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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波:说“县令”确为秦制 
作者:[于振波] 来源:[作者惠寄] 2005-09-04

秦代县的长官称“县令”,不仅为传世文献所记载,也为简牍等考古资料所证实。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据《史记·秦本纪》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此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均将县令、长的设置称为“秦官”或“秦制”。[2]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后,我们知道秦县长官又称“啬夫”。[3]尽管如此,“县令”作为秦制仍然为学术界所采信。然而,自从里耶秦简出土以来,“县令”一称是否属于秦制开始受到质疑。里耶秦简整理者指出,据现有的简牍文字,县一级未见有令、长,只有守、丞,“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们理解的是“试”或“代理”之意。[4]在此基础上,杨宗兵先生否定了秦代县之长官称为“县令、长”这一传统说法,认为“县令、长”之名可能是司马迁、班固根据汉初职官制度情况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秦时县一级的官长“守”、“丞”或“守丞”即行“县令、长”之实,却无“县令、长”之名。[5]关于秦简“守丞”之“守”的真实含义,笔者也认为值得进一步讨论,本文旨在说明,即使里耶秦简中的“守”确如论者所言,是“官长”的泛称,也不能因此否定“县令”确为秦制这一事实。

尽管论者质疑《史记》所述秦县制的可靠性,本文还是从《史记》的有关记载说起。《史记》中除了《秦本纪》和《商君列传》而外,还有多处提到“县令”。

《史记·高祖本纪》有两处提到“沛令”,一处是“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前往拜贺,刘邦因此得到吕公的赏识,并得以娶吕公之女为妻,此时应该是秦始皇统治时期;另一处是秦末农民起义爆发后,“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沛令恐,欲以沛应涉”,旋欲反悔,为沛中父老子弟杀死,刘邦被推举为“沛公”。[6]“沛公”之称既非秦制,也非汉制,刘邦为何称“沛公”,《史记》没有说明,估计应该有与秦制相区别的含义。《史记》既然能够记录这一变化,却不知秦制的实际情况,恐怕是说不通的。

《史记·陈涉世家》大泽乡起义之后,向陈进发,在攻打陈时,“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7]这段记载中既提到令,又提到丞,足以证明县令的存在,且表明令、丞是两职而不是同一职。

此外,《史记·田儋列传》中又提到“狄令”,“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8]《史记·陈涉世家》中也提到这一事件,同样称“狄令”。[9]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职官名称赖《史记》保存下来的不在少数,[10]《史记》并未根据汉制逆推其他列国官制,为何单独以汉制逆推秦国和秦朝?况且《史记》中提到秦之“县令”又不止一处,难道都是根据汉初职官制度逆推秦代官制的结果吗?

根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可知,司马迁出身于一个世代仕宦于秦、汉的家庭,且父子两代同为汉太史令,去秦亡不足百年,在这种情况下,说《史记》的作者对秦朝的县制不甚明了,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当然,《史记》的记载也有疏漏之处,有鉴于此,解决问题的办法自然是去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能只在《史记》里兜圈子。

下面,让我们把眼光投向秦汉简牍。简牍资料中保存了大量秦代法令和地方行政文书,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从中找到秦代县令的确切证据,争议自然消除。尽管杨先生声称“笔者遍查现已出土或传世的秦出土文献……迄今未发现有‘县令、长’的记载”,然而,笔者仔细翻检有关资料,还是发现了若干条秦县长官称“令”的直接证据。

睡虎地秦简《语书》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廿年(公元前227年)向本郡各县、道发布的文告,开头一句是“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而文告中提到县、道长官时均曰“令、丞”,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11]如果说此处的“县官”只是官府的泛称而不是实指,那么请看下面两条:[12]

《秦律十八种·效律》: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律》: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这两条律文有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官啬夫是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之总称。[13]第一条中的“仓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官啬夫”,而第一条中的“县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县令”。由此可证,《语书》中的“令、丞”就是指县令、县丞无疑。尤其是,第二条中两次提到“县令”,无可辩驳地证明,秦代县之长官的确有“县令”一称。

如果说睡虎地秦简中只有一条简文明确提到“县令”,系孤证,那么,再让我们看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了几例属于秦代的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约在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前后,攸县利乡有“反盗”,令史 与义前后三次征发“新黔首”(大概指新征服地区的百姓)前往镇压,其中有两批打了败仗(“其二辈战北”),令史义战死。按照秦律,战败者将以“儋乏不斗律论”,然而令史 将前后所征发的三批人员的名籍混在一起,无从分别其征发的先后次序,当然也就无从知道哪些人属于战败者;与此同时,“新黔首”为逃避法律制裁,持兵器藏匿山中,人数很多,官府无可奈何。就在此时, 被任命为攸令,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为安抚民心, 希望“不以法论之”,上书要求“财()新黔首罪”。结果 以“篡遂纵囚、死罪囚”的罪名被耐为鬼薪。[14]在这一案例中, 为“攸令”,这是秦县长官称“令”的又一明显证据。而且在 上任之前,攸县还有守媱和丞魁,说明丞并非县之长官。至于“守”,有可能是 上任之前的代理县令,也可能另有含义,待考。[15]

这一案例出自汉简的记录,是否存在汉朝人以汉制逆推秦制的可能呢?我们注意到,在同一批《奏谳书》中,还有一段简文记录了鲁国的一个案例和若干条鲁国的法律条文,并注明:“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16]把鲁国刑名与“今律”刑名的对应关系加以说明,而不是直接用“今律”的刑名取代鲁国法律中的刑名,这一例证应该能够帮助我们打消上述怀疑。张家山汉简出自西汉早期(吕后二年或稍后),[17]简牍文书的成书时间或更早,应当不存在当时人不了解秦朝县制的问题。

事实上,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也有一条资料提到县令,见简J1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面)

启陵乡要任用成里士伍成为里典、匄为邮人,向上级官府请示。值得注意的是“谒令、尉以从事”一语——如果启陵乡所请示的上级官府是县,则这句话中所提到的令、尉必然是县令和县尉无疑。该简背面的文字恰恰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背面)

这是来自迁陵县的批复,县丞根据县尉的意见,把成和匄都任用为启陵邮人。由此可以肯定,该简正面“谒令、尉以从事”一语中的令和尉,正是指县令和县尉。这枚简告诉我们,秦朝的迁陵县,其主要官员县令、县丞和县尉,一个也不少。

此外,里耶秦简J11-12是一组与阳陵县有关的文书,其中提到阳陵官吏包括:司空腾,守丞厨、恬、欣、 ,守庆,此外还有一个名叫速的,简文中没有提到其官职名称。据李学勤先生考证,这个名叫速的人系阳陵县令。[18]

综上所述,“县令”一称属于秦制,无可置疑,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20056月初稿。20057月二稿。



[1] 参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5《秦本纪》,页203。一说“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见《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2

[2] 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2及《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3

[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3正文及页142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1: 8-25

[5] 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2: 51-57/76

[6] 《史记》,卷6《高祖本纪》,页344349

[7]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2

[8] 《史记》,卷94《田儋列传》,页2643

[9]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6

[10] 参见明·董说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不赘引。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15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5872

[13] 裘锡圭,《啬夫初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430-523。相关论述见页431及页455以下。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223-224

[15] 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510

[1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6-227

[17]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之《前言》。

[18]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 73-81。秦汉时期县令而不注官职名称的事例并不仅见于里耶秦简,也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西汉量器铭文,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页183邱隆、丘光明、顾茂森、刘东瑞、巫鸿,《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页75“平都铜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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