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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宪法”与欧美的“全面质量管理”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6-06-23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济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工作作了科学总结,做出了工厂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指示。

“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毛泽东在批示中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指以苏联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将报告转发大中企业、一切大中城市,当作一个学习文件学习一遍,启发脑筋,想自己的事情,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当时,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苏联的“马钢宪法”相对立。在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中,正式确认了这一管理制度,并要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鞍钢宪法”确定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把这种权利延伸到了参加管理。今天,四十多岁以上的人也许还能记得一些。

“全面质量管理”于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后来在西欧与日本逐渐得到推广与发展。全面质量管理的“三全”即内容与方法的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员性。到了80年代中期,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引入中国,后来管理学者们发现,这是中国的“鞍钢宪法”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后又回到了中国。日本人强调的“团队精神”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全员性”是汲取了“鞍钢宪法”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后产生的。在全面质量管理中并没有提出“干部参加劳动”,但是它却着重体现了“工人参加管理”。重视工人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就是“丰田生产方式”。随后,在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后福特主义”的精神实质也是汲取了“鞍钢宪法”的精髓。福特公司在改变的管理模式中,把“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也注入了“团队精神”。此后瑞典的voi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改造为“装配岛”,使工人不再像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美国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这些都是缘于“鞍钢宪法”的启迪。

如果说西方在泰勒时代把劳工称之为“经济人”,资本家是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而开设工厂,而工人则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来工作。那么提出“团队精神”之后的西方管理中则注入了“社会人”的概念,由此“社会人”的观点比“经济人”的观点有了很大进步。“鞍钢宪法”产生于中国,却在西方的现代管理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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