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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代的监察制度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6-06-10

    宗教与政权相结合,使夏商周时代成为神权政治的时代。在神权政治时代,神意具有最高的支配力,一切国家重大活动,无不征决于僧侣贵族,即朝廷专设的卜史巫祝之官。这些宗教官属凭着教权,几乎能左右王室,他们是国君的近侍监督官。中央政府的其他监察权,大多由朝廷大臣兼职。

夏商周三代的地方机构中设有监察官吏,称之为“方伯”。“千里之外设方伯”,“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者,谓之伯”。西周时有“三监”之制。周灭商后,为了控制被征服的殷商族人,封商纣王的儿子武庚为殷主,派周武王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进行监督,史称“三监”。后来三监诱导殷人叛周,周公出兵讨平,迁殷民于下都,由周公亲自监督。此后形成一种制度,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派大夫辅政监督。周朝的“三监”之制,以后发展为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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