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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中所见秦之边防(七)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0-11

第三章 有关边防的几项制度

  边塞的防御不仅需要坚固的城墙和服役的士卒,而且还需要有严密的边防制度。秦简所反映出来的边防制度是多方面的,本文所涉及的只是其中的几项:一项是有关证件的,一项是有关经济的,一项是有关少数民族管理的。由于秦简材料比较另碎,研究这些制度的时候,不得不用汉简或者文献加以对照,相互补充,以求取得比较明确的认识。
  
  第一节 边关证件——符、传、券、致
  
  在边关以及边地,通用着形形色色的证件。这些证件的施用,是边防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当然,这些证件并不创始于秦,也不终止于秦,但是秦汉以来的边防吃紧,无疑地使这些证件制度臻于完密,而秦简和汉简,也为我们了解这些证件制度,提供了具体可靠的材料。
  
  (一)符传
  
  符传是出入边关的通行证。秦简有这样一条: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法律答问》
  客是邦客,即秦国境外的人。邦客要进边关入秦经商,必须持有符传。在他们把符传交给官吏验看以前,任何人不许和他们贸易。他们的符传当是边地行政机关或者边关发给的。同样,秦人要出关也要有符传,此符传则由内地行政机关发给。进关、出关均须符传,此事《墨子·号令篇》有明确的记载:
  “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
  没有符传而偷偷出关的,叫□(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汉书·汲黥传》注,臣瓒曰:“无符传出入为□(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要判刑,居延简载一戍卒□(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判为完城旦:
  完城旦□□□,坐□(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渡塞,初元四年十一月丙申谕(论?),初元五年八月戊申以诏书施刑。故戍卒居延广二二七.八
  这是汉代的规定。秦法较汉法严酷,据秦律□(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要判黥城旦: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告不审,论可(何)殹(也)?为告黥城旦不审。《法律答问》
  告人□(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不审就是告黥城旦不审,□(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必判黥城旦无疑。□(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多不是通过边关,而是偷越天田:
  曰:居延部关塞从何得出?牛子曰:欲渡天田……一一二.一0
  市阳里张延年□(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渡肩水要虏燧塞天田入今■(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甲八0,
  一0.二二
  从居延简看,戍卒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巡视天田,侦捕□(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
  长富昌八月丁酉尽乙卯十九日日迹,从吞远燧南界北至不害燧,毋□(录入者注:此为断简)越塞天田出入迹
  二七六.一七甲一四九一
  简中的富昌,是燧长一类的下级官吏,他要负责吞远燧至不害燧之间的一段边塞,天天出巡,不许人□(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秦时的情形,大概与此类似。为了鼓励人们追捕,秦律还规定对捕获□(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给以赏赐。
  有秩吏捕□(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殹(也)?当赀各二甲,勿购。
  《法律答问》
  有秩吏本身负有捕获□(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的责任,所以他捕获了可能没有赏,为了获取赏赐(购),他把捕获的□(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让别人代交。对于这种情况,秦律规定有秩吏和代交者“赀各二甲”。由此可知,一般人捕获□(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是有赏赐的。
  对□(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的判刑以及对捕获□(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者的赏赐,都证明了符传的重要。无论时秦还是汉,只有县以上的机关才有颁发符传的资格。秦简《法律答问》:“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说明逃亡者伪造符传必须盗盖县丞之印。居延简中颁发传的机关有雒阳丞、阳翟丞、觻得丞等等,均为县丞,与上述秦简正相一致。
  文献和简牍常常符传连称,其实符和传是两种东西。符是证件,传是文书,两者相互配合,方能起通行证的作用。其中符为主件,传为辅件。
  符,《说文》:“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居延简中有具体的符:
  始元十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
  第八六五.七
  ■(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第一至千,左居■(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从事第十八六五.九
  符确为长六寸的竹券,分左右两半,两符相合就起了证明的作用。杨倞《荀子·儒效篇》注:“盖以全竹为之,剖之为两,合之以为验也”,以为符是破全竹为两半,以其自然形体相合,恐怕未必可靠。考之居延简,符的相合依靠齿。符有多达上百的齿,就使得伪造颇不容易。而且符有编号,各号的齿形想必又有变化,堪称精密至极。
  肩水金关是居延通往内地的必经关口,为了进出金关,特地造了一千支符,“左居官(居延),右移金关”,这种做法完全承袭自秦。《墨子·号令篇》载秦制:
  “与階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收,言守。”
  城门官吏的符也是由官府预先送去,以便与另外半边相合,办法和金关一模一样。
  上面举出的两支居延简,简文明确记载是一千支符中的第八和十八支,而且它们显然是放在金关的右半符。左半符存于居延县府,以便发放给进关者。由县发给的左半符,要写明领取者的名县爵里,甚至身长、物色,以备关上查验。如:
  寸符券付居延第一里五士周二二一.一七
  里贾胜年卅长七尺三寸,黑色,符第六百八一
  牛車一两甲一0三,一一.四
  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三寸,黑色■(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三八七.三
  甲一七九四
  这种符类似身份证,符上的内容都是从户籍簿上抄下来的。取得符,就等于把户口从户籍簿转移到了符上,这叫做移名数。《史记·仓公传》载,仓公谓文帝:“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录入者注:此字不清)生,出行游国中……”。此移名数,即取得出游的符。符可以说是流动人口的户籍簿,虽然原户籍簿已经没有了名字——削籍了,但只要有符,仍不算脱籍。居延简中有的戍卒之符还带有家属的名籍1,亦可见符与户籍簿之类似。秦简有这样一条: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秦律杂抄·游士律》
  这两条律文是互相关联的,前一条规定不许无符的游士定居,后一条规定不许为故秦人移名数——削籍取符。游士无符等于脱籍,故不许居留,而不让故秦人取得出游的符,则是为了控制秦人流动外出。
  既然符是载有名籍的身份证,单靠它就还不能通过关.津,必须配之以传。《周礼·地官》:“凡通达于天下者,必有节,以传辅之。”节相当于符,符节,节之外尚须辅之以传。郑注:“节为信耳,传说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操及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贾疏:“传为文书,故得说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操及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由于符上文字太简,故必须配以说明去向及所携物品的传。居延简中也有传的实例: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徵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一五.一九
  元康二年正月辛未朔癸酉,都乡啬夫■(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当以令取传,谒移过所县道□■(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
  正月癸酉,居延令胜之、丞延年■(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面)
  印曰居延令印(背)
  二一三.四四二一三.八
  这是两个传。一个是觻得县发的出关去居延的传,一个是居延县发的进关去内地的传。传的格式相同,内容都分作两部分,一部分是乡啬夫致县府的上行文书,证明取传人“毋官狱徵事”,“当得取传”,一部分则是县的令丞致关津的下行文书,要求“如律令”,“毋苟留”。传上盖有县令或者县丞的印。也有的传不经过乡啬夫而直接由县府发给个人的,如:
  □□年九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长猛、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弟临自言,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毋苟留,如律令侯自发一四0.一A
  阳翟狱丞
  □二丈一尺直千六百钱具□□用乃予之一四0.一B
  这一类的传显然是个人自己提出申请的,所谓“临自言”,大约就是亲自到县廷申请,故没有乡致县的上行文书部分。传上载明携带布匹二丈一尺,也有的传载有“持牛车二两”、“乘所占用马”等,说明携带的重要物品都须记于传中,果如郑玄所说:“传说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操及所適。”实际上,传就是颁发机关致沿途关津的文书。觻得至居延路途近,故标明“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居延至内地或阳翟(颖川郡)至居延,所过关津甚多,故笼统地称“移过所县、道、侯、国”,后来称传为“过所”,就是此文书字句的简化。
  以上的传都是为私人出行写的,此外还有因公出差所用的传,如:元凤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都尉安国以近次兼行太守事、丞步迁,谓过所县河津请
  遣□官持□□□家共□□谒丞从事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家所占畜马二匹,当张舍从者如律令/掾胡、卒史疆
  甲一五八四A三0三.一二A
  元延二年十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一七0.三A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一七0.三B
  第一个传是酒泉太守为派官去金城、张掖、酒泉、敦煌办事而发的,第二个传是居延县令为派亭长王丰去酒泉、敦煌、张掖郡买马而发的。这种因公出差的人可以住传舍,所谓“当张舍”、“当舍传舍”,盖即谓此。传舍不仅留宿,还要供给饭菜,而且连其随从也须招待。昭帝征召涿郡韩福时,诏曰:“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2。传文中的“从者如律令”,即根据法令招待从者的食宿。秦律中果然有这样的法令: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录入者注:此字不清)(糲)米半斗;仆,少半斗。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
  规定详尽而又具体,使主事者无法上下其手,也使持传者不能滥提要求。对于原来从公家禀食的人,
  秦律也有规定: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止其后朔食……
  《秦律十八种.仓律》
  用停发下月口粮的办法来防止食宿传舍的人吃双份口粮。
  有了证明身份的符,再辅以说明去向、□(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操以及是否禀食、住宿的传,边关的通行证件就甚为完备了。这一套制度,既有效地防止了内地人到边地去偷越边塞——□(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亡,也控制了边地人往内地倒流,确保了边地的口数。对于加强边防,它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券
  
  券,《说文》:“契也,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书序》孔疏引郑《易》注:“书之於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合。”看来券的形制与符差不多,也是以竹木为之,也是靠齿相合。汉简称符为符券,秦简有时也符券连称3,其原因大约就是形制近似。但是,券和符用途不同,形制自然也不会完全一样。符是一分为二,券却根据情况有时一分为二,有时一分为三。
  券一分为二时称左、右券。如:
  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
  《法律答问》
  右券起核验作用,故称“校券”。一般地讲,券用于债务时,债权人持右券,《曲礼》:“献粟者持右契。”券用于公事时,官府持右券,《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目柙。”右券显然比左券重要,《曲礼》注:“右为尊”,《老子》:“圣人执左契而不贵於人。”
  券一分为三时称三辨券,如:
  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秦律十八种·金布》
  寿王敢言之,戍卒鉅鹿郡广阿□(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利里潘甲疾温不幸死,谨与冀
  参□(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尽词劾书名致爵里,集敦参辨券,书其衣器所以收。七·三一
  券究竟分为两份还是三份,取决于持券者的需要。一般用两分券,如果当事者为三方,则用三辨券。
  券的用途比符要广,上引三辨券,一用于私人欠公家债务,一用于收藏戍卒遗物。此外,在边地戍卒向公家贳买物品用券,如:
  廉敝贳缣三匹,券在宋始■(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一五五.一五A
  戍卒和边民之间交易用券,如: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海翁贳卖九□(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二八二.五
  而券在边地的最主要用途,则是用以征集财务。秦制,边防紧急时要征集百姓的粮食、财产,付之以券,事后凭券付给倍价,或者赐爵、赎罪。
  “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墨子·号令》
  这种制度到汉代便演变为“入粟於边”,或者“耕边入谷”4。居延简中有入粟的实例:
  入粟大石二十五石(车一辆输甲渠候官)〔录入者注:括弧中文字原文为两行,前三字在上,其余的在下〕始建国五年六月令史受赀家当遂里王護一六.二
  此类入粟者,当也是从官府取得券,以备将来领钱或受爵。由此可见,券也是边防中经常使用的证件之一。
  
  (三)致
  
  秦代边地通用的证件,尚有一种致。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秦律杂抄.敦表律》
  此敦(屯)表律中的致,显然是用来登记服役日期的。服役是否满期,不能凭口头说,而必须用致来证明。致是什么东西呢?秦简注释本据《礼记》和《说文通训定声》,释致为凭券,甚确。从秦简看,致确是一种证件,它由多种用途,如:
  乘马服牛禀……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曰禀之,勿深致。《秦律十八种.田律》
  这里的致,是领取公用马牛饲料的凭证。向大田(官名)领饲料而在固定登记簿上没有名字的,就根据致上注明的日期发,不能多给。又如:
  受(授)衣者……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他县者致衣从事之县。
  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秦律十八种.金布》
  这里的致是领取衣服的凭证。为公家服役而可以领取衣服的人,在咸阳者凭致向大内领,在地方的凭致向县领。县和大内都要根据致来“以律禀衣”。
  和符、传、券不同,致不是一种单纯的证件,而是类似于粮食、衣物等供应证之类的东西。《礼记.典礼》:“献田宅者操书致”,注:“详书其多寡之数致之于人也。”可见致的特点在于详细开列物品或日期的数目。秦简中的致,注明领供应物品领至何日,服役服至哪天,与此正相吻合。
  至汉代,致在边地仍沿用不废,例如戍卒有適受罚,便要登记于致:
  第十候长栾忠坐部十二月甲午西□(录入者注:此字上蓬下火),適载纹赤堇三百丈致
  甲一三七八二六二.三一
  万岁候长田宗,坐发省治大司农发卒不以时,遣吏将诣官失期,適为驿马载三□茭五石致□
  甲四三一
  栾忠因为部下失职罚“赤堇三百丈”;田宗因为发卒不以时等,罚“茭五石”,这些都要记载于致上。適卒所持之致,官府要予以登记:
  ……代適卒郭(上)令遣诣署錄致。《流沙坠简.戍役七》
  所谓“诣署錄致”,即到官府登记致。登记致的簿籍,称为“致籍”:
  □適士吏张博闰月丁未持致籍诣尹府《流沙坠简.簿书四十八》
  汉代边地,致不仅用于適卒,且也用于一般百姓。居延简载,老百姓通行边地除须携带符传外,有时尚须携致,如:
  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甲辰西乡有秩■(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
  王武案毋官徵事,当为传致□■(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
  □□□二月□汤■(录入者注:此符号为断简符号)(面)
  雒阳丞(印)(背)三三四.二0
  私市居延,□(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以令取致,谨,二四三.三四
  进出边关,符传要检查,致也要检查。检查符传称“復传”,检查致称“復致”:
  清晨□姚□復传致出关五0.三一
  长安假阳里□(录入者注:此字不详,结构为外门内臼)月年十一[□(录入者注:此字不详,结构为外门内臼)放復致北出孙昌復致北出]([]之内为为两行,前部为上,后部为下)
  五0二.二,甲一九一一
  据《汉书·终军传》,復传是把所持的传与关上的存根验对5,復致当也与此类似。可见致不仅为戍卒或百姓持有,边关亦有存根。据居延简,肩水金关有“传致籍”:
  凡出入关传致籍五0.二六
  此传致籍即传和致的登记簿,它们可能就是復传和復致的根据。
  总之,致也是边地一种颇为重要的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如: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弟卿年廿一;永光四年正月乙酉子小女王女年三岁;橐佗吞胡燧长张彭弟小女耳年九岁皆黑色祖符二九.一。
  2.《汉书·龚胜传》。
  3.《法律答问》:亡久书、符券、公玺……论当除不当?不当。
  4.《汉书·食货志》:“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史记·平淮书》:“(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潜夫论·实边》:“又募运民耕边入谷,远郡千斛、近郡二千斛拜爵五大夫……。”
  5.《汉书·终军传》:“……步入关,关东予军繻。军问:以此何为?曰:为復传,还当以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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