉律的区分,有的也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在秦律里,最显眼的是充满了赀甲、盾,甚至甲滌规定。这种以法律的罚则充实兵备的办法,可追溯到《周礼》、《国语》中的赎金、《国语·齐语》所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斫,试诸壤土”,即其显例。到了《二年律令》,这种规定竟完全不见了。此一重大改变是否由于当时全国安定、没有战事,很值得探究。

  《二年律令》以及《奏谳书》的出现,可以进一步解决以前秦律研究中一些久景的疑难问题。其中之一,是当时隶臣妾的身份,学者据睡虎地简立论,分歧甚多,久议不定,张家山简有关材料不少,在几个关键方面都较秦律更为清楚,促使众说有以折衷。

  关于汉代的二十等爵。此各爵制始见于《商君书》。部分爵名春秋时秦国已有,发展完备恐已到战国晚年。《二年律令》许多条文有涉爵制,在《爵律》外更见于《户律》、《傅律》、《置后律》等等,其关系之广泛殊为意想未及。

  《秩律》讲当时朝内外官员禄秩,对了解汉初职官制度极为重要。正好前几年西安出土的秦封泥已有图录出版(注: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1年。),且有发掘报告刊于《考古学报》,所见秦的职官系统非常庞大复杂,汉初制度虽由之脱胎,但似已多有减省。

  从《秩律》还可知道当时汉朝行政地理的区划,有些地名不见《汉书·地理志》,应系有所废并之故。我曾提出可据律文及《奏谳书》等材料,绘出汉初地图,一定能在许多地方补充传世文献的不足。

  以上拉杂谈来,还没有超出《二年律令》及《奏谳书》。实际上,张家山简其余几种的价值,也不仅限于其本身性质,即以《蓄庐》论兵阴阳家,以《脉书》、《引书》论医学、养生,以《算数书》论数学。例如《算数书》是一种实用的数学问题集,与《九章算术》颇相类似。过去西北大学陈直先生《两汉社会经济史料论丛》一书,曾以《九章》为据,讨论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所获相当重要。根据《算数书》,也能做出同类的研究。

  《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版还没有多久,已见研究论作尚不很多,学者们正潜心于分析探索,相信预期中的讨论热潮很快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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