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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市场管理,证明了市场的活跃程度 
作者:[chy9428] 来源:[] 2008-02-28

拒绝伪劣不许投机在《礼记·王制》篇中,有一段关于西周市场管理的禁令:

“圭璧、金璋、不鬻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鬻于市;衣服、饮食,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

在这种严密管理下,市场秩序能得到有效控制:王室官府的专用品列入违禁品范围不得上市,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不应季节的产品不得上市,贵重商品、贵重消费品不得上市,生活必需品如衣食之类也不得上市。这在产品短缺的时代是行得通的。它服务于等级严明的“消费控制”,保证了上层贵族的特权与享受,堵死了“越级消费”的渠道,当然也使市场能有序经营。

再看《周礼》的另一则规定: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市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价而征籴,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暴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市刑:小刑宪罚,中刑遁罚,大刑扑罚。其副于刑者归于士。(译文:市场主管的职责:负责掌管整个市场的行政管理和度量禁令。具体职责有:将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品经营单位依序逐个地配置于市场,以便经营;把陈设于市场的不同商品进行分类,以便平衡市价;按国家法律政策禁止高级奢侈品上市,以均衡市场供求;召引行商坐贾投入丰富的商品,以确保市场流通;按照质量标准检测商品,并明码标价以吸引顾客;凭契约合同保证信用,以防止交易的争讼;聘请商业内行鉴别伪劣商品,以消除欺诈;用刑法条款禁止市场暴力、打击偷盗活动;运用国家资金平购平销,来调剂市场余缺……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惩罚办法有三种:小的惩罚是在市场内通报批评一下,中等惩罚则是游街示众,大的惩罚则要当众鞭打。如果触犯了国家刑律,则应送交政府狱官去审判。——这里讲了市场主管的职责,同时也是对商贸活动的法纪规范。)

《礼记·王制》、《周礼》的要求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个人想象出来的。《墨子》、《管子·揆度》、《齐法十三章·市法》等文献中,也都有关于城区市场建制和市场管理的法规性要求。

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齐法》十三章中的《市法》、《库法》等便是这一方面的专门法规。《市法》规定:“为市之广狭小大之度,必令称邑”,市场的规模要与城邑的规模相称,并且“必居邑中”,以便利于百货财物的流通。每个市场都要有市墙,与普通居民区分隔开来。“外营方四百步,内宫称之。”商贾在市内必须划地分区、按指定列肆交易,所占列肆(摊位)的大小,要根据商品的精粗贵贱由市管人员统一安排。市管人员即市长、市啬夫,要管理场地,划分列肆、平抑物价、核查货物伪劣、核查度量衡具的准确与否,要管理市场债务、合同等,维护市场治安如禁止哄抬物价、垄断交易与结伙哄抢行凶斗殴之类,还要负责征收摊位税、商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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