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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臣:反腐新策——成立纠察协会 
作者:[杨永臣] 来源:[] 2007-07-22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反对腐败的方法。该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共共产党的领导下,放手发动群众,成立纠察协会,该协会依法监督政府官员,并在法院对有腐败行为的官员提起诉讼。经法院审判,凡认定有贪污罪的官员,没收其全部非法财产,将其一部分奖励给起诉的纠察协会。每个地方设置多个纠察协会,彼此监督和竞争,以防止纠察协会本身产生腐败。

    一个集体的运作总会产生收益。某些人拥有对这些收益的控制权。这些人或者是集体中的少数人,或者是集体中的所有人,或者是集体外的其他人。何谓对收益的控制权?对收益的控制权是指可以控制利益的支出,分配,交换等等。拥有对集体收益控制权的人即是集体的所有者。集体的运作需要规范的秩序,和谐的流程,完美的配合,或多或少地需要统一的管理。而集体的所有者未必直接管理该集体,他们通过选举,指定,任命,聘请等方式委托给某些人,使之拥有对集体运作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权,向集体所有者负责,管理好该集体以使之正常地运行;同时,他们也获得了所有者所赋予或认可的个人利益,此为正当利益。但是,当这些管理者中的某些人甚至整个管理层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者某些小团体谋取利益,且这种利益是集体的所有者所反对的,那么此时就构成腐败;而他们所攫取的利益即为不正当利益。若管理者的权力是公众直接或间接赋予的,那么该权力即为公共权力,管理者即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官员,他们的腐败,就是官僚腐败。腐败的形式和内容千奇百怪,但皆不出“以权谋私”四字的概括。

    在中国的历史上,以皇帝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名义上拥有国家的所有权,他们负责领导国家这个大集体方方面面的事务。国家太大,皇帝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的所有事务,因此不得不把国家按照一定的级别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如某省某县,然后委托各级官员进行管理。所以,各级官员对于自己管辖的区域,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中国历代的腐败,就集中在这些拥有管理权的官僚身上。而皇帝无论如何荒唐,是不能称为腐败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即国家的所有者,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都是人民委托的管理者。管理者所管理的地方(集体)并不属于管理者本人,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即存在着人民利益(主要表现为受管理的集体)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的分离,腐败的条件依然存在。 

    腐败——一个在中国史书上记载了几千年的社会现象,从来就没有断绝过。腐败——这是造成许多伟大政权覆灭的根本原因,并且依然是现政权不稳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腐败仍然存在于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

    腐败之所以可怕,腐败的危害之所以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会阻碍经济增长,拉大贫富差距,而根本在于,腐败疏远了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造成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对立。轻微的对立表现为领导者无法有效领导这个集体,以完成各项任务(如各项工程的完工,对外敌入侵的抵御等),而严重的对立则会造成人民的直接反抗,战争是人民反抗的最高形式,结果也是严重的:人民大量死亡,经济彻底破产;而国家力量的衰弱还会引来外敌入侵,使人民沦为别人的奴隶。

    反对腐败——腐败出现后的补救行为,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总是由皇帝,即国家所有者所推行的。若最高统治者严厉且能力颇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略有松懈,腐败就可能在各级官员中蔓延,一旦腐败成为普遍行为,即使有能力的皇帝,也很难有所作为了。何况以中国地域之广,官僚之多,以皇帝一人或少数官僚之力,怎么能战胜蔓延于整个官场的腐败呢?

    现在的反腐败——依然没有脱离这种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等最高权力机关固然是人民认可的国家管理机关,对人民负责,但下级的管理机关却是由上一级管理机关任命的,对于所管辖的人民,并没有多少责任心。为了反对腐败,最高权力机关成立反贪污腐败的机构,由该机构成立各下级的反腐机构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但是,即使我们能保证最高的反腐机构的每个人都是廉洁的,却不能保证这些人所任命的下一级官员是廉洁的。而已经腐败的拥有任命权的反腐机构的负责人,他所任命的下一级反腐机构负责人,即使不是腐败分子,也绝不会是积极的反腐败分子。所以,简单的任命制,具有级别降低廉洁递减的特点。况且,原本廉政的官员,在社会大环境下很容易自发变质,而变质的官员却不大可能自发变好。所以又有时间增加廉洁递减的特点。作为反腐机关的监察局(与党的纪律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是受同级的党委的领导。比如,一个县的监察局,它的人事任命,各项重要措施的执行都要受到县委的领导。一个县的监察局,能有效地监控县委书记么?县委书记作为全县的最高领导人,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提拔任免各级官员。只要他对监察局长说:你这个官还要么?那监察局还不是要听从指挥么?即使县委书记是廉洁自律的,如果其他人都在贪污,并且连成一体,那么县委书记真的愿意和他们进行严肃的斗争么?这对于自己真的有好处么?我想他最好的办法还是视而不见罢了。尤其是监察局等反腐机关也腐败之后,更加失去反腐能力。而国家的所有者——人民呢?只有举报的权力。单个的举报者,要么根本不受重视,要么被相应的机关扣押举报材料,甚至遭到打击报复。那是因为举报者势单力薄,他们在连成一体的官员面前,总是显得无能为力。长此以往,举报者也渐渐消失,人民的不满,只能压抑在心里,变成怨恨、诅咒、以及不断增长的反抗意识。

    腐败在蔓延,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还在愈演愈烈地发展着;而反腐败的措施,依然后继乏力。没有什么事情比这更危险的了。怎么办?

    人民,只有人民,才能成为反对腐败的最坚决力量。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反对国家的腐败,那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了。而由人民反对腐败,在国家属于皇帝的封建社会,或者国家属于少数人的其它社会,都是根本不可想象的。也只有当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时候,才能真正管理国家。而现在的问题,只是现行的体制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挥人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罢了。

    一种可能是非常有效的反对腐败的措施是这样的:准许人民成立半政府性质的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监督各级官员。当掌握了某些官员贪污腐败的适量证据后,即可在法院对该官员提起诉讼,法院必须立案侦察。经过审判,若认定官员贪污腐败的罪行成立,那么即可依法惩办该官员,没收全部非法财产。该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公式分成三部分,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交给民政部门,用于救助失业者和亟待救助的人员;还有一部分奖励给起诉团体。如果该财产全部或部分是通过侵吞所在单位集体财产获得的,那么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集体。这一方法的中心思想就是,人民监督人民的管理者,使之只能服务于人民,而不能欺压人民。

    仅仅有了反对腐败的思想是远远不够的。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使之能充分体现该思想,并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要建立和完善该系统,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不能不一一剖析,仔细衡量,以研究该种方法是否真的可行,或者仅仅是纸上谈兵。

    (一)反对腐败的团体(纠察协会)由谁组成

    我们称这种反对腐败的团体为纠察协会。纠察协会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督政府的各级官员,反对那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官员,使之受到惩处,威慑那些尚未有腐败行为的官员,使之不敢腐败。除此之外,纠察协会还可有其他一些功能,但在腐败未除之前,忙于转变职能乃是一种渎职行为。为了实现反腐败的功能,纠察协会必须具有这样的特征: 

1 政治立场坚定。纠察协会绝对不能利用协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绝对不能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绝对不能做任何违法的事情。纠察协会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应该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为了保证纠察协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纠察协会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共党员要在纠察协会中占一定的比例。

2 熟悉法律。反对腐败要依法办事。纠察协会对官员的调查和起诉要依靠法律,在审判程序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何判断判决是否适当等也要依靠法律。只要依法惩处腐败官员,长此以往,就必然能大大增强人民维护法律,依靠法律的意识。如果出现纠纷而纠纷的最终解决不是依赖于法律,而是依赖于行政干预,或者上级官员的决定,或者彼此之间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受到重视。而如果解决纠纷必须依赖于法律,那么无形中就提高的法律的地位。为了保证纠察协会的行为符合法律,纠察协会中应该有法律专员。协会所采取的所有行动,都要经过法律专员的同意。未经法律专员同意而采取的行动,行动者要负责任。法律专员应熟悉与纠察协会有关的各项法规,持有专门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 依靠群众。纠察协会的主体是群众,纠察协会的运作要面向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本着自愿的原则,群众可以参加到纠察协会中去。但是,有些人不可以参加纠察协会。1 在职的政府各级官员(可以有例外);2 在职的各级官员的直系亲属;3 有犯罪记录的人员。纠察协会应欢迎以下人员的加入:1离休退休人员,2 无业和失业者;3其他对腐败深恶痛绝的人。另外,农民也应该具有同样的入会资格。在许多地方,农民是贪污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他们有最强烈的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或者农民占很大比例的地区,农民应该成为纠察协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总而言之,基本原则是让那些最愿意反腐败的人反腐败,阻止那些不愿意反腐败的人去假装反腐败。

学生是不适合参加纠察协会的。他们肩负着将来建设国家的重任,当然是以学习为主。如果以下岗职工,离休退休人员为主体组成的纠察协会完全能胜任反腐败工作,又何必要学生们放弃自己的学业,到社会上掺合呢?

(二) 如何保证纠察协会的政治立场和法律意识

在一个国家,忽然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团体,即使该团体可以有效解决国家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但从长远看,也未必是国家和人民之福。关键是看中央政权能否有效监控这个团体的运作,能否完全把握该团体的发展方向。就纠察协会而言,由谁发起,怎样组织,怎样运作,都必须由中央政府牢牢掌控,而要掌控纠察协会的运作与发展,就必须掌控纠察协会的领导者。

完全由群众自己发起纠察协会是不合适的,因为发起人可能是投机分子。规定必须由当地党员个人做发起人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党员可能已经变质,或者受控于腐败分子。各种想趁机捞一把的人,或者有各种复杂目的的人,都会趁机出来,打着纠察协会的旗帜,干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对于这些人,不能不提防。

由当地政府出面成立纠察协会也不合适。掌握了实际政权的腐败分子,怎么可能选拔那些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人来组织纠察协会呢?政府中本来就有诸如监察局(办)这样的组织,本来就有受命传达群众呼声的组织(信访部门),可是因为这些组织要么没有实权,要么被腐败分子把持了,哪里能真正起到监督官员,反对腐败的作用呢?

有效的办法就是:中央党校成立某某纠察分校,招收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的社会青年,进行反腐败的训练。训练后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纠察证书,然后由中央的有关部门派往各地,发起纠察协会,领导反对腐败的斗争。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是:

(1)应该招收什么样的学员?我想在招生简章上应写明,纠察协会不是政府机关,所以政府不会给纠察协会一分钱。想通过政府机关发财的不要来;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发动群众,组织并领导这样的协会的人不要来;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没有信心战胜腐败分子的人不要来;瞻前顾后,胆小懦弱,不愿奉献,怕担风险的人也不要来。至于学历,地域,年龄都不应该成为大问题。学员应该是自愿报名的,而不是各级政府推荐的,也不应该是官员的直系亲属。要招收那些社会底层的人,下岗职工的子女,以及没有钱上大学的人,他们对腐败是最痛恨的。招收学员时应该进行智力考核,勇气考核等。要有老师负责面试。学员学习应该是不收学费的。

(2)要学习什么样的课程?纠察学校有两个系,一个是纠察系,一个是法律系。对于纠察系,凡是与反腐败有关的课程,都要学一些。政府是怎样的组织结构?最容易产生腐败的地方在哪里?腐败分子的腐败形式有那些?腐败分子如何逃避侦查?与腐败有关的法律有那些?如何进行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如何发动群众?如何进行侦探?如何对腐败分子进行控诉?控诉的程序是什么?中国历史上关于人际关系的潜规则是什么?协会的财务如何处理?当前的形势如何?中国共产党的当前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如此等等,都是与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的课题。要让那些在一线与腐败分子斗争的人现身说法,要增加学员对反腐败工作艰巨性的认识。

对于法律系,所学内容应与纠察系相似而偏重于法律。

要适当学习一些军事课程。

(3)如何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专家会解决这个问题。要发动学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因为不是党员,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4)如何考核与筛选?并不是所有参加了纠察学校的学员,都可以毕业。要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人进行考核,有问题者立即辞退。不但考核他们的能力,还要考察他们的意志,他们的思想品德。在这方面,对于教师的考核要同时进行,并且有学员的参与。要把社会当成第二课堂,到社会中去摸索,调查,完成各种任务。经受了社会考验的,能马上投入到社会中去工作的学员,才算合格。考核合格之后发毕业证,纠察系的学员为纠察组织证书,法律系的学员为纠察法律证书。

(5)学员之间应该是怎样的组织方式?学员学习的后期,应该对将来的工作目的地进行适当的安排。我认为可以以县为单位派驻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有两个人,一个是组长,一个是法律专员。每个县可以派几个小组(如5个小组),彼此是合作竞争关系。小组上面有各级联络机构,负责工作期间对各小组的考核提拔。这些分派在学习期间已经完成了。在学校期间,每个小组应详细了解目的驻地的社会结构,官员组成,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等,据此写出工作计划。学员的档案、组织关系放在纠察学校,党小组归纠察学校领导。即使学员到了驻地,仍然如此。

这样,纠察学校就能培养出值得人民信赖的纠察学员,他们立场鉴定,组织能力强,敢于反腐败,善于反腐败;对于他们组织的纠察协会,党和政府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三)纠察协会应该有怎样的组织形式?

每个小组发一笔启动资金后即开往目的驻地。到达驻地后通知当地政府,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某某地区(如某某县,但究竟以什么样的行政单位为基础,大城市怎么处理等问题,可在探索中逐步解决)第几纠察协会,即开始工作。办公地点应该自己找,不得使用当地政府提供的场所。5个小组之间一开始是合作的关系,可以相互支持,相互提供信息。之后,扩增组织。人数上究竟多少比较合适,很难确定。也许十人比较合适,也许40到50人比较合适。如果人员较多,可分成不同的小组,如侦查小组,信息小组,法律小组,财务小组,纪律小组等。关于人数,可以有硬性的规定,不得少于多少人,不得多于多少人,其中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多少等。人数的多与少各有利弊。人数少的好处是:决策保密性好,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实施调查,而且一旦成功,分钱的人少,大家的积极性会比较高。坏处是:人少,信息少,不一定能挖到隐藏较深的贪官污吏;在某些人的威胁下很容易屈服,若不屈服则很容易遭到迫害。人数多的好处是:人多力量大,信息广,当团结一致地申诉某一个官员时,赢的机会大;气势大,不怕威胁和报复。坏处是:人多,保密性差;因为气势大,不一定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打官司(靠气势打官司),容易造成不依法办事的情况,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很难控制。所以人数一定要合适。另外,还可以有一些灵活的措施,比如打赢一场官司,人数可以增加多少;成员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正式成员,一类是外围成员。正式成员要求是没有其它工作的,而外围成员是有工作的。正式成员和外围成员,在分工上,决策表决上,将来的金钱分配上都有差别。然后,以团体名义向上级联络机构申请纠察资格,联络机构考察后认可的,向该小组颁发纠察资格证书,然后该小组才具有反腐败的资格。当然,在组建纠察协会的过程面临的许多问题,最终要通过实践来解决。完全的坐而论道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规定纠察协会的基层单位设在县一级上,该协会的成员,除了派驻的协会会长(即每个小组的组长)和法律专员可能不是本地人外,其他成员均来自本县。协会根据群众的举报,侦探各级官员的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在法庭上对犯罪嫌疑人员提起诉讼。如果一个村的村民反映村干部有腐败行为,纠察协会就可以去该村调查,在掌握了适当证据后对该干部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侦查,若所告属实,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没收全部非法财产。

纠察协会应该实行民主制。协会会长一开始是任命的,但协会成立之后,将定期进行选举。选举时不设立候选人,凡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重要),都有被选举权。会长产生后,在上级联络机关和同级的人大常委会申报备案。新产生的会长可对小组组长进行调整。为了防止会长变质,还可以实行的办法是:在任何时候,只要有1/3的人提议要进行会长选举,都可以重新进行会长选举。协会会长落选后,即成为普通会员。新当选的协会会长在上任前应接受正规培训。培训合格,由上一级的联络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四)法院的问题

法院是审判案子的,但实际上,很多案子法院是管不了的。县委书记贪污的案子,县人民法院能审判么?我认为,应提高法院的独立性,使之走出被同级官员领导的怪圈。法院对腐败分子应有第一处理权,处理(审判)完后,才可以由党委、党纪委等撤销他的职务,开除他的党籍。如果说这样做忽略了党的纪律委员会,那么可以在形式上把纪律委员会部分地转移到法院,使之成为法院的组成部分,问题就解决了。

提高法院的地位和独立审判权有助于增强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审案。但仅仅这样做还远远不够。如果法院本来就与政府“互有来往”,共同腐败,那么审查政府机构中的腐败分子,也必然会牵扯到法院。此时,那些法官们还会公平地审案么?

解决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外派法院,随时待命。纠察小组首先在当地法院如县人民法院对腐败分子提起诉讼。若诉讼被当地法院无端驳回的,纠察小组可以上诉。最后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外派法院审理该案。若认定被起诉对象的确有贪污腐败行为者,即行定罪。完毕之后,由纠察协会对当地法院的相关人员提起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外派法院立案,调查当地法院中哪些人有腐败行为或者渎职行为,然后给予处罚;同时对法院进行整顿,提高法院的威信和独立审判资格。

(五)纠察协会与检察院、监察局、人大等的关系
当前,人民是通过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来表达对某些官员的不满的,然后信访部门将信息传达给监察局(监察局与党的纪律委员会是一套人马)。如果监察局认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那么就可以对该官员进行党纪处理。如果他的问题还要严重一些,就可以交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到法院起诉,判刑等。这个过程很长,很复杂,涉及到的人很多。任何一个知情人,都有可能将情报泄漏给该官员,该官员于是去上下活动,要么请有关部门把问题压下去,装聋作哑,不管不问,敷衍塞责;要么退一步,请求把自己调到其它地方或其它部门。结果呢,这些官员最后大部分仍然是安全的。在官场中,人情风乱刮,拉帮结派严重,关系网复杂,这些都是集体腐败的催化剂。

这正是设立纠察协会的重要原因。首先纠察协会不受当地党组织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不拿当地政府的工资,不接受当地政府的馈赠,所以与当地政府的相互利用的可能性减少了,人情风减少了。其次,纠察协会对于有问题的官员,直接进行控诉,减少了泄露秘密,和被控诉对象到处活动的可能性,而且,即使他活动,怎么样呢?纠察协会还是要起诉他,在起诉权力上,不理会任何人的说情(包括上级纠察协会联络机构)。再次,几乎不会有冤假错案,因为纠察协会也只有起诉的权力了,起诉的对象有没有罪,要侦查,要在法庭上说。他如果真没有罪,纠察协会也毫无办法。再其次,纠察协会内部实行民主制,如果协会会长和政府人员来往太密切,不去反腐败而自己倒有腐败之嫌,那么对不起,下一次会长选举中肯定会被选下来。最后,协会之间实行竞争制,彼此竞争,彼此监督。谁反腐败,谁获利,多反多得,少反少得,不反不得。纠察协会若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那么腐败分子被抓之时,纠察协会也难逃干系。

现在只有检察院才有权力起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规定纠察协会可以起诉行政案件,这并不是对检察院的蔑视。问题在于,若纠察协会不起诉某些官员,检察院会起诉么?再有,在有些地方,检察院的干部们总说自己人力不够,忙不过来,而纠察协会的工作也是对检察院工作的良好补充。

政府机关包括党组织,纪律委员会,检察院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纠察协会的正常工作。纠察协会一旦起诉了某个官员,检察院不得再起诉,除非纠察协会终止起诉。同样地,对于纪律委员会和检察院正在审查的官员,纠察协会也不得再起诉,除非纪律委员会和检察院终止审查。在某些地方,要防止纪律委员会以审查为手段,以保护该官员为目的,出现使之免于受纠察协会起诉的情况。对于正被纪律委员会审查的官员,纠察协会有权要求纪律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并有权力获知审查结果。对于纪律委员会已经处理过的官员,纠察协会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对该官员继续提起诉讼,直到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官员被起诉后,停止行政工作,属于人大代表者,暂时终止代表资格。

在长期的工作中,纠察协会不可能不与政府的各个部门发生关系。而为了有效地展开工作,纠察协会可受当地人大的节制。纠察协会在保持独立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人大的各项资源,可以旁听政府的某些会议。

(六)关于起诉腐败分子的一些规定

1 只能起诉贪污腐败案件,不能起诉行政案件。

比如,某地人民对于政府部门乱征土地反应强烈。那么纠察协会是没有权力起诉政府部门的。但是,政府乱征土地,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因为某些人要谋取个人利益。纠察协会可以对这些人进行起诉。不起诉行政案件的规定,也是为了不妨碍政府的行政工作。但是,纠察协会有权力对政府的施政提出某些建议。

2 起诉不需要交任何费用。
3 控告失败,不负任何责任。个别情况除外。
4 起诉过程主要由纠察协会的法律专员负责。
5 在同一时间,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比如说不能超过五件。一开始起诉一个人,后来牵扯到很多人,这应该属于同一案件。某些官员虽然腐败,但还需要他们完成日常工作。倘若一下子控诉的人太多,政府也会瘫痪。这样的限制,也是为了使纠察协会有足够的精力解决好当前的问题,同时留出足够的“官僚资源”供其他纠察协会开发。

6 纠察协会之间的关系。一个纠察协会控诉某个官员后,其它纠察协会不得再控诉,除非已经结案。但彼此可以协商,可以共同起诉。特别对于开始时起诉的是不同的人,后来发现起诉对象相互有关联的情况。

(七)纠察协会的奖惩制度

中央政府除了在开始时为纠察协会提供启动资金外,平时是不提供资金支持的。没有资金,自己通过法院向贪污分子要。每抓到一个腐败分子,就要没收他的全部非法财产。如前所述,该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公式分成三部分,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交给民政部门;还有一部分奖励给起诉的纠察协会。如果该财产全部或部分是侵吞的集体财产,那么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集体。奖励给纠察协会的资金应该是充足的,使成员们不但可以生活,而且可以生活得很好。当然这是在纠察协会积极反腐败的前提下实现的。纠察协会不反腐败,就不能生存;如果根本没有腐败,那么纠察协会也就应该削减了。

一个县设立几个纠察协会的目的是增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使协会优者胜,劣者汰,并互相监督。纠察小组到达驻地,展开工作后,那些贪官污吏们坐不住了,于是会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而对付纠察协会的手段,无非是威逼利诱而已。在协会中,总有一些人经不起腐败的诱惑,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了;还有一些人,经不起腐败分子的威胁,在他们的嚣张气焰面前倒下了。但是我相信,总有一些坚定的协会会员,他们拒绝诱惑,不怕艰难,不畏风险,坚决地与腐败分子做斗争,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他们将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英雄!协会中那些转变成腐败分子的人,不是应该受到惩罚么?那些无所作为的人,不是应该受到鞭鞑么?那些反腐败的中坚,不是应该受到奖励么?

我认为,可以采用分数制来评价他们。也就是说,根据纠察小组起诉案件的情况进行加分,比如起诉一个局长应该加多少分,该局长贪污20万,纠察协会应该加多少分。纠察协会之间应该相互监督,一个纠察协会可以起诉另一个纠察协会。一旦发现某些人员有违法行为,则给予减分。而存在腐败行为者,无论分数多少,一律减为0,并予以开除。纠察协会的人员可以提干,可以到政府中工作,而提干的主要标准,就是个人的分数。

协会应将获得的奖励分配给每个协会成员。由专家研究并制定通用的分配方案。总体而言,纠察协会成员的收入,特别是在开始阶段,应该比社会平均工资要高。

(八)上一级纠察协会的成立
在开始的时候,仅设立县一级的纠察协会,而上一级只设联络处。在县纠察协会运行一段时间后,可以以县纠察协会为基础,组建地区级(包括辖有县区的市)纠察协会。这时,每个纠察协会的分数就会发生作用。从分数最高的几个协会中选出十名左右的代表(如会长)作为骨干,按照个人的特长担任不同的职务;吸收积极反对腐败的群众参加,组建地区纠察协会。每个县有5个纠察协会,地区级纠察协会也应该有5个。比如可以从每个县的第一纠察协会选出代表(按分数高低),组建地区第一纠察协会,同样的方法组建第二第三等纠察协会。地区纠察协会的作用,一个是督促各县纠察协会的纠察工作,一个是进行地区级的反腐败工作。

要把政府中的官员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归地区级纠察协会管,一部分归县级纠察协会管,明确责任,不重叠,不遗漏。

在地区级纠察协会运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按照同样的原则组建省级纠察协会,负责对省政府各级官员的纠察工作。

之后,以省级纠察协会为基础,组建全国纠察协会。该协会不再具有直接的反腐败能力。为什么呢,因为在县一级,可以提高县人民法院的组织独立性和审判权力,使之具有监控县政府包括县委书记的资格,同样地,可以提高区(市)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的组织独立性和审判权力,以便审理同级政府的腐败分子。但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再提高了。所以,在最高领导层一级的反腐败工作仍应由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来抓(对于党中央来说,纠察协会的行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中央纪律委员会的行为是可控制的和确定的。而高级干部若出现问题,其对社会的影响,无论从哪个方面说,都是巨大的。由中央纪律委员会而不是纠察协会决定是否处罚,什么时候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处罚,这在目前的中国还是很重要的和合适的)。中国纠察协会与纠察学校联合办公,主要负责督促各级纠察协会的工作,反腐败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人事管理,干部提拔,出版报纸,设立广播电视,建设网站等等。

(九) 纠察协会的发展倾向

纠察协会在长期的反腐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错误倾向,这些倾向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可称为右倾,即过分地受制于政府(被腐败分子把持的政府),最后成为政府的附庸;第二种可称为左倾,即过分地和政府对立,甚至危害到政府的威信和正常的执政能力。这两种倾向都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纠察协会没有行政权,更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法律之外的“二政府”,在遵守政府(包括当地政府)法令,服从政府领导等方面,与其他一般的非政府团体应该没有区别——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倘若纠察协会因此而不敢有所作为,对于政府的很多明显不妥的立法和措施听之任之,特别是不敢从这些行为中揭露政府中某些官员的腐败行为,那就犯了严重的原则性错误。有句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纠察协会来了之后,地方政府中某些人也肯定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去反对和阻挠纠察协会的运作,包括动用手里的权力。纠察协会应该分辨清楚政府行使的哪些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哪些权力是为腐败服务的。凡是对腐败服务的措施,即使披着合法的外衣,纠察协会也应该与之做斗争。当然腐败会出现哪些新情况,哪些新问题,哪些方面要斗争,斗争采取哪些策略等,都要研究,并且要有党中央的领导。

政府中固然有很多腐败官僚和腐败行为,但这并不是政府的全部。即使是腐败官僚,他也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因为政府中的某些官员的腐败而反对整个政府,认为政府是百无一是的想法也是非常错误的。不排除在某些地区,群众对于当地政府的意见很大,对于政府严重不信任,因此一旦有了纠察协会这个有效的反对腐败的渠道,那么聚集在纠察协会周围的力量肯定是强大的。对于纠察协会的某些谨慎的做法,群众是不满意的。然而不管有多少压力,纠察协会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出格。这是会长的责任,也是法律专员的责任。

各级纠察协会,要不断学习中央的文件,以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防止诸多错误倾向的发生。同时,也要考虑到纠察协会未必能很好地把握分寸,至少可以说,总有一些纠察协会会有一些出格的,错误的举动,或者所做的事情不符合当前政策的需要。因此,应该有一个中央的部门定时宣布阶段性的政策。这就象中央银行定时宣布利率一样。而法院的立案和判决等,都要参照当前政策的导向。

(十) 政府机构的发展倾向

真正杜绝腐败意味着很多不合理收费要被取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方式索取钱财的行为要被取消;各种各样的贿赂行为也会被杜绝;那么地方政府机构的全部经济来源就减少了。当出现这种真正的不可逆的反腐败趋势时,政府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将减少,通过腐败谋取利益的风险增加,因此辞职也就蔚然成风了。这时是精简政府机构的最好时机。

腐败有一个从很少到很多,从个别到集体,从轻微到严重的发展过程。同样地,反腐败也必然有一个从局部到全局,从个别到集体的过程,有可能出现集体性的大混乱,大规模的官员外逃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其它可能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应该研究好,预备好,以便在出现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措施。

纠察协会监督政府的各级官员,而政府也可以监督纠察协会。凡协会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政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责令协会改正。情节严重的,一样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一)试点方法 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

反对腐败是规模巨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之广,情况之复杂,无论做多么严重的估计都不为过。而在该措施没有实施之前,无论做怎样的设计,无论考虑的多么周到,都不可能完美。因此,倘若断然地将该方法推广全国,必然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遇到腐败官员设置的种种障碍,以及其它的形形色色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首先进行试点。

如何试点呢?首先是根据本文的原理,写出不同的方案,然后选择比如五个县,分别进行实验。实验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研究究竟哪个方案比较完美,一个是在实验中发现问题并据此进行改进。

用试点的方法反对腐败,本质上也是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的过程。须知我们遇到的敌人,不是实实在在的拿着武器的敌人,我们遇到的敌人,却是我们自己的队伍中被自我私欲所吞噬的、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国家、集体、人民利益的人。他们就隐藏在我们内部,并且以各级领导的身份活动着。腐败分子和非腐败分子的界限是不分明的。有大腐败分子,有小腐败分子,有主动腐败,也有被动腐败,有些人固然不腐败,却与腐败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倘若中央下决心,搞一次全国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在这么多的腐败分子面前未必有多大的成效。何以见得呢?因为反对腐败的运动也要由官员来执行,而只要这些官员略微与某些腐败分子有牵连,他们就不希望彻底反腐败,他们只要略微捣鬼,加上地方官员的联合反对,都会动摇最高决策者的反腐决心。甚至,他们利用反腐败的政策,制造混乱,危害人民,使得民怨沸腾,与反腐败的政策叫板,迫使中央让步。最后,只是抓一些个别分子,交差了事而已。而广大的腐败分子,尤其是那些有实权的领导者,以及影响小的底层官员们,依然我行我素。因此,我们在反对腐败的时候,也是要通过试点的形式,集中我们的反腐败力量,包括大量优秀的侦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纠察协会的主导下,彻底地铲除某些地方的腐败力量,然后再逐步推向其他县,推向其他的大城市,并最终推向全国。这些地方经过反腐败的斗争后,主力转移,留下纠察协会以确保反腐败的成果(此时可以以适当的补贴保证他们的生活),并监督可能出现的新的腐败。试点的过程,也是发现人才,锻炼人才的过程。要提拔他们,使他们从一个县走向另一个县,从情况简单地区走向情况复杂地区,从反对小的贪官走向反对大的贪官!而为了起到激励作用,对他们的奖励也要实实在在。只要在开始的时候能顺利进行这项工作,那么在全国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也不会有很大的阻力。所以一定要慎重初战。

那种认为深入开展反对腐败的斗争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混乱,甚至不可收拾的想法并不是多余的,但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以解决的。只要采取正确的措施,完全可以规避这样的结果。但因为担心出现这样的结果,而裹步不前,不敢采取强硬的手段深入地反腐败,眼看腐败一步步地吞噬我们的事业,危害我们的人民,却是万万不可取的。

(十二) 法律配合与政策配合

本文所提出的反腐败措施,其中某些部分与现在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例如,目前对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是由检察院完成的。而其他人员没有这样的权力。但为了打击腐败,在不损害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也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改变法律涉及的方面比较广,也可以有其他方面的变通办法,例如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组等,在名义上领导纠察协会的各项工作。也应该出台《反对腐败试行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反对腐败的各项具体办法。

腐败分子之所以腐败,主要还是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们不能过分地处罚那些腐败分子。只要他们能主动交待问题,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也是可以的。只是贪污的钱总是要交出来。

结语:

检验反腐败的方案是否可用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要看这种方案在特定环境中实施后是否有效,无论是从长期看还是从短期看;再一个是看这种方案实施后的副作用是否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以这两个标准看一看各种反腐败的方案。

第一种常用的措施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是希望从根本上阻止腐败。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经济大潮的滚滚洪流中,几乎人人都在做着发财的梦的当儿,仅仅对干部们进行廉政教育,似乎是没有多少用处的。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形:在会场的主席台上,干部们大讲廉政建设,等散了会,就肆无忌惮地腐败去了。

第二种措施是严厉地打击某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官员。这是很有必要的,但对那些职位低,手段隐蔽的贪官们很难起到威慑作用。他们自认为可以安全地腐败,而不收敛自己的行为。所以,这种措施多数情况下不能持久,覆盖面不够广,有时甚至流于形式。

还有一种措施是纯粹的群众运动,众所周知,在文革的时候用过。不可否认,这种方法是非常有效的,但同时副作用很大,大到根本无法接受的程度。所以通过单纯的群众运动反腐败是不可行的。

群众对于腐败是非常痛恨的。群众中隐藏的痛恨腐败的能量,犹如原子能一般的强烈。也许在某一个早晨,群众的能量突然自发地释放出来了,就象原子弹一般,挟万均之力,以摧毁一切的姿势爆炸了。如果我们在爆炸前控制它,使能量有步骤地逐渐释放出来,那么反而会像核电站一样为社会造福。如果我们不利用群众的力量,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足够力量反对腐败。本文所提出的方案,正是借用了群众的力量,有步骤,有章法,可控制地反腐败,基本上没有明显的副作用。该方案在细节上或许存在很多问题,某些说法前后不一致,但只要大体正确,细节都可以更改。

中国的最大敌人是中国自己。只要解决了内政问题,主要是腐败问题,那么中国将无敌于天下——这种无敌是可以持久的。

   作者简介:杨永臣,1976年生,山东东明人,1998年于聊城师范学院生物系本科毕业,2002年华东师范大学生物系硕士毕业,现在在复旦大学医学院中美联合实验室做白血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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