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989年10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合作,在云梦城东郊龙岗地区发掘了九座古墓。其中六号墓出土了一批简牍,这批简牍后来被称为「龙岗秦简」。
云梦龙岗(M6)秦简出自棺内足挡处,因保存较差,多已残断散乱。为整理方便,清理者将竹简编了293个整理号,包括残片10个号。根据完整的简和残简端、简末之数量推算,原来共计有150余枚竹简。简的形制与睡虎地11号墓所出大体相似,内容也主要涉及秦代法律,与睡虎地简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继云梦睡虎地秦简之后又一次秦朝法律文书的重要发现,可以协助我们更全面了解秦国法律的内容和演变过程。
二.墓葬与简牍出土概况
六号墓是一座小型的长方形土坑竖穴木椁墓,未见封土堆和墓道。葬具为一椁一棺,被置于墓坑内的青膏泥填土层中。棺内积有淤泥,墓主用竹席包裹,以侧身葬式,头北面西,只见上半身遗骸,不见下肢骨,疑为男性。
六号墓的随葬器物有陶器、漆器、竹木器等。其中陶器有一瓮、一釜,漆器有一圆奁、一椭圆奁、三耳杯、一扁壶,竹器有一笥,还有棕绳一团、木棍一根,均置于头厢中。竹简出于棺内下半部,分散在淤泥当中,且多残断,保存状况较差,原来编联的次序已无法弄清。从保存比较完整的简测算,简长28公分,宽约0.5至0.7公分,厚约0.5公分。简长约为秦制一尺。
云梦秦简简文书法上主要有三个特点:
1.笔画自左至右向下倾斜,与睡虎地秦简部分简文笔画自左至右向上攲侧,恰成鲜明对照。
2.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篆书的结构与笔意,字体取长方结体,表现出较多的隶书风格,如横起笔重顿,收笔轻轻挑出,是蚕头燕尾之象;捺笔多饱满遒劲,饶有波磔意韵,但从字体结构看,与方整趋横的汉隶有所不同。
3.字形较长大,用笔简率圆熟,笔道劲快,笔法流畅自由,不少写法颇具草意。
另外,六号墓出土木牍一枚,置于棺内墓主腰部,保存完好。牍文笔画细瘦飘逸,书风清丽秀雅,与竹简文字风格迥异,显然不是同一人所书。
三.竹简内容简论
龙岗秦简的内容是秦代的法律。可能由于严重残损的缘故,现存的竹简上没有发现一个律名。加上大部分竹简都已断裂,有上半截无下半截,简文无法连贯,前后无法联缀,给研究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原整理者将两百多个出土编号的竹简分为五类,并拟了「禁苑」、「驰道」、「马牛羊」、「田赢」、「其它」五个篇题,但后起的研究者认为龙岗秦简其实只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禁苑」。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秦代官吏制度规定,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而龙岗简正是从各种法律条文中摘抄出了与禁苑管理有关的内容,编在了一起。如果强要分类,大抵可以分为三类:
1. 直接涉及禁苑者;
2. 间接与禁苑有关者;
3. 可能与禁苑事务相关者。
从龙岗简的材料和文献资料看,秦律中究竟有没有专门的「禁苑律」仍不得而知。龙岗简中直接出现「禁苑」字样的简文,如原整理者编为「禁苑」类的律文,根据睡虎地简看到的秦律资料,不一定称为「禁苑律」,而是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的,有的属于「厩苑律」,有的属于「田律」等等。
总之,龙岗简的内容应当说只有一个中心,那就是围绕着禁苑事务的有关法律。我们由此推测,这批竹简的主人,即六号墓的墓主人大概是一位与管理禁苑有关的官吏,他可能常常要同与禁苑有关的法律打交道,所以才抄录、汇辑了这些与禁苑有关的法律。
四.木牍、墓主与墓葬年代
六号墓出土一片木牍,长36.5公分,宽3.2公分,厚0.5公分。其正反两面墨书秦隶计38字,正面两行35字,反面一行3字,字迹清晰。书风与简文迥异,牍文极简略,仅有三句话:
1. 一个名叫辟死的刑徒的乞鞫之辞:「辟死论不当为城旦。」
2. 覆审官吏对事实的核查,即「吏论」:「失者已坐以论。」
3. 沙羡丞、史的判决:「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这块木牍被放置在墓主的腰部,且据发掘报告说,棺中墓主「未见有腿骨痕迹」,推测墓主生前因犯罪而受过刖刑,故木牍应该是与墓主有关的。关于这些内容,论者大致上可分为三种可能:
1. 前两句都是鞫辞,第二句是说给辟死判错刑的人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牍文过于简单,与已知的「奏谳书」文件体例不合,故仍有疑义。
2.此片木牍是某种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形式,是一个正式文书的不正规的摘抄件。尚缺乏其它例证。
3. 完全是编造出来的。墓主应当就是牍文所说的辟死,他大概原本就是一位从事司法事务的小吏,后来被治罪判刑,成为刑徒,在云梦禁苑服刑做城旦,因为《周礼.秋官.掌戮》云:「刖者使守囿。」后来他可能又再从事云梦禁苑的管理工作,墓中写有法律令文的竹简正是他日常所用之物。他之所以又能成为禁苑管理人,也许与秦动荡、秦王朝统治的崩溃有关。当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天下大乱之际,大概昔日的官吏、囚徒早作鸟兽散,辟死却因肢残力衰等原因而未能离去,他仍留在禁苑,从事门吏一类的工作。辟死去世时,不甘以刑徒身份到阴间继续受苦,他的友人为他编造了乞鞫、免罪文书,「恢复」他的「庶人」身份,使他「重获」自由,满足了他的心愿。此说法较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如果此说成立的话,这就是迄今秦律冥判辞的唯一实物。
在龙岗简牍中,有三处记录了时间。一处是一一六号简,记「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一处是九八号简,记「廿五年四月乙亥……」;一处是木牍三○○号,记「九月丙申」,无纪年。前两个时间,据考一为秦王政二十四年(223B.C.)正月二十四日;一为二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而一五号简与六九号简两见「皇帝」,可判定龙岗简必为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遗物。从龙岗简的内容看,显然比睡虎地秦简的年代要晚,主要理由是:
1.睡虎地简称「百姓」,而龙岗简皆称「黔首」。如六号简说:「黔首有事禁中」。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怡皇二十六年(221B.C.)初并天下,议定「更民曰『黔首』」。
2.秦始皇二十七年(220B.C.),筑甬道,筑驰道,皆见于龙岗简文。
3.秦始皇三十七年(210B.C.),始皇出游。十一月,至云梦。一五号简说:「从皇帝而行及舍禁苑中者皆□……」,应当与此事有关。
4. 同年三月丙寅,秦始皇巡游途中崩于沙丘平。龙岗简三五号云:「沙丘苑中风荼者……」,记沙苑事,可能与秦始皇至沙丘有关。
总之,龙岗简主要的法律条文大约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220B.C.)至秦二世三年(207B.C.)之间,墓葬的年代比律文颁的年代为晚。
关于墓葬的时代,大概可以从木牍上的日期「九月丙申」入手。龙岗简里记录的三个日期,两个是有年份的,而木牍上的日期却没有年份。究其原因,乃是由于秦末大动荡,初则群雄并起,继而楚汉相争,烽火遍地,战乱连年,偏处云梦一隅的人,「不知有汉」。根据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秦汉初朔闺表》,如将牍文之「九月丙申」置于秦末汉初历表中排比,适合者有如下几个年份:
1.秦始皇三十七年(210B.C.)九月乙亥朔,丙申为二十二日。天下尚未动荡,没有不书年号之理。
2.秦二世二年(208B.C.)九月甲午朔,丙申为三日。天下纷乱,平民可能有不知所措之感。
3.汉高祖三年(204B.C.)九月庚午朔,丙申为二十七日。天下纷乱,平民可能有不知所措之感。
5.汉高祖六年(201B.C.)九月癸未朔,丙申为十四日。已入汉之世,没有不书年号之理。
6.汉高祖七年(200B.C.)九月丁丑朔,丙申为二十日。已入汉之世,没有不书年号之理。
五.龙岗秦简的特色
归纳起来,龙岗秦简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有关禁苑管理的律文比睡虎地的《田律》详,有关马牛羊的管理、田赢赋税的律文基本上可视为新出,而《驰道》律文及木牍冥判辞迄今仍系孤本。
2.龙岗简的时代比睡虎地简为晚,其西「皇帝」、「黔首」、「驰道」名词的出现及「罪」字的字形等皆系秦统一天下之后才出现的。而这两批简有不少内容基本相同,表明二者的传承关系。有关云梦、沙丘禁苑的律文,似系为秦始皇出巡至这两处禁苑而特别颁发的,说明龙岗简的主要法律条文行用于约秦始皇二十七年(220B.C)至秦二世三年(207B.C.)。同时,也为秦时的云梦、沙丘、沙羡的地望及云梦禁苑与「楚王城遗址」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3.综合龙岗M6墓葬形制、规格、简牍及其它随葬品,对考古学和古文字学的研究可起断代标尺的作用。墓主生前原来可能是士,犯罪后受到刖刑,死后又免罪为庶人而葬于龙岗,这一方面开拓了研究秦律者的视野,另一方面也说明秦时的龙岗可能是庶人墓地,睡虎地可能系士或士以上的墓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