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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滨:中世纪真的黑暗吗? 
作者:[徐滨] 来源:[《历史教学》2007年第2期] 2016-05-31

  公元476年,本已日益衰弱的西罗马帝国在蛮族的打击下最终崩溃了,西方在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辉煌之后进入了另一个历史空间。随着西罗马帝国终结的不仅是它的帝国统治,还有它整齐的城市、宏伟的宫殿、灿烂的艺术、睿智的思想以及系统的法律。从此之后直到地理大发现的时代被历史学家称之为“中世纪”,这个时代大约从公元500年开始到1500年结束,差不多聚汇了一千年的光阴!这个时代开始时是蛮族击毁了西罗马帝国,那么,什么是“蛮族”呢?通俗地说,就是那些没受过教化的、不知礼数的、甚至不识字的野蛮人!那些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同样也是这些人成为了这一千年中西方历史舞台上的主角。中世纪结束后,人们把自己的这段历史称为“黑暗的中世纪”!“黑暗”就意味着无知、愚昧和恐怖。这就是过去几个世纪中西方人对那段历史的看法。但是,中世纪果真那么黑暗,那么可怕,那么不堪回首吗?也许只有认真地回顾这段历史才能找到答案。

  一、中世纪的政治结构及其历史影响

  公元476年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帝国的最后一位皇帝,西罗马帝国的疆域也彻底分崩离析。此后昔日帝国的疆土完全变成了蛮族王国的世界,西哥特人占据了西班牙、法兰克人征服了高卢,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了不列颠岛。其中法兰克王国政治结构的演变为西方历史造就了一些独特的东西。

  公元486年克洛维建立了法兰克王国,是为墨洛温王朝。751年墨洛温王朝为加洛林王朝所替代。自加洛林王朝开始,西方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乃至经济上的社会结构,这就是封建制度。我们也常称之为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对我们许多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其熟悉的概念,然而却又有可能是极其陌生的概念。提到封建制度,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联想起落后、专制、保守等太过熟知的特征,封建主义简直就成了万恶之源的代名词。然而,除了这些空洞的概念,还有什么呢?封建制度出现在8世纪的加洛林王朝,而不是西罗马帝国及其奴隶制终结的5世纪,不是继奴隶制度结束而出现的,仅凭这一点也许就已经令一些人感到惊讶和陌生了!

  封建制度就是“一种基于土地所有权和人身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制度。”这个定义可能太抽象了,但如果我们用下面的历史来解释,它就变得容易理解了。加洛林王朝的矮子丕平时代(公元8世纪后期),国王不断与外敌作战,开疆扩土。为了给跟随他征战的将士安身立命之物,国王就将土地作为俸禄授予他们。由此形成了一种国王(封君)与封臣,或者叫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以土地为纽带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简单的君臣效忠关系,而是一种有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特点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都有自己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得到的好处。也有要承担的义务,也就是为得到好处必须付出的代价。作为国王有权利得到封臣的支持,发生战争时封臣要随主出征,还要为国王守城和缴纳供奉等。而同时国王也要承担对封臣的义务,要给他土地,要保护他。相对地,封臣对国王的义务就是为国王打仗、服军役等,享有的权利就是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和得到保护等。这种关系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如果想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都会导致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破裂,甚至刀兵相见。由于国王的封臣们也要有武士保护,而那些武士也都需要有生活来源,于是,这种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就被从上而下效仿下来。大贵族们是国王的附庸,同时他们又是下一层依附者的领主。王国的土地就这样分成了许多许多份,分给了一层一层的封臣们。同时授予的并不仅是土地,还有那块土地上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哪个领主得到了这块土地,哪个领主就有了对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的统治权。由于领主的领地又分成多处庄园,这样每个庄园上都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统治权,俨然成了一个个小的独立王国。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国王的直属封臣就有170多名。名义上,国王是整个王国的统治者,而实际上这个王国的统治权随着封授的土地都分解成许许多多“小统治权”。也就是说,国家权力都碎化了。在一个国家权利碎化的政治结构中,君主当然就不可能对国家进行专制统治。理由很简单,他管不了那么宽!更何况封建君主没有常备军,也就是没有像今天美国海军、英国陆军那些和平时期都蓄养着的军队。打仗时只能靠那种由领主、附庸关系临时组织起来的骑士军队。连常备军都没有,又怎么对全国实行专制统治呢?这样,封建和专制实际就成了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东西了。我们可以打这样一个比喻,封建就像一堆碎石子,而专制就像一块大石头。公元8-9世纪这种封建制度就在西欧形成了,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制度又随着它的扩张推行到了意大利半岛的北部和今天的德国这块地方,1066年随着诺曼征服又传到了英格兰,以后又有所扩展。11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兴盛期,从13世纪开始封建制度就出现了衰落的迹象,到了中世纪末期随着强有力的君主制的出现,封建制度就已经在一些地方瓦解了。1485年英国都铎王朝的建立就结束了英国的封建制度。

  中世纪的制度在政治上留给西方一份独特的遗产,这就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念,虽然这种对等并就不意味着双方的平等。之所以能够维持对等关系是因为国王并不太强大,作为封臣的贵族也不太弱小。任何一方想在这种关系中多得好处,多占便宜都可能引起另一方的不满,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兵戎相见。而打起仗来即使是国王也不一定能赢。也就是说,“对等”是以政治上的碎化和力量上的相互制衡为基础的。13世纪初,英格兰国王约翰为了争夺欧洲大陆上的领地不断对外用兵。战争耗费了大量金钱,没有更多的钱就不能打仗。于是约翰王就不断向国内征更多的税,像提高贵族的免役税、继承税并加征以前没有的税,等等。按照已形成的封建规矩,国王的确享有从贵族那里得到一些收入的权利,但得到哪种和得到多少已经在过去形成了惯例。现在约翰王要得到的更多,就是打破惯例,就是破坏了已有的规矩!贵族对此越来越不满,最终导致许多贵族联合起来与国王开战。结果,国王打败了,被迫在1215年签署了贵族们起草的《大宪章》。贵族们提出的《大宪章》目的在于维护他们的“自由”,这个自由就是贵族们的特权,就是过去由权利与义务对等所定下来的规矩。《大宪章》中最重要的条款有两个:其一、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修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其二、“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以后,每当国王想要破坏规矩,想要得到更多时,《大宪章》就被拿出来作为维护自由的依据。久而久之,由那些老规矩、老传统生发出来的自由观念就为原来越多的英国人接受。《大宪章》的这些条款后来成为英国宪法至关重要的原则: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未经司法审判不得剥夺他人财产和人身自由!

  《大宪章》其实只是一个彻头彻尾封建法律文件,维护的是封建的规矩和贵族的自由。但是当它被反反复复地重申时,它的意义、它的影响范围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后来,不仅是贵族将其视为自己的原则,乡绅、市民等等各个阶层都将其视为自己的原则。最终,自由就成了英国人民的传统。17世纪当国王想要征收更多的税时,议会与国王发生了冲突。议会以自古就有的自由为宗旨维护臣民的利益。工业革命中英国社会形成了两个新的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但当时政权掌握在贵族和乡绅地主手中,制定法律的议会也控制在这些人手中,政府和议会当然也首先要维护这些人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得不到选举权,也就无法通过立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于是,这两个新阶级都要求议会改革,要求得到选举权。他们的口号就是“自由”!因为他们深信自由是自古就有的,他们完全有权享有它。经过19世纪的不断抗争,首先是工业资产阶级,后来是工人阶级最终都获得了选举权。英国社会中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可以通过议会表达出来,这一结果使得现代民主制度率先在英国确立。

  对于20世纪的人们来说,中世纪是何等的遥远。但《大宪章》的精神并没有因历史的久远而湮没,反而在岁月的磨砺中愈发熠熠闪光。今天,《大宪章》的精神已经成为英国和美国宪法的源头和基石。因此,许多学者都承认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与中世纪的某些方面有着无法割断的历史渊源。正是中世纪的土壤孕育着一颗小小的、很可能是弱不禁风的种籽,但它却长成了今天的参天大树。那么,中世纪真的只有黑暗吗?

  二、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生活

  农业生产是中世纪最主要的经济活动,80%—90%的人都生活在农村。由于保留了早期游牧民族的遗风,西欧的农业生产兼有耕作和畜牧两种特征。农作物主要有小麦、大麦、黑麦等,放牧的牲畜包括牛、羊、猪之类,另外还会有一些家禽。中世纪的最初几个世纪中二圃制是主要的土地使用形式,每年都有一半的土地用于耕作,一半休耕。这种方式自古罗马时代就开始使用,一直延续到中世纪结束以后。有些地方还使用临时耕作的方式,一块土地种植几年后地力就下降了,于是人们就将它抛荒,另拓新地。至少在中世纪的前几百年中,农业技术比起古罗马时期并没有多大变化。因此很难说这几百年中生产比过去进步了,有些地区甚至再过几百年以后的生产水平也没能比古罗马更高。可能从公元8世纪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使用方式——三圃制。三圃制每年只休耕三分之一的土地,所以土地的利用率比二圃制提高了。但三圃制仅在今天的法国北部、英格兰等地方使用较多,直到中世纪以后很长时间二圃制在许多地方仍很盛行。

  庄园是封建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它是属于领主的地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生活的人。封建化开始以后越来越多的下层劳动者变成了的农奴。农奴不同于罗马帝国时代的奴隶,比奴隶的社会地位要高,农奴不是领主可任意处置的财产,而是领主的人!农奴从领主那里领有一份土地作为生产、生活来源,同时农奴要为领主服劳役,就是为领主耕种土地、干日常各种活计,还要交纳一些供奉。庄园的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领主自营地通常也是由农奴耕种,这就是劳役地租。农奴是依附于领主的下层劳动者,是主人的人。从这一点看起来有点像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远不是那样的对等。毕竟领主是有武力的、是强大的,农奴是弱小的。起初,领主总是任意地支使农奴为自己劳动,随时呼来唤去。但在西欧,随着时间的流逝,农奴应当为领主干哪些活逐渐变成了习惯。农奴只按祖辈的惯例为领主干一定的活。领主不再能随意支使农奴为自己劳动,因为那样不合习惯,不合规矩。农奴的劳役量因此固定下来,在西欧农奴每周三天的劳役是比较常见的。如此一来,农奴就有了固定的时间为自己劳动。农奴是有财产的人,为自己劳动的越多得到的就越多,勤劳的人就可以积累财富。据记载,13世纪英格兰一个只有8英亩(将近50亩)耕地的农奴也能拥有50只羊,有16英亩耕地的人家经常可以有两匹马、两头牛和几十只猪羊。而这样的水平最多只算中等,算不上很好的。可见,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农奴的生活状况并非苦不堪言。

  不能否认农奴受领主压迫,但也要看到农奴有抵抗领主过度侵夺的权利,而且领主也有保护农奴免遭攻击和苦难的义务。当习惯根深蒂固地固定下来,也就成了规范领主和农奴关系的准则。庄园里有庄园法庭,它是领主的法庭,体现着领主对农奴的司法权。庄园法庭由领主的代表人和农奴共同参与,根据习惯来判定是非曲直。判定的结果可能有利于领主,也可能有利于农奴,孰是孰非要看合不合先辈的惯例。加洛林王朝时期领主的领地上一般都有水磨,农奴去磨麦子,领主会从中抽取一份归自己。但领主并不强迫农奴来磨麦子,农奴在自己家里磨也可以。但10世纪以后,领主开始强迫农奴必须到他的磨坊里磨麦子,不许自己磨,以此保证自己得到好处。时间一长这一做法就成了习惯,违背了这一习惯的农奴就要被庄园法庭处以罚金。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领主的确总希望从农奴身上得到更多的东西。不过对农奴有利的判决也不乏其数。1287年英格兰某庄园的庄头控告一名农奴,说他不去服劳役,在家装病,其实是在干私活。庄园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庄头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是想公报私仇,结果庄头反被处以罚金。

  农奴摆脱奴役状态而获得自由整体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大约从12世纪起,货币地租在一些地方开始取代劳役地租。劳役地租为奴农所痛恨,而且领主也认识到强迫劳役效果并不好,来服劳役的农奴往往出工不出力。货币地租出现,农奴的劳役量因此减少,13世纪一些实行货币地租的地方农奴一年只服几天劳役就可以了。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农奴制已经瓦解。1250年巴黎南部的蒂艾村从领主那里得到一个宪章,废除了奴役性的劳役。此后,人们一年最多只服10天的劳役就可以了,而从前这里农奴的劳役是每年为领主耕作156天。收取货币地租的领主可以将原来的自营地租给佃户,坐收地租就可以了。农奴还可以从领主那里得到解放特许状而获得自由,但这种自由通常也是有代价的。英格兰的许多庄园账本上都记载着农奴为此要付8个银马克或10镑的英格兰货币,这笔钱在当时可是不小的数目!铤而走险逃离庄园,也是一条获得自由的道路。只要逃到附近的自治城市或其他地方,领主就不容易将农奴追回,农奴就成为了自由人。通过这些方式,农奴制就结束了。1350年英格兰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是农奴,而到了1600年已经没有农奴了。获得了自由的人不再被束缚,能够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农奴获得自由的结果使个人的能力获得了释放!

  蛮族入侵不仅摧毁了西罗马帝国,还摧毁了帝国的城市,再加之战乱纷起以及东方阿拉伯人的兴起,西欧的商业从此衰落,甚至连货币也不像以前那么有用,只能窖藏起来。这就是11世纪以前的西欧商业水平。

  从11世纪起衰落已久的欧洲商业开始复兴,随着商业的复兴,城市和手工业渐渐繁荣了起来。中世纪的城市不同于古罗马的城市,这些城市及没有统一的规划,也没有纪念碑和公共浴室。但中世纪城市的最重要特征是工商业聚集地,手工业者和商人是主要居民。城市都建立在领主的土地上,受领主的管辖,城市居民也因此饱受领主的盘剥。工商业与农业不同,需要更多的行动自由和经营空间。于是城市开始通过赎买等各种手段从领主那里取得特许权,以实现城市自治。获得特许权的城市就成为了自治城市,自治城市由工商业者自己管理,甚至还组织军队来保卫自身安全。城市居民也就摆脱了领主的控制,成为了自由人。到13世纪,西欧的城市大多成为了有特许权的自治城市。城市与自由成为了两件密切相关的事情。按照城市的惯例,一个人只要在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他就成为了自由人。即使这个人过去的身份是农奴,他的领主也不能将他捉回去。因此,中世纪有句谚语,叫做“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中世纪,多数劳动者都是依附于领主的人,没有或是缺乏人身自由。在多数人都失去自由的时代,自由却成为了城市人的特征,城市就成了人身依附关系海洋中的孤岛,保有自由的孤岛!当然,城市获得自治权并不是轻而易举。有时和平的方式达不到目的,城市甚至会以武力相对抗,迫使领主让步。1077年康布雷城发生了反对主教格拉德二世的暴动,建立了自治城市。1066年狄奥都主教被迫同意将自由宪章颁发给惠伊城居民,1135年马因斯获得了自治宪章,1198年蒙德里马也得到了宪章。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正是起源并生长于自治城市的市民阶级之中。市民是中世纪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到了近代史就成为了“第三等级”。由此,我们一定会联想起法国大革命,联想起罗伯斯庇尔、马拉、丹东。

  中世纪晚期横跨欧洲大陆和沿海的长途贸易已有了很大的发展。意大利商人、德意志各城市同盟的商人转辗于伦敦、布鲁日、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地,将粮食、葡萄酒、木材、咸鱼等商品输往所需之处。远途贸易的兴盛同时也促进了商业技术的革新。为了筹集足够的资本和降低风险,合伙的经营方式日益流行,为以后合伙公司和股份公司等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基础。现代银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意大利商人以经营货币兑换和结算见长,银行业务便从此开始。意大利银行家遍布欧洲很多地方,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最著名的是巴尔迪和佩卢奇家族,这两个家族还曾在英格兰设有银行。银行家不仅向商人提供金融服务,还借钱给国王和贵族们,满足他们打仗的需要和奢侈的欲望。14世纪由意大利商人发明的汇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它是一种能代表一定数量金属货币的文件,商人们可以在交易时使用汇票而不必支付现金,这不仅避免了麻烦而且还更安全。英国工业革命中纺织等行业都很缺乏资本,商人们正使用汇票来完成大量的原料和成品的买卖,从而创造了愈来愈多的生产和交易机会。

  中世纪的确使多数劳动者失去了自由,但即使社会下层的农奴也有机会向领主要求他的权利,市民也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中世纪的经济、社会生活难道只有黑暗吗?

  三、中世纪的信仰、文化和法律

  蛮族人本来并不信仰基督教,是基督教的传播把他们逐步教化成了基督徒。这一过程是在中世纪最初的几百年中完成的。中世纪的西方由此成为了一个基督教大世界,这一宗教信仰至今仍是西方人信仰的主体,绝大多数西方人也还是基督徒。的确,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但这不是由于人们信仰神,而是由于只有罗马教廷才能解释教义。信仰的思想由一方控制,当然会封闭人们的耳目、束缚人们的思想。然而,不能把基督教等同于黑暗、愚昧、反科学、泯灭人性等概念。不要忘记,哥白尼、伽利略、达·芬奇、培根、牛顿、瓦特、洛克、华盛顿、马丁·路德·金等等都是基督徒。

  “博爱”是基督教的重要理念和道德,是一种对需要帮助的人们的关爱,而且这种关爱并不要求回报。《圣经》上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圣经·约翰一书》)这就成了基督给人们的启示。出于这种观念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承担起了救助贫困弱小的责任,欧洲各地的教会大多设有济贫院,为那些贫困无助的人提供食宿、医疗等帮助,有些做法一直保留至今。一些富有的基督徒还拿出自己的财产创办慈善机构,收容孤儿、救济老人。中世纪许多修道院等宗教组织也都设有孤儿院收养孤儿。13世纪末,教会就在各地设有800多家孤儿院。教会和教徒们的做法为社会化的扶危济困工作开创了先例,积累了经验。16世纪时,英国的济贫工作开始由各地方政府负责。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不仅救济那些孤老病残的无助之人,还帮助有工作能力的人就业。《济贫法》的实施成为由政府负责提供民众保障的开端,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逐渐形成了现代的福利保障体系。今天西方的福利国家制度与基督教的观念和中世纪以来的救助形式之间有着清晰的历史渊源。

  中世纪最初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的神职人员、修道士是当时唯一有文化的阶层。古代的文化也正是在这些人手中无声地传承下来。公元528年本尼迪克在意大利的卡西诺山上创立了修道院,此后本尼迪克派修道士在很多地方都建立起修道院。本尼迪克修道院通常都设有图书馆,修士们出于虔诚的信仰每天都在那里潜心苦读。他们阅读的书籍主要就是《圣经》、有关基督教的著作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的一些典籍。789年查理曼大帝曾命令全国兴办学校教育子民,并编纂日耳曼部落的法律和英雄史诗。9世纪古典与基督教文化又重新获得生机,历史学家因此将这一变化称为“加罗林文艺复兴”。12世纪方济各会的修士们又从阿拉伯文重新认识了古希腊的科学,欧几里德的《几何学》、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托勒密的《大综合论》被修士们翻译成拉丁文,此外还有阿拉伯世界的自然科学著作。尽管罗马教会烧死了布鲁诺,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教会反对科学研究。实际上,教会机构经常支持科学研究,否则古希腊的科学也不会被翻译成拉丁语。今天,我们都将大学视为传承文化和科学研究的中心,但大学的起源与中世纪基督教的信仰却是密不可分的。第一所大学是1158年在意大利建立的博洛尼亚大学,1200年成立的巴黎大学可算是第二所大学。最初的大学都是专门教授神学的学校,以后才有了其他学科。大学教授的基本课程有天文学、几何学、数学、音乐、文法、修辞学、逻辑学,神学、法学、医学则属于高级课程。大学里并不排斥实验性研究,1300年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院就曾解剖过尸体,此后其他的大学也有解剖尸体进行研究的情况。不仅如此,从12世纪开始欧洲的建筑艺术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被后人称之为“哥特式建筑”,这种样式影响欧洲达几个世纪之久。今天,当世界各地的游客游览巴黎圣母院、科隆大教堂、米兰大教堂时,依然为它们的雄伟和神奇而惊叹,而这些都是中世纪的杰作!可见,12世纪的文化是何其的生机勃勃,难怪西方学者有“12世纪文艺复兴”之称。

  古罗马拥有系统的法律,法律涉及人、家庭、继承、财产、契约等诸多领域。古罗马的法律体系称为罗马法,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是这一体系的代表作。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也弃之不用。中世纪毫无疑问是一个政治上混乱和碎化的时代,领主混战频发,恃强凌弱之举到处可见。但中世纪,尤其是封建化以后的中世纪也是一个讲究效忠、承诺和法律的世界。那么,法律从何而来?

  早期的日耳曼民族没有成文的法律,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就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合乎习惯就是合法。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是习惯法。496年莫洛温王朝的国王克洛维将以前的法兰克习惯法和国王的法令编纂在一起,颁布了《萨里克法典》。这部法典对以后几个世纪的欧洲法律原则都有巨大影响。封建制度时期,习惯法仍然是各王国、贵族领地内的基本法律形式。前面说过的庄园法庭的习惯法就这种法律。领主之间也是按照惯例来维持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习惯就是维护封建秩序的封建法。同样,也有法庭来处理领主之间的法律纠纷。附庸要参加其领主的法庭,这是附庸应尽的一项重要封建义务。

  除了处理世俗关系的习惯法外,中世纪还有另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教会法。教会法是处理教会宗教事务的法律,它不仅是成文法,而且受罗马法影响很大,接受了许多罗马法的概念和规则。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帝国彻底死去,而是一定程度上在教会法中保留了下来。11世纪末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人们开始研究罗马法。法律是大学里一门重要的专业课,法律课学习和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罗马法,由此出现了罗马法复兴。12世纪的教会改革大大提升了教会在基督教世界的地位,也有助于推广罗马法的理念。此后罗马法的影响不断扩大,最终结合了教会法和习惯法以及商法的传统,逐渐形成了欧洲大陆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是成文法,是只有立法者才能制订和解释的法律。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正是大陆法系的典范之作。现今,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渐渐成型之时,欧洲的法律同时也演化出另一个体系。数百年来英格兰与欧洲大陆的一样,盛行的是习惯法。到了12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实施司法改革,加强了王室法院的权力,将重要的案件收归王室法院审理。这样,一个覆盖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开始成型,这个体系称为普通法,其法律的核心仍然是习惯。陪审团制是普通法院的一大重要特征。我们在英美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节,坐在法庭上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这一制度就发源自中世纪。由于12世纪时英格兰已经出现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复兴就没有对英格兰产生多大影响。于是,英国自己形成了独立的体系——普通法系。普通法视过去的习惯为法律,注重先前司法审判的判例。以前的判决结果就成为习惯,就可以成为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普通法也是一种判例法,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普通法从其成型之时起一直延续下来,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均属于普通法系,所以普通法系又叫做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律体系,除了上述西方国家的法律分属于这两个体系外,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属于其中之一或受其影响,如阿根廷、巴西、智利的法律就均属于大陆法系,新西兰则属于普通法系。最重要的两个现代法律体系均源自中世纪的法律传统,那么,中世纪真的那样黑暗吗?

  结论

  “黑暗的中世纪”是中世纪结束后很长时间内西方人对中世纪的看法。但这个观点早已被西方学术界抛弃了,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中世纪历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发现,中世纪其实并不黑暗。中国学术界也已经不再将中世纪视为黑暗的时代。中世纪是西方文明的一个生机盎然的时代。尽管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一度在中世纪消亡,但中世纪的土壤中却萌生了现代西方文明的种籽。西方的现代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信仰、生活方式等均自这块土壤中萌蘖。可以说,没有中世纪就没有今天的西方,今天的西方世界也不会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斩断了中世纪与现代的根脉,现代西方文明就成了无本之末、无源之水!

  另外,有些历史认识是值得我们再思索的。历史是人类活动的复杂过程,每个民族、每个文明均有其独特之处,绝非按某一种方式就可以全然理解。理解历史也不像解数学题,按照某个公式、概念一套就可以得到答案。实际上,那些简单化、公式化的历史分析往往与基本历史事实不符。比如,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为文艺复兴打下了经济基础,于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上才能产生资产阶级文化。这种公式化的理论不仅用于解释意大利文艺复兴,也用来解释其他所有历史现象。然而,在我们简单地回顾了辑中世纪的历史之后,我们就发现这个公式经常站不住脚!难道只有具备了某种经济基础,人们才能发现罗马法、研究罗马法吗?才能对古希腊的科学、哲学感兴趣吗?显然不是!这种逻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这种理论一旦放到真实的历史环境中去比对,就常常变得难以成立。今天的历史学家早已证实没有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中世纪的欧洲文明也充满了盎然生机。要知道,意大利文艺复兴并不是中世纪以来第一次文化繁荣。我们不是在风光片中见识了那些中世纪的大教堂了吗?我们不是在文学课上学过了那些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了吗?历史课上我们不是已经听老师讲过《大宪章》了吗?

  最后,在搁笔之前,还想推荐一些有关中世纪的书与诸君共享。这些书几乎都是中外学术界的优秀作品,非常值得好好读一读。再有,为了本文能够通俗易懂,文章中的引用资料都省略了注解,那些资料也基本上来自以下的书籍。

  首先应该看的是C.沃伦·霍莱斯特的《欧洲中世纪简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北京),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欧洲中世纪的一个基本面貌;

  封建主义往往会令许多读者感兴趣,那么就去读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吧,不过这部书有点理论化;

  侯建新的《“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发表于2006年1期的《历史教学》)可以告诉我们“封建主义”这个概念到底应该指什么;

  要想了解西方现代政治与中世纪传统的关系,推荐看钱乘旦、许洁明所著《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以及钱乘旦、陈晓律的《英国文化模式溯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这两本书都很简明通俗;

  亨利•皮朗的《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和汉斯-维尔纳•格茨的《欧洲中世纪生活》(东方出版社,2002年)两本书都不厚,可从中了解中世纪的基本经济、社会状况;

  侯建新的《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亨利•贝内特的《英国庄园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和马克·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是描述中世纪欧洲农业和农村生活的三本好书;

  此外,读者也可以从侯建新的《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2005]中知道那个时期中国与西方的差异;

  有关基督教的书推荐布鲁斯•雪莱的《基督教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和施密特的《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有关法律的书可能会令有些读者感到艰涩难懂,但好在都比较薄,约翰•梅利曼的《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范•卡内冈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当然,好书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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