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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捏造罪名逮捕千万富翁并侵占其财产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7-08-24

2007年08月24日04:48   法制周报-e法网


2007年4月2日,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长白明生,因与同伙捏造罗织罪名致使当地一名千万富翁无辜入狱,被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他同案犯也分别获刑。


近日,《法制周报》获悉案件的侦破过程详情。


借款租赁埋隐患


2000年12月1日,湖南湘西自治州花垣县民乐镇政府为给所属民乐锰矿招租,书面通知该矿所在地响水村村民龙三保等人,若交纳25万元租赁金,即可优先承租。


当时,心动的龙三保通过亲戚杨胜俊担保,从民营企业花垣县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借得资金20万元,在借款合同上,由龙顺德代龙三保签名。(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此外,龙三保又找到个体户张松林借款5万元,并安排龙老四取款。


12月15日,龙三保在龙老四、龙文武、龙顺德等人的陪同下,将所借得的25万元钱作为租赁金交到民乐锰矿,取得了租赁权。


次年元月l0日,龙三保在龙老四、龙胜德、龙玉全、彭占军等人陪同下,又到花垣县工商局注册办理了以龙三保为出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将民乐锰矿更名为花垣县民乐下椿木锰矿。


此时,锰矿原承包人龙某仍强占矿洞,在龙老四、麻忠林等人的支持下,龙三保夺回了矿洞,但也因伤人而被判刑。(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关押期间,龙三保委托龙顺德、龙文武管理经营锰矿,后两人便以下椿木锰矿的名义,又从个体户张松林处借款82万元,交齐了120万元的全部租赁金,并与民乐锰矿签订了《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书》,取得了矿洞的完全经营权和设备、物资的所有权。


出狱后,龙三保聘请龙老四为副矿长、龙文武为会计、龙顺德负责生产经营、麻绍英负责生产安全、龙玉全为财务总监、王建华为生产顾问、彭占军为法律顾问。


此时,锰矿价格已由原来的几十元一吨逐步上升至三百多元一吨。龙三保一下成了千万富翁,不过,祸根也就此埋下。


挂牌保护惹祸端


2003年底,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对重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的精神,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长白明生对锰矿动起了歪脑筋。


他先是安排与其关系密切的无业人员张正军、卢长海联系挂牌单位,商讨收取保护费。张、卢二人通过下椿木锰矿法律顾问彭占军说服龙三保同意请州公安局挂牌保护。


于是,湘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该矿建立了联防队,白明生安排经侦支队干警谷和星担任联防队长,张正军、卢长海分别任教导员、副队长。(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2004年初,下椿木锰矿还花8.7万元为经侦支队购置一台“福田”轻型客车,喷成警车式样,装上警灯,长期由谷和星、张正军、卢长海等人使用。


“挂牌保护”后,张正军、卢长海二人在白明生的帮助下,与下椿木锰矿签订了“民采矿洞联合采矿内部协议书”,为此,张、卢承诺将给经侦支队及白明生个人好处。后因政策原因,该协议无法履行,白明生又要求下椿木锰矿考虑张正军、卢长海等人的利益。经协商,龙三保同意以工资的名义每年支付张、卢二人60万元。


到了2004年4月,当张、卢二人已经从下椿木锰矿共领取现金20万元后,龙三保发现两人根本不是公安干警,便不同意再付款,这让白明生有了意见。


2004年6月,龙三保又怀疑锰矿工作人员龙老四、龙文武转移、侵占矿款,便自行销售矿石并收取矿款,这又引起龙老四、龙文武、彭占军、龙顺德、龙玉全等人的强烈不满。(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通过经侦支队调解,龙三保依然没有改变决定。白明生认为,这是龙三保“不听招呼”。


2004年9月25日,龙老四等人威逼龙三保退出下椿木锰矿无效后,再次请求经侦支队解决企业内部矛盾。此时,白明生要求彭等人改成举报龙善保职务侵占,并同意尽快派人赴花垣办案。当时,白明生和彭占军等人约定,办案费用由龙老四等人出,经侦支队按追缴赃款的15%-20%收取赞助费。


29日,白明生带人开始侦查龙三保的“职务侵占案”,并随后将龙三保的妻子石宗英和龙三保等人刑事拘留,同时扣押了龙妻所保管的龙三保与振兴公司的20万元借款合同。


省检察院提级调查


2005年1月5日,龙三保等人的亲属向湖南省检察院控告白明生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占企业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书证。


此事引起了检察长何素斌和常务副检察长龚佳禾、副检察长石时态等领导的重视,经研究,省检察院决定提级侦查,由省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侦查局调查此案,秘密收集白明生等人的徇私枉法证据。(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侦查二室主任罗江梅等三名骨干检察官立即奔赴湘西开展工作。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了白明生等人索要办案费、滥用技侦手段、故意超越管辖权办案等问题。


检察官意识到,要弄清龙三保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关键问题是弄清下椿木锰矿的性质,如果是龙三保的个人独资企业,他独立开采并出卖矿石和收款,就是正当的,如果是合伙企业,龙三保的行为就有职务侵占的嫌疑。


据此,当时龙三保交给镇政府的25万元租赁款的性质和来源就成了关键,如果是共同借款,则可能属于合伙租赁经营,如果是龙三保个人借款,则可能属于个人企业。


经过调查,当初借款的振兴公司老板饶德忠承认,20万元是借给龙三保个人的。


弄清了租赁款的性质和来源后,锰矿的工商注册资料又成了另一个关键。(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根据龙三保亲属提供的资料,下椿木锰矿最初登记为个人独资,但公安机关的卷宗内,锰矿的登记资料却变成了合伙企业。


检察官传唤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的麻志军,后者承认,这一变更登记是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昌华授意办理,刘还说龙老四等人会给他感谢的。


与此同时,案件的另外一些当事人也对检察官承认了勾结陷害龙三保的事实。经过进一步取证,专案组终于彻底查清了白明生等人受贿和陷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2005年10月,在自治州委书记童名谦和省纪委的亲自指挥下,湘西自治州纪委决定对白明生、刘昌华等人采取“两规”措施。之后,白明生、刘昌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经侦支队收受了所谓办案费、赞助费62.5万元。


10月24日,湖南省检察院院将白明生、刘昌华徇私枉法、受贿案交怀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白、刘二人被刑事拘留,最终走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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