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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法治在人们心中 
作者:[田文昌] 来源:[财新网2016年5月11日] 2016-05-13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在法治发达国家,当人们受到委屈,首先想到的是寻找证据,诉诸法律。一旦败诉,则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即使不成,也只能息讼认输,另图机会。在中国,人们受到委屈,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找证据,而是以博取同情来寻求支持。一旦失利,则不依不饶,不择手段。即使因证据不利而缺失法律救济途径,也不甘罢休。自认为,有冤就能申,有理就能赢。

  在法治发达国家,当人们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是找律师,靠法律。在中国,当人们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靠权力。

  这种差别,就是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不同之处的直观反映。它表明,法律的条文铭刻在法典上,法律的精神却要融汇在人们的内心中。所以,一个法治社会的标志并不仅仅在于其法律条文的多少,而更在于其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

  法律是什么?

  在30多年前提倡法治的初期,在国人眼中法律似乎还很神秘,甚至很多人还谈法色变。记得当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时,带着学生们到街头义务普法,很多人不屑一顾,有些人远远地围观,少数人则小心翼翼地向我们靠近,试探性地提一些与己无关的问题,如此而已。后来,人们才逐步开始咨询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可是,很多人都是悄悄地、乘人不备地把我们拉到一边甚至到一个小胡同里去咨询问题,深怕被别人注意到。很显然,在他们眼里,法律似乎都与坏人坏事有关,咨询法律问题也是一件丢人的事。

  那时候,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发生纠纷时也没人想到法律。当你指出某个事件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用怪异的口吻反唇相讥,认为你是在小题大做。这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得过于神秘,甚至在很多人眼中,涉法就是犯法,而犯法就是犯罪。

  其实,法律本来并不神秘,它就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这种规则既是对自由的约束,也是对自由的保护。历史上,从远古开始,人们一旦形成群落,就会形成自由与规则的冲突。就个体而言,每个人都具有自由行为的欲望和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就不同的个体而言,每个人的行为与他人行为之间则难免发生冲突。于是,就产生了对规则的需求。简言之,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而要避免多个自由的相互碰撞,就必须对个体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的方式就是制定规则。

  所以,规则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需求,只要有人群,就离不开规则。除非在独来独往的一人世界里才不需要规则。

  规则如何形成法律?

  法律是规则,但法律又不仅仅是规则。法律与规则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规则一旦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就上升为法律,人们就必须遵照执行。所以,法律就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

  法治与人治

  在人治社会中,人们不重视法律,而更重视开明君主的治理和社会公众的自律。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不相信个人能力和自律,而只相信法律的约束。这种不同的认识,其实与对人性的定位不无联系。

  人性善与人性恶,历来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至今也难成共识。然而,在人治与法治的研讨中,却可以引起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与发展进程中,展现的是一部血腥争斗的历史。一些人为了争夺财富,实现原始积累,常常会不择手段地相互欺骗,相互残杀。有时候,为了追逐共同的利益,会结成同盟,共同奋斗。一旦成功后,又会为了争斗成果而相互残杀。但是,当他们为了追逐下一个目标而需要再次合作时,又会在各怀心事的情况下为了各自的利益结成新的联盟。他们之间虽然并无信任并且相互提防,却可以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盟。正是在这种既勾结又斗争的过程中,在他们的认识中所形成的共识是:只有永远的利益,而没有永远的朋友,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能相信任何人。因此,只能依靠机制和法律来防止侵害,保护自己。

  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几百年的经验积累,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机制。因为在他们看来,任何善良的愿望都不是绝对可靠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的恶性往往会受到诱发而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认识逻辑的基础,就是性恶论。

  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轨迹相反,中国社会的现代发展史所经历的则完全是另外一种过程。二十世纪初期,由于中国社会出于内忧外患,民不聊生的特定环境下,中国的一大批仁人志士革命先辈为了追求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崇高目标,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舍生忘死,前赴后继地努力奋斗,他们不仅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实现了追求的目标,而且以自己的行动,给社会和后代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正是在这种无私的精神和榜样的影响和激励下,人们日益崇尚和提倡高尚的品格和奉献精神,坚信只要除恶扬善,提高道德修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使世界变得更美好。于是,多年来始终把加强思想教育置于首要地位,而忽视了法律和机制的重要作用。这种认识逻辑的基础,就是性善论。

  由于历史演进的不同背景,形成了不同的思想观念,而不同的思想观念,又铸就了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

  在性恶论的支撑下,人们轻视个人的品质而注重机制的约束,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几百年时间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各种管理机制。无论在社会管理层面还是在生产经营领域,都可以对个人的权力和贪欲实行有效的约束。

  在性善论的支撑下,人们忽视机制的作用而注重个人的品质,在先辈们无私奉献精神的感召下,多年来我们一直推崇思想教育和对个人品质的培养,把这种教育放在第一位。认为只要人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就是弃恶扬善,就能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如果大家的思想觉悟都普遍提高了,整个社会就会走向良性发展。在这种理念支配下,选拔人才的标准更注重的是人的思想觉悟而不是他的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管理社会的手段凭借的也是人的自觉性,而并不是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管理还没有成为一种专业,在选择干部时,一直把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作为首要条件。所以,劳动模范、先进分子都可以被送到很高的岗位上去担任领导职务,甚至可以被选为国家领导人。外行领导内行就是这种理念的产物之一。

  然而,非常残酷的现实是:当特定条件下所追求的特定目标已经实现,当分享成果的机会已经到来的时候,一些人的私欲逐渐地萌生、暴露和膨胀起来。而这时候,思想觉悟和道德标准只能成为一部分人的行为准则而不能约束所有人了。

  例如,建国初期,因革命成功而掌握权力的领导阶层中,就开始有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而当前腐败犯罪的愈演愈烈则进一步印证了个人品质的不可靠性。这一系列事例表明,在缺乏机制保障的情况下,人人都能自我约束,遵守纪律的神话并不存在。

  而在法治发达国家,遏制官场腐败的基础并不是官员个人的品格高尚,却是科学而完善的机制设计。一个有效的机制未必能够消除人的恶性,却可以抑恶扬善,使恶性得以控制。

  政界如此,商界也不例外

  仅以民营经济为例,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控制能力,多数民企都以家族式企业为基础,认为只有三亲六故才是最可靠的。然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利益的碰撞一旦发生,亲情和友情便失去了作用,夫妻反目,父子成仇者不计其数。而在法治发达国家中,各种形式的跨国公司可以分散在世界各地,即使没有亲属关系也可以运行得井井有条、安安稳稳。究其原因,其根本差异就是人治与法治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是法治的思维方式,含义就是先定规矩后办事,防范在先。在这种行为方式下,表面上看似缺乏情义,却因有规则的约束而避免了争端。“先君子后小人”“大话说在前头”则是人治的思维方式,含义就是不定规矩先办事,许诺在前。在这种行为方式下,表面上看似义气大度,却因没有规则的约束而容易发生争端,而一生争端便由君子变成了小人。

  曾几何时,我们曾经对西方人的许多行为方式嗤之以鼻,如,AA制、财产公证、立遗嘱、订合同等等,认为那是自私自利,缺乏人情味儿的表现。直到如今,还有许多人甚至上千万元的交易都不签订合同,借款不立借据,认为那样做会伤害感情。然而,大量的案例却一再表明,这种方式不仅容易发生争端,而且争端之后会失去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更有甚者,由于无法救济则往往会引发法律之外的极端报复手段。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不同理念,形成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其认识的根源与“性善论”和“性恶论”不无联系。应当说,对“人性”的反思,有助于帮助我们走出“人性善”的误区。“性恶论”并非是自我贬低,而只是正视现实。由“恶”而向“善”应该比由“善”而向“恶”更为理性,更为明智。更重要的是,“性恶论”才是法治的基础。

  人们之所以相信法律,崇尚法律,首先是因为需要法律。只有当人们认识法律比承诺更可靠,制度比智慧更安全的时候,才会将法律植根于自己的内心之中。而人们心中有法,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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