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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林:先秦两汉文献中所见周代诸侯五等爵 
作者:[陈恩林] 来源:[] 2007-07-30

    关于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载在先秦两汉文献中,是灼然无疑的。但是,由于近代考古学的发展,学术界发现在地下出土的青铜器铭文中,诸侯的五等爵名并无定称。针对地下材料与传世文献的矛盾现象,国学大师王国维率先撰《古诸侯称王说》一文,旨在强调“古者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内自有称王之俗”[1],但并未否定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其后,傅斯年、郭沫若、杨树达等一批学界名宿,依据金文中诸侯爵名无定称的现象,遽然否定了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制[2]。他们的论断也就成为在史学界占支配地位的说法。

    最近,王世民先生从金文材料出发,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中的一些记载,采取“既注意各该器物的年代和国别,又要把那些诸侯的生前与死后追称区别开来”的方法,重新研究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得出了与《公羊传》所载“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大体相同的结论[3]。无疑,这就把周代五等爵制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研究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当然首先要依据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往往零星不整,带有很大局限性。所以要想真正解决问题,还须把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与传世的先秦两汉文献材料结合起来考察。

    鉴于王世民先生已将周代金文中的五等爵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证,所以本文拟对先秦两汉文献所载的周代诸侯五等爵进行一番探索。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

                             一

    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的五个等级。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划分为五等,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国语·周语上》载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逸周书·职方氏》说:“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4]《左传》的这段话,据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诸侯、大夫各任其职”,意义正与《逸周书·职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统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诸侯,故《逸周书》云“凡邦国大小相维”。“甸、采、卫”,杜注释为侯、甸、男、采、卫五服之名的略举,是对的。具体地说,采、卫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国。《国语·郑语》说:“妘姓邬、郐、路、偪阳,曹姓邹、莒皆为采、卫,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数也。”是邬、郐等附庸小国称采、卫之证。这样,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会阶级结构的大略。

    《逸周书·度训解》说周代“□爵以明等极”。孔晁注:“极,中也。贵贱之等,尊卑之中也。”《时训解》说:“天子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标志周代诸侯贵贱尊卑的爵秩等列。《左传》昭公十三年载郑子产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列”就是诸侯的等列。“列尊贡重”,就是爵位越尊贵,贡赋越重。“卑而贡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畿之内。上引《周语上》说“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一证。《周语上》载祭公谋父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证。王畿之内的封国位虽卑而贡重。“郑,伯男也”,是说郑为伯爵,所以让它承担“公侯之贡”,是不合理的。一些论著多把这句话与《国语·周语中》富辰所说“郑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等同起来,说“伯男”与“伯南”一致,这是不对的。金景芳师早就说过:“郑伯,南也”,指的是“郑伯这个人身份特殊”。因为郑武、庄公先后为王朝卿士。卿士职位也称“南”。所以应当尊贵,不能卑视[5]。这与“郑,伯男也”的含义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说“平、桓、庄、惠”诸王“皆受郑劳,王而弃之,是不用勋也。”又,《左传》僖公二十九年说:“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杜注:“大国之卿当小国之君,故可以会伯子男也。”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传》哀公十三年载鲁大夫子服景伯说:“王命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说的“伯”,是诸侯之长,又称“侯伯”,也就是霸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据《礼记·王制》:“八命为伯。”侯牧即诸侯,古代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称侯牧。“侯帅子男以见于伯”一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释为:“其曰侯者,盖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盖兼伯而言。谓公侯帅伯子男以见于伯也。”按竹添说是正确的。《春秋》以“公侯”为一类,以“伯子男”为一类,所以“举侯可以兼公,举子男可以兼伯”。又,《国语·楚语》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韦昭注:“正,长也。”说明公侯相当于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长;而伯子男则相当于天子的师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传》昭公四年载楚灵王在申地大会诸侯,楚大夫椒举向宋国左师向戌与郑国执政子产问礼仪形式。向戌说:“小国习之,大国用之,敢不荐闻?献公会诸侯之礼六。”子产说:“小国共职,敢不荐守?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杜预注:“其礼六仪也。宋爵公,故献公礼。郑伯爵,故献伯子男会公之礼。”这也说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传》桓公十年载,齐国受到北戎侵袭,诸侯出兵救齐,其中郑国公子忽战功最著。但是,鲁人受齐国委托在给各国援军分发粮饷时,以王室颁行的爵禄等级为序,因郑为伯爵,所以列在最后。郑国愤愤不平,联合齐、卫一道攻击鲁国。《春秋》记载这件事,先书“齐、卫”,后书“郑”,把齐、卫看成主谋,郑是胁从。《左传》解释说:“先书齐、卫,王爵也。”即说齐、卫为候爵,位在郑国之上,所以记为首恶。

    上述材料充分证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显高于“伯子男”。五等诸侯的排列次序确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专就“公侯”而论,公又高于侯。《左传》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王飨礼,命之宥,皆赐玉五珏,马四匹。”[6]当时人评论说:“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所谓“名位不同”,是说虢公时任王朝卿士,位为“公”,而晋为侯爵,虢公爵位高于晋侯。依周制,天子接见诸侯,应“正班爵之义”[7],虢公高于晋侯,赏赐时就该“礼亦异数”。而今王不辨虢公与晋侯的爵秩高低,赏赐同样的礼物,就是“以礼假人”,这是违背周礼的。

    周代诸侯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周代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曾概括世界各民族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共同特点说:“在过去的历史时代,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8]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中“多级的阶梯”的表现形式。在周代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这种“多级的阶梯”是普遍存在的,不仅诸侯中有,卿大夫中也有。

    《左传》桓公三年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这里所说的“敌国”是匹敌的国家。“公子”,就是国君的女儿;在国君的姊妹或女儿出嫁时,依对方国家的大小,分别由上卿、下卿、诸卿和上大夫送行。说明卿大夫是有上下等级的。《左传》僖公十二年载,齐国的执政管仲到成周去为王室和戎人讲和。王准备以“上卿之礼”招待他。管仲因为齐国有国子、高子两位上卿,所以推辞不就,仅“受下卿之礼而还”。这证明在诸侯国的卿一级官员中确有上卿、下卿之分。


    《左传》成公三年载鲁大夫臧宣叔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说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预注:“古制:公为大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这就说明了在周代不仅诸侯国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国家的卿大夫在列国间的交往中地位也不尽相同。国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国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国卿大夫的上下等级是十分严格的。《左传》成公三年说晋国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于中军帅郤克和中军佐荀首之后。成公十六年,晋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战后,到成周向天子献楚捷时自夸其功,王朝卿士单子说:“温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当时,郤至为晋新军佐,位次在上、中、下三军将佐及新军将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郑国战胜陈国,郑伯赏赐有功的子展、子产二将,“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产辞谢六邑说:“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赏礼。”子展时为郑国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子产居四。以周礼,卿大夫每下一级,赏格当减去二,曰“隆杀以两”。所以子产不敢接受六邑的奖赏。以上数例足以说明周代卿大夫等级制的森严性。《周礼·春官·大宗伯》载,大宗伯在“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之外,还有“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的职责。小宗伯则有“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的职责。列国的宗伯应当也有这种职能。春秋时郑国大夫公孙挥就以善于辨别列国大夫的“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而知名[9]。

    周代社会的等级制度甚至渗透到了统治阶级的家庭中,天子、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为原则划分成若干等级。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称后,诸侯嫡妻称夫人,卿大夫嫡妻称内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贵贱的等列。《左传》文公六年载,晋襄公逝世,其于幼弱。晋大夫因为国家多难,商议扶立年长的君主。贾季主张立晋文公庶妻辰嬴的儿子公子乐。赵孟不同意,说:“辰嬴贱,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张立晋文公庶妻杜祁的儿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让偪姑而上之;以狄故,让季隗而己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爱其子而仕诸秦,为亚卿焉。秦大而近,足以为援;母义子爱,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晋文公嫡妻是文赢,次妃为襄公生母偪姑,三妃为季隗,四妃为杜祁,九妃为辰嬴。清人俞正燮推断,文公在齐娶的“齐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欤?”可见,晋文公的夫人与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10]。

    《左传》昭公八年说:“陈哀公元纪郑姬生悼太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陈哀公的夫人与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大夫赵衰娶晋文公的女儿赵姬为正妻,生赵原同、赵屏括、赵楼婴三子。赵衰追随文公在狄时曾娶狄女叔隗,生赵盾。赵姬是位贤达妇人,见赵盾有才干,就坚决请求以赵盾“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证据。《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帐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预注:“薳氏之女为僖子副妾。别居在外,故僖子纳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确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钦韩《左传补注》云:“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别邑,使二女别居以此为簉也,故下宿于薳氏。”此说实误。一者,僖子为鲁卿,在鲁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东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见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说“使二女别居为簉”,应是自为簉,《左传》怎会说“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确。从这条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统治阶级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儿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儿子曰庶子。嫡子高于庶子。嫡子依长幼论尊卑,庶子依其母亲的贵贱地位论尊卑。《公羊传》称这种现象叫“子以母贵”。如果庶子有继承父业为公、卿、大夫的,则其母也随之提高到夫人、内子的地位。《公羊传》称这一现象为“母以子贵”。

    综上可见,周代社会是等级制的社会。这是它最本质的特点。它的卿大夫阶层是有等级的,它的贵族阶级家庭也是有等级的。因而,它的列国诸侯不会也不可能没有等级。这个等级就是“公、侯、伯、子、男”。

 

                             二

    在先秦文献中,周代诸侯“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称,也像在青铜器铭文中一样,有无定称的现象。如据《春秋》、《左传》、《国语》、齐、卫之君时称公,时称侯;秦、郑之君时称伯,时称侯;滕、薛之君时称侯,时称伯,甚至称子;邾、莒之君时称子,时称公。对于这类问题,由于金文材料自身的局限性,是难以说明的。而先秦文献则比较系统,我们从中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特别是由于“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孔子”,而孔门学说由七十子后学师口相传,这可以使我们在先秦两汉的儒家著作中找到答案。

    公。《公羊传》隐公五年说:“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在周代,王室确曾设立过“三公”的高爵。《逸周书·祭公解》是当前史学界公认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说:“天子自三公上下辟于文、武”,又说:“天子三公监于夏商之既败,丕则无遗后,难至于万亿年,守序终之。”同书《酆保解》、《史记解》、《武寤解》等也载有“天子三公”。《周礼·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为三公六卿锡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乡,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为太宰,召公为太保,太公为太师,他们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铜器《琱生簋》铭文业已证明,周公、召公两人的身份,确为“公”爵[11],《公羊传》所言不虚。

    “天子三公称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实际上在成康以后,凡是王室的执政卿士都可以称“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一文中列举的毕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应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东周时期,仅从《左传》上看,不论是诸侯入为王朝卿士的,如郑武公、郑庄公、虢公,还是畿内诸侯、大夫担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单襄公、单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刘康公等也都一律称公。畿内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郑玄《诗谱·周南召南谱》云:“文王受命,作邑于丰,乃分岐邦周、召之地,为周公旦、召公奭之采地。”解放前陕西扶风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风齐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据李学勤先生说,“用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为地名,则指周公的采地周城。”[12]其它如毕公的采地在毕,苏公的采地在温,芮公的采地在芮,东周时刘康公的采地在刘,尹氏的采地在尹等[13],都能说明这一问题。

    “王者之后称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后称公。《逸周书·王会解》说在成周大会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注:“唐、虞二公,尧、舜后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记·周本纪》说周武王封“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礼记·乐记》载孔子说:“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末。”孔疏说这是“举三恪二代也”。清孙希旦《礼记集解》说:“封黄帝、尧、舜之后,所谓三恪也。封夏、殷之后,所谓二代也”,是正确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说:“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阏父子)而封诸陈,以备三恪”,是其证。恪,《说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义。

    《礼记·郊特牲》说:“天子存二王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汉书·成帝纪》说:“盖闻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统也。”《白虎通·爵篇》则云:“公者,加尊二王之后。”由是观之,《公羊传》所说的“王者之后称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国。《春秋》记载宋国爵为公,与《礼记》、《汉书》相合。《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乐大心说:“我不输粟。我于周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传》隐公三年注说:“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而不臣也。”这些记载都是不容忽视的,它确能证明周人以客礼待宋,并尊其爵为“公”。


    杞的情况比较复杂。据《逸周书》,西周时杞为公爵。入春秋以后,仅称为侯。至鲁庄公二十七年以后,又称伯。杜预《左传》注云:把杞称伯者,盖为时王所黜。”在鲁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称其为子。《左传》解释说:“书曰子,杞夷也。”又说:“杞,夏余也,而即东夷。”《春秋》严夷夏之防,杞用夷礼,所以就视同夷狄之君而称子。何休《公羊传》注说:杞本公爵,但春秋时“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与《左传》的解说大体相同,应是可信的。

    可见,夏、殷二代在周初虽为公爵,但入春秋以后,杞即衰弱,且不断迁徒。据清人阎若璩考证,杞初封在河南开封,春秋鲁桓公二年迁于山东莒州及曲阜相邻之地,桓公六年迁淳于(山东省安丘县东北),僖公十四年迁到缘陵(山东昌乐县东南),襄公时又迁回淳于[14],国家也沦落成为“伯子男”一类小国。至于三恪,爵低于公,仅为侯。《逸周书》称其为公,是沿用其旧名。《史记·周本纪》载,周在封蓟之后,又封召公奭于燕。其后,“蓟微燕盛,乃并蓟居之,蓟名遂绝”[15]。祝入春秋后亦不见于记载,只有陈国仍保持“侯”爵名号,但也沦落成为二三流小国。

    “公”可以作为诸侯的通称,这是客观事实。但那已不是爵称,而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尊称。如《春秋》一书于鲁十二君皆称公。何休《公羊传》隐公元年注云:“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鲁本侯爵,而在国内臣子则可以尊其号为“公”。这在周代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则。这条法则还不仅限于侯爵,也通用于“伯子男”等各级诸侯。《白虎通·爵篇》云:“伯、子、男,臣子于其国中褒其君为公。”因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称其君为公也”。但是,如果“诸侯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时,则不得“私其臣子之义”,要求诸侯各称本爵。这一原则在《春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春秋》作为鲁国史,特称其君为公;而在记载其它国家诸侯朝会时,一律各称本爵。如《春秋》庄公十六年载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载践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在这两次会盟中,《春秋》所列诸侯爵秩,除卫、滕二国而外,皆其本爵。卫所以称子,是因为卫侯当时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参与盟会,故以未成君之礼相待。滕所以称子,是因为春秋时沦落成为“微国”,是宋国附庸[16]。齐、晋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为齐、晋先后受周天子册封为“侯伯”,为诸侯霸主。而列国诸侯于国内则一律可以称公。如《国语》一书系收集各国材料辑成,书中鲁、齐、晋、宋、卫、曹、郑、秦诸国君主皆称公。《左传》甚至称邾、莒等附庸小国君主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纪公、莒兹丕公、莒犂比公等。

    诸侯在国内所称的“公”,显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种尊称。我们说诸侯可以通称“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的。

 

    诸侯生称爵,死称公。这是诸侯称公的又一种形式,也是一种臣下尊君的称号。

    《春秋》隐公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公羊传》解云:“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从正,而葬从主人。”何休注:“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子辞称公。”也就是说诸侯死时,要发讣告向天子报丧,而讣告须称名称本爵,合乎君臣之正义。但安葬诸侯,则是诸侯臣子的事,所以从其臣子之辞称公。孔广森《公羊通义》说:“葬,生者之事也,故从主人辞也。生有五等,没壹称公。王者探臣子之心莫不欲尊其君父,故假以爵之最尊,又为之作谥以易其名,以甄其宫。”何休、孔广森对《公羊传》的解释都是正确的。《春秋》记载诸侯之卒皆称本爵,而记载诸侯下葬则一律称公。如隐公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庄公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僖公四年:“夏,许男新臣卒”,“八月,葬许穆公”。昭公元年:“六月丁巳,邾子华卒”,“秋,葬邾悼公”。昭公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等等。在一部《春秋》中,只有一次例外,即桓公十七年载:“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何休注说蔡桓侯下葬“称侯者”是“夺臣子之辞也”,因为桓侯“有贤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献舞,国几并于荆蛮,故贤季抑桓,称侯所以起事”。这是《春秋》的一种贬抑笔法。

    《白虎通·号篇》也注意到了周代诸侯泛称公的问题,说:“何以知诸侯得称公?《春秋》曰‘葬齐桓公’,齐侯也。《尚书》曰‘公曰磋’,秦伯也。《诗》云‘覃公维私’,覃子也。《春秋》‘葬许穆公’,许男也。《礼·大射》经曰‘公则释获’。大射者,诸侯之礼也,伯子男皆在也。”侯、伯、子、男是齐、秦、覃、许诸国的本爵,而公则是他们的统称。这也证明诸侯在国内被尊称的公,臣子安葬诸侯所称的公,并不是诸侯的本爵,而只是一种尊称。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级。《白虎通·号篇》说:“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说:“诸侯封不过百里。”这种说法,得到了《左传》的证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说:“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杜注: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诗·商颂·玄鸟》云:“邦畿千里。”《逸周书·职方氏》云:“千里曰王圻”,卢文弨解:“圻与畿同。”说皆与《左传》合。《孟子·万章下》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公、侯的封地虽然都是方百里,但公爵位尊,是王室的客,可以组建“三师”军队,有较大的独立性。侯,《逸周书·职方氏》孔晁注云:“为王者斥侯也”(《周礼·职方氏》孔疏同)。春秋时王室大夫富辰追述分封诸侯的作用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证明诸侯是王室的藩屏,承担着捍卫王室的任务。诸侯之长曰“元侯”,又曰“候伯”、“方伯”。即《礼记·王制》所说“千里之外设方伯”。其地位与公爵相埒。

    在周初,齐、鲁、卫、晋、燕诸国都是方伯,守卫着王室的东、北、东北、东南边疆。如《尚书·康诰》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汉书·地理志》说:“周公封弟康叔,号曰孟侯,以夹辅周室。”颜师古注:“孟,长也。言为诸侯之长。”可见,康叔封卫,为周初诸侯之长。

    《诗·鲁颂·閟宫》说:“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左传》僖公四年,齐管仲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春秋时晋国青铜器《晋公盦》铭文:“公曰:我皇且(祖)◆(唐)公[雁]受大命,左右武王,□□百蛮,广治四方,至于大廷,莫不事王。”l986年在北京房山琉璃河出土的西周燕器《克罍》、《克盉》铭文:“王曰:太保,隹乃明乃微鬯享于乃辟。余大对乃享,令克侯于匽。”

    上列材料证明,鲁、齐、晋、燕与卫一样,都是周初代表天子坐镇一方,享有征伐大权的方伯。《国语·鲁语上》说:“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作师就是组建军队。何休《公羊传》隐公五年注说:“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由于“侯”是王室的斥侯,多封在畿外,所以他们与诸侯之长被周天子倚为藩屏,是天子在地方上的强大武力支柱。

    伯爵遍布于王畿内外。《礼记·曲礼》云:“五官之长曰伯”,孔疏:“伯,长也。”《风俗通·皇霸篇》云:“伯,长也,白也。言其咸建五长,功实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国首领就已称白,如殷墟卜辞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书·武顺解》云:“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卫曰伯。”说明伯原为由百人组成的战斗编队,进而引申为百夫长之称,最后演变为一级爵称。

 

    在周天子畿内,土地无多,所以不封候而封伯。如东周畿内有原伯、毛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说:“文王之子,原、毛之后,世为王臣.仍为伯爵,或本封灭绝,食采畿内。”现存西周青铜器《毛公鼎》,出土于陕西扶风,证明毛伯在西周时也是畿内伯爵。凡伯,《左传》隐公七年杜注:“周卿士也。凡,国;伯,爵。”祭伯,《左传》隐公元年杜注:“诸侯为王卿士者。祭,国;伯,爵。”《国语·周语上》韦昭注:“祭,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也。”孔广森《公羊通义》断“祭伯”之“伯”为行次之称,误。其它如毕伯、芮伯、杜伯等,也都是畿内伯[17]。

    畿内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般都历任王官,其中有入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称为“公”。但公爵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后世子孙恢复本爵。如据《班簋》铭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后,做了王朝卿士,就称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广音]任王朝卿士。而其后世子孙则恢复本爵,春秋时有毛伯得、毛伯过、毛伯卫等。公高为武王世臣,成王时入为天子三公,而其后世子孙则称“毕伯”,现存青铜器《毕伯硕父鬲》,可为证明。祭本周公之后,称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谋父任天子三公,即称祭公,而其后世子孙则恢复伯称。原伯,系文王子孙,春秋时原伯有入为王朝卿士者,故称原庄公、原襄公,而其它诸原,仍称伯,有原伯鲁、原伯贯、原伯绞等。这种现象与周初伯禽、吕伋任王朝卿士,故称“鲁公”、“丁公”,而其后世子孙一律称侯,属侯爵,是一致的。

    郑也是个典型例子。宣王时,桓公友封郑,为畿内小国,因桓公任王朝卿士,所以称公。东迁以后,郑国势力扩张到了畿外,郑武、庄公连任王朝卿士,所以得保公称。但究其本爵,不过是“伯男”。子产说:“郑,伯男也”,是其证。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吴伯等。吴的例子也很典型。吴本伯爵,春秋时吴君自称王。在黄池会前,晋大夫董褐利用吴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诺言,折辩吴君说“今君掩王东海,以淫名闻于天子。君有短垣,而自踰之,况荆蛮则何有于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吴伯,不曰吴王。诸侯是以敢辞。夫诸侯无二君,而周无二王,君若无卑天子,以干其不祥,而曰吴公,孤敢不顺从君命长弟。”[18]这段话证明,在周室班爵禄时,吴确实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这是周代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证据。春秋时,吴自称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属于僭越行为。所以晋与诸侯在黄池会上拒绝公开承认吴的王者地位。因为“诸侯无二君,而周无二王”,晋仍承认周天于是天下共主。但是,晋人说如果吴能放弃王号,改称“吴公”,晋也可以让步,同意由吴主盟。这又证明了春秋时期列国可以实力地位破坏周代的爵禄制度。至于《春秋》称吴君为“子”。那是因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是它用来“正名”的一种笔法。

    子、男。《白虎通·爵篇》:“子者,兹也,兹兹无已也。”可见,子本是从王、公家族中分化出来的后代子孙。子演化成为爵位,当起于商代。《尚书》载商末有微子、箕子。周承商制,沿用了子的爵号,在周原第十一号窖穴第八十三号甲骨上就有“今秋,楚子来”字样。但是,在西周大分封时,华夏族受封的子爵很少,且多为畿内小国。如《左传》文公三年有“沈子”.系周公后;桓公二年有“郜子”,系文王后。在东周畿内有王季子,本爵为子,受采于刘,为王室卿士,谥刘康公,其后世子孙称刘子。

    子爵大都为夷狄之君。《礼记·曲礼》说:“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郑玄注:“九州之外也,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如楚子、徐子、潞子、鼓子、肥子、莱子、夔子、白狄子等。依此,华夏诸侯有用夷礼者,也称子,如上文所言“杞子”。

    子又是诸侯在服丧中的一种称谓。《春秋》僖公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葵丘。”宋子即宋襄公,其所以称子,据《左传》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又说:“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杨伯峻注曰:“公侯包五等诸侯言之。《春秋》之例,旧君死,新君立,不论已葬未葬,当年称子,踰年称爵;”杨注又引叶梦得《春秋传》曰:“一年不可以二君,故未踰年之君不以爵见,内外皆称子。子般、子野卒,宋襄公以‘宋子’会葵丘,陈怀公以‘陈子’会召陵是也。未踰年,虽既葬,内亦称子不名,子赤卒称‘子卒’;外亦称子,卫成公以‘卫子’会盟于洮是也。旷年不可以无君,故踰年之君既葬称爵,郑厉公以‘郑伯’会武父是也。虽未葬,亦称爵,卫惠公以‘卫侯’会诸侯及鲁战,宋共公会诸侯代郑是也。”又,《公羊传》庄公二十二年解《春秋》“子般卒”曰:“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踰年称公。”《左传》、《公羊传》的这些解说把诸侯在丧称子的各种情况讲得十分清楚了。

    男。郑玄《周礼·夏官·职方氏》注:“男之言任也,为王任其职。”孔晁《逸周书·职方氏》注:“男,任也,任王事。”在先秦文献中,男爵很少见,《左传》仅有许男、宿男、骊戎男三例。

    当然,在先秦文献中伯作为行次、子作为尊称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因为它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恕不论列。

 


                             三

    周代诸侯的爵秩等级像世间其它事物一样,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上引《左传》、《国语》等文献证明周代诸侯爵有五等,但据《公羊传》说《春秋》以公为一等,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是三等。《孟子·万章下》说:“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时,孟子说这仅是“尝闻其略”,“其详不可得闻也”。《左传》、《国语》与《孟子》、《公羊传》所载周代爵秩等级的不同,其实就是周代诸侯等级不断变化的反映。这一点也在《周礼》的记载中有所表现。《周礼·地官·大司徒》讲周代诸侯虽有“诸公、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划分,则只为“公食其半,侯伯叁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19]。这又与《孟子》听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体相同。可见,周代所封诸侯虽为五等,但从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实为三等。而公与侯、侯与伯、子与男等的差别,只是礼仪形式问题。所以经过从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变化,大体上就变成了《春秋》所说的三等。

    春秋时,诸侯爵等的另一种变化,是列国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实力地位来论大小和强弱。《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说春秋时诸侯“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确的。据《左传》成公三年,晋卿荀庚与卫卿孙良夫同时聘鲁,鲁成公询问大夫臧宣叔会盟时将以谁为先?臧宣叔说晋为大国,卫与晋比仅为小国,晋又是伯主,所以应以荀庚为先。杜预也说:“春秋以强弱为大小,故卫虽候爵,犹为小国”,小国应“降大国二等”。在周初,晋、卫同为元侯,而今晋强卫弱,卫已沦落成三流国家。

    卫虽沦落为三流国家,所幸仍系侯名而爵号未黜,而杞、薛等国就没有这样的好运了。上文我们说过,杞在春秋由于受到徐、莒侵袭,国势日削,所以杜预说它被时王黜为伯爵。又《左传》庄公二十一年:“薛伯卒。”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外诸侯卒葬表》引《汇纂》云:“薛称伯,时主所黜。”杜预与《汇纂》的说法是有根据的。《白虎通·爵篇》引《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即说依周制,旧君死,新君立,要接受天子的爵命。东周以降,王权削弱,此制已不通行。但据《左传》天子仍有册命诸侯之权,如僖公十一年,晋惠公立,“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赐公命”。杜预注:“诸侯继位,天子赐以命圭。”又如,庄公十六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僖公二十八年,“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策命晋侯为侯伯”。既有策命权,就有贬黜权。周桓王褫夺郑庄公王朝卿士职,周庄王支持卫公子黔牟,黜抑卫侯朔都是例证。所以,杞因微弱被黜,薛因从属宋国被黜,应是可信的。

    春秋时,一些弱小国家为减轻贡献给霸主的贡赋,或受大国挟持,或托庇于大国,从而自贬其爵,甘居小国地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晋、楚在宋召开弭兵大会,邾、滕等国为摆脱向晋、楚双方纳贡的负担,即甘心降黜,不以诸侯身份参加盟会,而私属于齐、宋。齐、宋乐得有人帮助纳贡,自然也愿意以他们为私属。邾本小国,自不必论。滕本侯爵而附庸于宋,就是自贬其爵了。又,《左传》定公元年,晋会诸侯筑成周城,宋大夫仲几“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杜注:“欲使三国代宋受功役。”季氏本曰:“薛自桓公以来,服属于宋,鲁虽与同盟,犹以宋属待之。”[20]郳是小邾国。是时,薛、滕、郳都是宋国附庸。《春秋》以“正名”宗旨,最重视名位。鲁成公二年,诸侯在蜀地会盟,由于蔡、许二君乘楚人车而失位,《春秋》于是盟即不书蔡、许之君。君子评论说:“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许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于诸侯。况其下乎?”滕、薛自行黜降,甘居附庸地位,所以《春秋》对滕始称“侯”而后称“子”,对薛始称“侯”而后称“伯”,通过王室或他们自行的贬黜来表现他们的附庸地位。犹如杞用夷礼,《春秋》即以夷狄的称谓待之一样。

    春秋时,不但一些弱小国家自贬爵号,就是号称犹秉周礼的鲁国,苦于霸主的赋敛,也有甘居附庸国地位的打算。鲁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会前,鲁正卿季武子以公的名义命鲁与会使者叔孙豹曰:“视邾、滕”,即要求把鲁降为邾、滕那样的附庸国。叔孙豹忍受不了这种屈辱,说:“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何故视之?宋、卫吾匹也。”所以坚决抗命,这才保全了鲁的诸侯爵秩,而没有沦落到“伯子男”一类。

    综上可见,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排列是有序的。公最尊,是“天子三公”和“王者之后”,侯二,伯三,子、男为四、五。天子所封诸侯的爵号一国只有一种。但是天子允许各级诸侯在国内称公,允许诸侯臣子在安葬其君时称公。这种“公”,已不是爵称,而是尊称。侯主要封在畿外,是王室的藩屏,侯伯为诸侯之长,地位相当于公。不论侯、伯、子、男,一旦担任天子三公或王朝卿士,就可以称公,但是这种公称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子孙则恢复本爵之称。子、男是华夏小国和夷狄之君的爵称,但是诸侯在服丧时也称子。

    周代诸侯五等爵在从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间也有发展变化,《春秋》、《孟子》所讲的三等、四等,应是这一变化的标志。春秋时,政由五伯,列国以实力强弱论大小,所以一些昔日的列国,如鲁、卫、薛、滕等沦落成了中小国家。更有甚者,一些小国为减轻霸主贡赋,或受大国挟持,或主动托庇大国,自甘黜降,居于附庸地位。时王也贬黜了一些微弱国家或甘居附庸地位的国家。

    凡此种种,在文献中也表现出了诸侯爵称无定的现象。但如仔细研究,则不难找出问题的答案。这或许也可以对研究金文中诸侯爵无定称的现象有所启发吧!

注:

[1] 《观堂集林》卷一

[2] 傅斯年:《论所谓五等爵》,《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四篇《周代彝铭中无五服五等之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l。《金文所无考·五等爵禄》,《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杨树达:《古爵名无定称说》,《积微居小学述林》卷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

[3] 《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l983年第3期。

[4] 黄怀信《逸周书源流考辨》断此篇为春秋早期著作。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金景芳:《释“二南”、“初吉”、“三湌”、“麟止”》,《古文论集》,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370页。

[6] 原文作“马三匹”,据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一七“马三匹”条改。

[7] 见《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又《周礼·夏官·司士》曰:“正朝仪之位,辨贵贱之等。”

[8]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1页。

[9]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10] 见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七,商务印务馆l957年版。

[11] 见李学勤《青铜器与周原遗迹》,《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12] 《青铜器与周原遗迹》、《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13] 苏:《左传》成公十一年:“苏忿生以温为司寇。”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毕原酆郇,文之昭也”,杜注:“毕国在长安县西北。”芮:《左传》桓公三年杨伯峻注:“周畿内国,姬姓,尝为王朝卿士,今陕西省旧朝邑县南有芮城,离大荔县东南五十里,当即古芮国。”刘:《左传》宣公十年“秋,刘康公来报聘”。杜注:“即王季子也,其后食采于刘。”尹:《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六月壬子,王子朝入于尹。”杨伯峻注:“尹,在今河南宜阳。”

[14] 见阎若璩《四书释地又续·杞》,《清经解》卷二二。

[15] 《史记·周本纪》正义。

[16] 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17] 毕、芮见前页注;杜,《汉书·地理志》:“京兆尹杜陵,故杜伯国。”在今陕西西安东南。

[18] 见《国语·吴语》。

[19] 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周礼中的三等爵制》,中华书局1986年版。

[20]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外诸侯卒葬表》引,《清经解续编》卷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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