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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中的廉政法规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6-05-23

    据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发掘到的《云梦秦简》中的《秦律》记载,秦朝的法律中,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如:

1. 凡司法官吏,如将“贼杀人”误判为“斗杀人”,则予以惩处,轻则受到“谇”的处分,即行政处分申斥;重则罚款,甚至处以劳役。

2.  规定了对官吏的原则要求:即“为吏之道,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清正廉洁,没有不好的名声);举事审当(办事谨慎,恰合分寸);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3. 各级官吏做到“五善”的有赏,否则就犯了“五过”。凡官吏犯了“五过”及其它法律,均要严惩。惩罚的手段是;处刑、罚款、申斥(谇)。

4. 挪用公款,以盗窃论罪。

5.  对司法官吏有更严格的要求,规定凡有以下情形的司法官吏,都应受到惩处:不胜任;不廉;失刑(审判失当,量刑轻重不合实际);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囚(故意枉法放跑罪犯)。

6. 对各级官吏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凡考核劣等的,要处以罚金,并即免职。并且规定:即使已经免职或离职的官吏,须进一步惩处的,仍要追究。凡被免职的官吏,永远不得再行录用;各级主管官员任用下属官吏不当,包括任用曾被撤职免职的人员,也要追究责任,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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