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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安: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作者:[刘广安] 来源:[] 2007-03-05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法家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专门阐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法史学界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和评价,本文不准备再多加重述,而是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评说,以供学界同仁批评参考。    

一、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    

法家主张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因此,法史学者多把君权至上视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近来,看到有的学者曾采用法家有关法律可以约束君主行为的观点,说明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在最高原则方面有共同的地方。这些材料最为典型的有以下两条。一是管子提出的“令尊于君”的主张。管子认为英明的君主“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重于宝。”① 从“令尊于君”的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到,管子主张的不是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权力,而是主张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变更法令。管子非常重视法令的作用,认为法令是“人主的大宝”。但他更重视君主的权力,认为君主不能因为重视法令而分散了君权,君权比法令更为重要。细读原典,我们知道,“令尊于君”的“君”是指“君欲”,而不是指“君权”。管子不仅没有法令高于君权的思想,而且主张君主为了维护其权威,就不能太重视法律的作用,因为促使法律作用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君主的权威,因此要限制法律作用的实现。实际上,在管子的法治思想和整个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中,都没有法令高于君权的主张,而只有君权高于法令的主张。二是管子提出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这一主张似乎已突破了“刑无等级”的主张的局限性。在“刑无等级”的法治主张中,商鞅只提到“卿相将军”,韩非只提到“刑过不避大夫”,都没有提到君主。在“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中,已提到了法律对君主的制约作用,君主与臣民一样都必须遵从法律。在这一主张中,是否已有了法律高于君权的思想呢?孤立地看这一句话,是会得出肯定的结论的。但把这一句话纳入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体系中,我们就不难看出,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的,主要体现君主的意志,遵从体现君主意志的法律,正是维护君主权力自身的需要。君主遵从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利于发挥君主权力的威力,而不是制约君主的权力。在这条材料的背后,仍然是君权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君权高于法律,而不是法律高于君权。    

所以,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正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法家的法治理论有与现代法治理论相通或相同的地方,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法家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    

因为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的,所以,有学者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总结为君本位的法律思想。但仔细研读法家的法律思想材料之后,我认为,应该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总结为国家本位的法律思想。在君主与国家的关系上,法家把君主视为国家的象征,把君权视为国家的支柱。君主之所以尊贵,君权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君主和君权都是实现国家安定和富强的依靠。如果君主不尊贵,君权不神圣,国家的安定和富强也就没有保证。所以,管子认为:“君尊则国安”,“君卑则国危”,“安国在于尊君”。② 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法令是治国的重要工具,重视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尊君”,“尊君”的目的又是为了“安国”。“尊君”只是推行法治的最高原则,但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推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安定和富强。韩非也认为,推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英明的君主就在于能够善用君权,实现以法治国,懦弱的君主就在于不能善用君权,实现以法治国,即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③“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誉广而名威,民治而国安。”④     

从法家关于君主与国家关系的若干论述中,我们可以认为,君权至上是法家法治思想的最高原则,国家本位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终目标。今天评说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国家本位的法治观念比君权至上的法治观念具有更强的历史生命力和影响力,对当代法治思想的确立和发展,仍有重新认识的价值和重要的借鉴意义。秦汉以来的某些君主片面强化君主的威权,以君主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以君权本位代替国家本位的法治思想,是对先秦法治思想的片面发展和恶性发展。这不能反映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正面内容和良性因素,也不能代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制史的积极方面。    

三、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

重刑治国的主张是法家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秦朝推行重刑主义失败之后,法家重刑治国的思想受到许多政治家、法律家的严厉批判。今天我们重新审视法家重刑治国的主张,既要看到其中的消极因素,又要看到其中含有的某些合理因素。刑法苛酷,轻罪重刑等消极因素是应当继续批判并否定的。法家反对“同功殊赏,同罪殊罚”,要求“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信赏必罚”和“以刑去刑”等主张,含有一定的合理的因素,应当加以认真地分析总结并继承发展。不能因重刑主义总体特征的概括和否定,而抛弃了法家重刑治国思想中含有的某些合理因素。对轻刑治国的主张,也要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地加以肯定或赞扬。使用轻刑,如果不能做到罚当其罪,不能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就不能完全否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某些重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法家反对轻刑的主张,与重刑治国的主张一样,都值得进一步具体分析和慎重评价。    

法家的法治思想同其它历史遗产一样,常常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合理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的、细致的考察分析,既要考察具体材料的细节问题,又要把握总体材料的整体联系。对法家提出的各种具体的法治主张,不能断章取义,抓住只言片语就轻易地进行评价,做出结论。一定要结合时代环境,掌握法家法治思想的总体联系,把具体主张置于思想体系中去分析,置于历史进程中去评价。    

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系统深刻,但又常常与法家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互相交融并存,难以作出孤立的分析和评价。这就需要我们运用传统法学和现代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进行提炼概括,总结分析。特别要注意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分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进行深入的、具体的分析,才有利于分清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才有利于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在原理和科学意义作出中肯的评价,从而为现代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提供历史的养料。    

注释:    

①《管子·法法》。    

②《管子·重令》。    

③《韩非子·有度》。    

④《韩非子·说疑》。

【作者简介】刘广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来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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