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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作为制度的皇帝(下) 
作者:[苏力]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2卷(2013)] 2013-10-14

  四、皇权继承的麻烦

  在任何意义上,皇位继承都是重大的宪制问题,因为这涉及领导人更替。不但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政治领导人的产生和继承问题,即便在英国这样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也有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的规定以及之后的一系列修正。至于2000年美国大选引发的“布什诉戈尔”之诉,则让我们看到了,即便在现代民主国家,有相当完备的制度设计,也完全会因无法预测的因素,令伴随领导人更替的权力转移引发后果重大的宪制危机,而为避免这个危机,历来号称要努力避开政治问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得不以特定方式果断予以了政治性干预。[59]

  由于在古代中国皇帝对于国家政治统一的重大象征意义,以及对于整个国家精英政治的制度构成意义,皇权继承问题就格外重大。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社会对皇权继承和继承者都有一些最基本的制度期待。

  不容易立刻想到但一个不起眼的期待是,继承人应当是男性。有很多很多人会说,这反映的是传统中国重男轻女。这当然是一个因素。但这不是回答,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这种歧视?难道仅仅是男人恶毒吗?皇帝都得了厌女症?即便这类说法只能解释个别人的行为,却不能解释制度,不能解释人们的制度期待。因此更应当想一想,这种歧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无道理,以及有多大的道理。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不无道理的制度选择。这就是,从制度层面上看,皇帝这份工作不是一般人干得了的。这份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才能、判断力和性格,乃至身体和心理素质通常不是女性通过她们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教育可能获得和达到的,特别不是皇家女儿的生活环境可能获得的;鉴于知晓女性通常偏好亲密和安全,[60]作为父亲,皇帝也不会愿意自己女儿承担这种即便显赫但注定危险和孤独、并因此对女性考验甚至折磨更多的职责;而因怀孕和生育,女性也比男子更难始终坚守这个“国不可一日无君”的岗位上。从日常经验来看,通常,即便有能力并更有责任心,女性本人也不像男子那么看重职务升迁社会和地位。由此可以推定,这种制度选择其实大致顺应了普通女性的偏好。

  而很容易想到的期待是,继位者要有足够的能力,不仅是知识的,更重要的是具备政治领袖和政治家的品德和才能;而且,这种才能除后天的历练外,很有可能有部分是天分。但从历代的宪制实践来看,高层官僚和普通百姓对继位皇帝的才能和品行并无特别高的期待,总体而言的,对其政治合法性的期待更高,即继位者最好是依据宪制惯例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皇帝指定的继承人,而如果皇帝没有儿子,生前也没来得及指定,那么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考量,继承人则最好是与皇帝血缘关系非常近的同辈或晚辈年轻男性。由于政治合法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趋于转化为或表现为政治的稳定性,会大大挤压最高权力的觊觎者和其他政治野心家的生存空间,避免高层政治动荡,因此,对继承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表明古代中国,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政治精英和普通百姓都懂得,就治国理政治而言,政权和平转移和政治秩序稳定要比继承人的个人才智和品行更重要。更重视合法性,而不是更重视继承人的个人才能,还表明,王朝开创初期的第一、二代皇帝或面临特殊政治危机的中兴君主除外,古代中国宪制的主流一直并非如同今天众多法学家批评的那样,有“人治”的传统,而是,并一直是,韦伯意义上的传统型法治而非法理型法治。[61]

  对于皇位继承人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期待也表明整个中国社会偏重政治稳定性和高度理性,这就是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对新皇帝的总体期待是他能在位时间较长。在位时间长并不自然导向政策稳定,但总体说来,却更可能趋于政策稳定,因此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并趋向整个社会的预期稳定。这个期待有一定的行为主义和心理学根据,因为任何人的偏好都会基本稳定,行为会有一定格局,通常都会多一事总不如少一事,因此更少可能折腾,更可能以烹小鲜的方式治国;此外,制度的沉淀成本也可以部分解释“一朝天子一朝臣”,朝廷的核心官员的相对稳定,并因此全国各层级的官员也会相对稳定。因此,皇帝在位时间长,一般说来并就总体而言,既有利于作为官僚的政治精英,也有利于民众,有利于一代皇帝或在皇帝支持下的重臣来完成一些需要足够时间才能完成并见效的政治变革;在位时间长也会有利于皇帝积累政治经验,能有效管理朝政和控制官吏,打击权臣、某些官僚集团或强大的地方势力,并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底层选拔和培养新一代核心政治精英,从而为下一代政治继承完成人才储备。

  正由于这些通常看不见的收益,从中国历史上看,尽管长期在位(例如明朝的万历皇帝)并不必然导致“某某之治”,但凡是冠以“某某之治”或“某某盛世”或“某某中兴”的年代,皇帝一般在位时间都比较长。例如,“文景之治”两位皇帝分别在位23年(公元前179-前157年)和在位16年(公元前156-前141年),持续近40年;汉武帝之所以能完成平定匈奴打通西域等伟业,一个重要原因就因他在位长达54年;唐“贞观之治”唐太宗在位627年到649年共计23年;而所谓“开元盛世”则因为唐玄宗在位头28年(713-741年)年间政局稳定;中国最著名的“康乾盛世”的重要制度条件之一,就是从康熙经雍正至乾隆长达130多年的政治稳定。而历代凡乱世,重要标识之一就是皇帝在位很短,更替频繁,因此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政治动荡。并且这种情况也不限于古代中国古代,外国也同样是这种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是教训。[62]中国古人面对在世皇帝为什么会高呼“万岁”,其实未必尽如今天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对皇帝的祝福,完全有可能,只是借此真诚表达了他们有一切理由和权利期待的长期的社会政治稳定。

  正因为子继父业既可以保证继位者有足够的合法性,且由于父子年龄差距通常也能够保证继位者有望在位较为长久,因此尽管看起来与注重才能和智慧的精英政治相悖,“子承父业”却在历史理性的展开中成了中国皇帝制的常规,一个——如前分析的——更符合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利益期待的宪制常规。若就可比较的有限历史记载来看,为了选择有能力和才华的继承人,罗马帝国皇帝混用了养子和亲子继承制,但罗马帝国的政治除了开国皇帝屋大维时期等少数时期外,长期不稳定,涌现了几乎可以无数来形容的自立或军方拥立的僭主,社会动荡,政治混乱,最终导致罗马帝国的彻底衰亡。[63]

  但皇位父子相传只是基本的皇权继承制度,一旦付诸实践,仍然会有很多具体的麻烦。

  如果皇帝只有一个儿子,没有其他选项,皇权继承的麻烦反而少一些。但皇帝完全可能不止一个儿子,多子多福既是生物本能,也是中国的民间信仰,此外为选择更好的继承人,皇帝通常会有,甚至无论是或只是为防止疾病或其他事变引发的意外死亡也必须有,多个儿子;而皇子之间总会有或明或暗的竞争,就可能引发出另一类政治动荡,直接毁灭儒家的基本家庭伦理之一,兄弟之情,[64]甚至迁怒于皇帝,造成皇家的悲剧。而由于皇位继承牵涉了太多的政治利益,天下的利益,因此就成为一个必须从制度层面来处理的宪制问题。

  皇位继承问题上,中国人先后实践过三种最基本的继承制,在保证权力的和平和成功转移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有能力且有德行的王子继承皇位,但很难说三种之中何为最佳,甚至各自的利弊也很难算清。

  立长(嫡长继承)的优点是:继位的刚性强化了嫡长子的合法性,令其他王子很难挑战和觊觎其位置;以储君身份,嫡长子可以较早并长时间参与国家政治实践,获得只能通过实践方能获得的必要政治经验和权威,从而保证权力转移的平稳;继承人的确定也会令主要大臣专注于政事,对自己政治前途甚或人身安全,无论利弊,都有比较稳定和确定的期待,这有利于政治治理。

  但嫡长继承的缺点也很显著。在各王子中,嫡长子并不必定聪明和贤良,也可能身弱多病,这都会不利于国家政事和长期在位执政。但最大的问题是,有时,皇帝与嫡长子之间的年龄相差不太大,因此可能引发一些深刻的政治矛盾和冲突,甚至家庭悲剧。

  古代人预期寿命不长,相信早生孩子早得福,因此在位皇帝完全可能在15-20岁时就有了嫡长子;但如果在位皇帝身体好,在位时间持久,嫡长子就必须在比较高的年龄才可能继位(例如在位皇帝75岁退位或去世,嫡长子继位时有可能已有或已接近60)。这就可能会出现嫡长子继位后不久去世,甚至先于在位皇帝去世的情况。这会引发两个不可欲的政治后果,皇位继承很快再次发生,再次出现并且是更大的政治不确定性,这就令本来试图以子承父业方式予以避免的危机未能避免,甚至强化了,令皇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失效,令政治和平转移的期待落空。如为防止嫡长子意外去世,先皇或者从一开始就必须为储君再备储君,这不但困难,也很容易引发其他不测的政治风险,无论对皇帝本人还是对几位可能的储君均如此。

  另一个悲剧因素会是,作为储君的嫡长子等候继位过久,或受权力的诱惑,或受其忠诚但有野心的心腹的蛊惑,甚至仅因为出现了一位真实的或想象的潜在竞争者,储君和或其心腹完全可能密谋谋杀或逼宫在位皇帝以确保或提前继位。这也是政治危机,引发政治动荡。

  还有一种可能,在等候继位的漫长岁月中,这位储君也完全可能成为千方百计取代其地位的其他王子的谋杀或政治谋杀的对象。此外还有第三种可能,长期的等侯继位还很容易令在位皇帝,即便是他的父亲,很不自在。储君无论什么言行,都容易引发在位皇帝怀疑,导致储君被废。这两种情况都非常容易引发嫡长子阴谋以政变手段夺取政权;但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会是政治的悲剧,也是皇室家庭的悲剧。

  第二种继承制是立幼。除了同样有预期确定并能有效安抚朝廷重臣这些好处外,立幼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一个王朝政治权力转移的次数,因此减少了每一次权力转移中固有的政治风险;一旦继位,各位皇帝在位的平均时间都会更长,整个国家和政府官员都可能因皇帝长久在位而获益;此外,这还大大减少了幼王子早早作为储君参政,受其他王子攻击而失宠,或因过分靠近权力中心与皇帝意见不一致而失宠,的可能性。从理论上看,这会大大减少皇室的家庭政治悲剧。

  但立幼的缺点也很明显:年幼王子未必足够聪明和贤能,未必健康长寿,事实上若过于年幼则更容易受各种恶疾的威胁;作为皇位继位者,即便不是太年幼,他也会因年幼比其他王子更缺乏政治实践的历练甚至毫无政治经验;这样一来,皇权很容易旁落,无论是旁落于储君的母亲(太后)及其家族(后党或外戚),或是旁落于先皇为制约太后或后党干政而设置的顾命大臣,皇权甚至完全可能被篡夺。而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意味着潜在的内部政治混乱,因此是国家政治和民众的灾难。

  第三种制度是立贤,即在诸多王子中实行精英选拔制。立贤的好处是,至少理论上如此,储君贤能最终会裨益国家和民众,有益于各高层官员;在理论上,引入了竞争上岗的机制,会激励诸多王子都努力学习、实践、恪守规矩,把心事都花在正事上;这会避免了立长和立幼的突出弱点。此外,对于在位皇帝也许最为有利,他可以推迟有关储君的决策,有足够时间考察,不会出尔反尔;而且也可以避免与储君因其他原因发生冲突。

    但这类收益是想象的。事实上,作为制度,几乎看不出立贤比其他继承方式优点更突出或弊端更少。最大的问题是继承者不确定,理论上每个王子都有份,因此每个有从政想法的王子都会全力竞争。[65]但竞争会湮灭亲情,直至引发皇室的悲剧。而且这个竞争也并不必定驱使各位王子投资于可用于治国的知识和技能,努力学习和履行相关的政治责任,因为投资与此与能否继位的关系不确定。因此,各王子更可能不择手段地投资于获取在位皇帝的欢心,投资于更好包装自己贤良有才干。由于立贤,皇帝也还需要信息和需要拓展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皇帝的决策不可能完全不受其获得的信息和信息渠道的影响,无论来自大臣还是皇帝的亲信,而王子们一定会大量投资于此,力求获得这些大臣或皇帝心腹的政治支持和美言。结果会是,在位皇帝反而更难获得正确决策所必须的真实、可靠和全面的信息。王子与大臣会内外勾结,往往越是缺乏政治底线的王子越可能不择手段勾结大臣;也往往是那些最不正派且更缺乏能力的大臣更可能在这场竞争中为确保自己的政治和其他利益对他们认为最可能且最可控的王子下赌注,并祭出最无耻的政治权谋;因此朝廷必定从上到下围绕有望继位的王子形成诸多政治派别,内斗激烈。

  在这种竞争中,受损的是政治治理和高层的政治秩序,是皇权,是中央集权。即便在皇位继承竞争中的成功者,由于对大臣的依赖,结果也会大大弱化了皇权和中央集权。甚至因此可能导致王朝的覆灭,典型的例证就是秦王朝。竞争上岗的立贤制说起来不错,真实情况反倒是最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继承制度。

  以上仅仅是对中国古代皇位继承的一个理论分类;真实的皇帝继承实践会更多变化,也更为复杂,例如,若皇帝无子,就不得不从皇家另选他人,其政治合法性就会令人质疑,就可能出现较大的甚至连续的政治动荡。此外,每一朝代也常常会针对本朝的一些特点而伴随一些临时性措施或比较稳定的制度。例如,据田余庆,在由多个部落形成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北魏王朝,储君的母亲一定来自某个部落,但为防止该部落因此对朝廷政治影响过大,引发其他部落的疑心和分裂,导致部落联邦的崩溃,拓跋氏长期坚持的一个基本宪制措施是,一旦某王子被立为储君,就会赐死其母亲。[66]这种制度源自汉代为防止“子幼母壮”,后党干政,而采取的临时政治实践,但在北魏早期出于政治必要性就制度化了。这种“子贵母死”的制度非常残酷,但残酷从来不等于无知的野蛮,残酷恰恰可能是基于理性的选择:[67]在中国北魏时期,这是一个部族国家为“走向文明”和“走向未来”,转型为疆域国家并有效治理中原而不得已采用的制度。

  由此可以更真切地理解:为什么皇位继承是一个宪制,即便其属于皇权裁量范围,那也是宪制内的裁量。皇帝制需要一个政治继承制度作为支撑,即便上述三种继承制度都有显著且难以弥补的缺陷。上述分析也还表明,这个制度,既非为了皇帝,甚至也并不仅仅为了皇室,而因为在皇位和皇权继承上直接寄托了朝廷内外众多中高级官僚的政治理想、预期和利益,关系到高层政治稳定和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安定,而最终的获益者是天下普通百姓。如果从中看到的只是家天下,那就不仅是缺乏足够的学术想象力,更重要的,也是低估了创造皇帝制度的中国古人和历朝历代真正有见识的政治家(包括某些皇帝,特别是开国皇帝)的政治追求和政治智慧。

  五、作为学术理论概念的皇帝

  中国秦之前的天子制和之后的皇帝制,甚至包括传说中禅让制,都是一人之治,依照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宪制区分标准,从统治者人数上看,这三种制度都是君主制(monarchy)。但恰恰因这些在中国学者看来显然甚至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亚氏的分类体系中都成了君主制,因此首先它们各自都一定不是无论古希腊、罗马的还是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制——当我们说张三像李四,前提就是,张三就不是李四。

  其次,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亚氏的这个宪制/政体分类体系,尽管为后代西方政治学一直坚守、当成天经地义,但也只是被重复和坚持的一种形式分类,却很可能没有什么学理意义,至少是无法用来很有意思地界分和讨论中国古代的宪制/政体,它从未为中国历史研究拓展什么新的、可能的研究视野。或者说,如果还曾有过任何作用,用于中国历史研究,迄今为止,这个标准只有政治意识形态的意义:自古以来中国人的宪制选择就错了,至少是太单调了。

  因此,如果要真正从宪制层面来理解和研究古代中国的皇帝制,我们首先必须放弃的,恰恰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宪制分类标准,不再简单地用君主制比附中国的天子或皇帝,然后再依据西方学者对君主的定义,以及其他一系列定语或形容词,暴君的/僭主的(tyrannical),专制的(despotic),绝对的(absolutist),独裁的(autarchic),以理解的名义,刻舟求剑地同时也是削足适履地修理和裁剪中国的皇帝制和中国的历史。这不是说这些个定义在中国历史经验中就无法获得“印证”;我相信完全可能从中国历史中发现大量例证,表明中国的某某和某某某皇帝制完全符合某个定义或定语,但这不是学术。还是必须认真细致地考察中国古代的皇帝制,有时可以甚至必须借助某些西学概念,但有时却只能借助在中国社会中形成学术概念,在中国社会语境中,切实从制度功能上来理解,当然,也包括批判,比方说,皇帝制。

  若是同中世纪以后的欧洲各国君主制相比,中国皇帝制的一个显著差别是,更强调正统,却不像欧洲君主那么强调血统。当然中国皇帝的正统也常常同皇家血脉相联系,只是,正统的核心是政治规则,而同血统的联系并不真的那么强。支持这一点的最显著证据就是上一节提及的,无子有女儿的皇帝也不会让女儿不继承皇位,而是从皇家宗室另选男性继位,尽管女儿的血统要比另选的任何男性都近。

  从社会功能上看,正统和血统在中西社会都会强化和支持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震慑僭越和篡权,避免或至少是减少因此引发的社会政治动乱。但“血统”是用生物学来支持政治合法性,是本质主义的,也是法条主义的,很容易同种族或是同阶级相联系;而“正统”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正当化,首先源自成功并最终获得认可的革命,是在时间中形成的政治常规,是制度的沉淀成本,是因此带来的对于各相关利益方的便利和安全,因此是历史建构主义的。无论是早期传说中的禅让制,夏商周三代,或此后历朝历代,中国的历代政治统治的正当性都不来自血统。《周易》就认为“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68]即便儒家一贯强调“君君臣臣”,反对犯上作乱,孟子却还是认为是武王伐纣并非“臣弑君”,而不过是“诛独夫民贼”。[69]

  这似乎就是中国的政治合法性的传统了。从陈胜的“苟富贵,勿相忘”,“帝王将相宁有种乎?”到刘邦的“大丈夫当如此也”和项羽的“彼可取而代之”都表明了这一点。[70]这些记录当然不大可能为真;只是,即便均假,司马迁仍频繁引述、传播甚或编造了这类距他还不到百年虚假言辞,并且他就生活在刘邦创建的汉代,这也足以表明诸如司马迁这样的政治文化精英对皇权的臣服并不因为其血统神圣和高贵,而仅仅因为他是皇帝。后代中国百姓的说法更简单,“成者王侯败者寇”。

  这看起来很势利,没有道德是非,很容易令惯于从伦理评判历史黑白的公知们义愤填膺,令主张“死磕”法律原则的宪政学者批评太没立场。但这种情表错了,表错了地方,也表错了对象。中国百姓对作为个人的政治家会有道德评价,但对作为政治家的个人却不用道德作为判断标准,对政治家的判断标准是其政治实践的后果,是对于整个天下的利弊。这就是汉文帝概括的,为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即便再残酷,但只要“不以私害公”,那么“尧舜放逐骨肉,周公杀管蔡,天下(也仍然)称(其为)圣”;[71]这就是为什么李世民杀了兄弟,逼宫夺嫡,非常典型的乱臣贼子,结果好,最终还是被后世视为明君的典范。这其中隐含的是一种来自社会底层的考察和评价政治的视角,它要求有实在效果的政治精英制度,关注的是谁能统一中国,从而为公众提供最直观和最重要的公共品——和平。

  也因此,不仅来自社会底层的如刘邦、朱元璋可以当皇帝;而且来自文化相对落后的游牧民族,只要有实力,能为普通民众提供长期的和平,照样可以主政中原。儒家政治文化精英坚守的宪法性政治伦理,就是本人不做“贰臣”——不在前朝做官,在新王朝又照旧做官;[72]但为了天下,他们会支持自己的子弟参与新王朝的政治——即便是同他们鄙视的少数民族政权合作。

  第二个重要特点是前面已经提及的,尽管总是皇帝最后说了算,因此可谓“专制”,但就因为大国,至少从秦汉以来,就中国的政治常规和政治伦理规范而言,皇帝制从来也不是皇帝“一人之治”,而是一个由源自各地的国家精英组织成一个延伸到全国各层级政府的,严格依据典章规则运转的官僚政治。因此,在如今被贴上“专制”标签的中国历史才一直会有皇权与相权之争;也因此,才会有下面论及的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的不仅“一人之治”分标准,而且分类正宗和变态政体的标准,君主制和僭主制,都没法很有意思地用于古代中国的宪制研究。在没有人拿出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来,我只能暂时先认为亚氏的这个标准属于并是仅限于古希腊的地方性知识。因为若是按照亚氏的这一标准,不仅杰出甚或伟大的政治家唐太宗、明成祖等只能名列僭主,甚至中国每一朝代的开国皇帝也都是僭主。分类总得有点实在的意义吧,而用亚氏的标准来分类中国历代君主,对研究和理解历史毫无裨益。中国普通人,包括常被认为迂腐的传统儒家人士,都从来不这么理解历朝历代的皇帝。对于只要还未沉迷于亚氏分类的中国人来说,重要的从来都不是某皇帝的权力是源自暴力革命还是阴谋诡计,而在于该皇帝在位是否令国家强大,天下太平,和百姓获益,这是一个根据社会绩效的评判标准。中国人在这方面似乎天然是尼采主义者,坚持的是面向未来而不是回溯起源的进路。[73]

  中国人更常使用的,并有颇有学理意义的概念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本文不讨论亡国君主)。

  有为君主往往是创立了一个王朝的开国皇帝。但其实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国后,他还要确保天下一统,防止分封割据,内战重起。因此,有为君主往往会以各种真假口实消灭甚或诛杀那些在其身后有能力(而不是有可能)造反的功臣,典型如刘邦和朱元璋;即便皇权强大,也会以略微温和的方式剥夺这些人的军事指挥权,典型如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如果从一般的道德伦理角度看,完全可以称特别是前者专制暴君,但将这些中文世界中的伦理概念用于政治生活,就好像让男人穿裙子,不伦不类。因为,开国君主,之所以称其有为,就因为他在世期间必须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开国,即通过战争手段完成国家的统一,创制这个王朝长久沿袭的基本制度;更重要的并最重要的是,在完成这个统一之后,他必须清除任何实在和潜在的地方割据势力,清除其他任何可能引发国家分裂祸国殃民的潜在政治威胁,以确保统一国家之政权的和平转移,为后世的常规性“文治”铺平道路。因此,只有在他死后,当整个国家权力基本和平转移了,即便没有转移给他预定的接班人,才表明了这一朝的宪制定型,他才算真正谢幕。“盖棺论定”——开国君主的成败通常要以他去世之后的历史来验证和补足。

  但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少数并非开国的君主被后人视为有为君主。如汉武帝(打败了匈奴),明成祖(夺取了侄儿的皇位;迁都并营建北京;编撰《永乐大典》;以及郑和下西洋等)或雍正(继承康熙的事业,推动了一系列重要变革);由于历史的机遇和要求,他们成功推行了或完成了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政治文化变革。

  有为君主在相当程度上都有远见卓识、坚毅果决,不但有虚怀若谷、兼听则明,也常常有独断专行、说一不二。如果仅仅从类型学上看,属于专制君主和绝对君主——特别是如果仅仅是字面或本来意义上理解专制的话。但中国人的分类系统是后果论的。

  绝大多数皇帝或是没有这样的能力,或是没有赶上这样的历史机遇,因此历史和社会也就未要求他,推进重大的社会革命和体制创新。有些人即便是励精图治,试图甚或成功实行了某些社会变革,包括如汉文帝和汉景帝这样的明君,甚至后者平定了“七国之乱”,但他们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有为君主开创的基业,借助的是前辈创设的宪制和积累的政治合法性,依靠的是这个宪制选择和聚集的官僚,这就意味着他们会受到并接受了宪制和“祖制”(其实不过是另一类宪制)的制约,受到并接受了官僚体制和系统的约束,受到并接受了社会舆论“天理”和常规的约束,他们可能因某些成就而被后世称为“明君”,甚至“中兴”,但本人却不算有为皇帝,有些还很可比较平庸。在中国传统政治分类中,他们都属于守成君主。即便某些“非亡国之君,而当亡国之运”的皇帝,[74]如崇祯,事实上也被视同守成者。

    守成君主也并非不任性,不专断,但总体而言,他们不等于,也成不了西方近代的专制君主。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一直是“超级”大国,并因此,自秦汉之后,常规政治都是以政治精英为基础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完全可以糟糕,但不大可能,甚至就是没法专制。除极少数有为君主外,守成皇帝通常无论知识和能力都不足以独自有效决策和处理诸多军国大事,他必须依赖宰相和其他能臣,必须依赖整个官僚体制。也因此,他就一定会受到官僚政治的限制和官僚体制以各种方式的制衡。即便皇帝总是有最后的决策权,可以决定官员的荣辱甚至生死,但皇帝仍然受制于并遵循先皇制定的宪制常规,儒家教训,和天理人情,总会受制于官僚机构的消极抵抗,受制于甚至某些官僚的舍生取义(civil disobedience)甚或沽名钓誉,想想海瑞,想想“文死谏”。有意无意,守成皇帝妥协都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有时甚至只能不了了之。因此这种受制还一定不是规范要求,不是理想,而是守成君主治理下的常规政治生态。这既是“文治”,也是“法治”。

  尽管源于中国历史,但就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而言,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的区分,不仅适用于分析中国古代宪制和政体,而且我认为,会比亚里士多德的正宗君主制和变态僭主制更有普世适用价值和智识层面的启发意义。我们可以用两个概念来分析中世纪欧洲的各国君主。

  例如,英国的亨利八世,因为其大力推行宗教改革,令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改革了政府机构,以均势外交保障了英国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利益,使英国最终形成为统一集权的近代民族国家;以及伊丽莎白一世,因其近半个世纪的统治,使英格兰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之一;这两位英国君主在中国人看来就属于塑造了近现代英国的有为君主。而如果用亚里士多德的标准,说他/她是君主或是僭主,这告诉了人们什么有政治学实质意义的信息呢?

  又比如,俄罗斯的彼得大帝,因其令俄国在波罗的海有了出海口,特别是对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和文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和面向欧洲的改革;以及叶卡特琳娜二世,因其宫廷政变登上皇位,对外作战,打通了黑海出海口,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疆域空前的俄罗斯帝国;在中国人看来,这两位也应属于俄罗斯的有为君主,而称其为君主或僭主同样没有任何分析意义,在交流上也没有意义。

  而如果将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进一步提炼为“有为者”和“守成者”,则可以用来分析古往今来的中外政治领袖。从这一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美国总统其实是守成者,由于历史的制约,即便他们个人能力出色,也没有机遇来塑造美国;只有少数美国总统,不但有能力,更有历史机遇,才真的塑造了美国,塑造了美国的实在宪法/制,也塑造了美国和世界的关系。只有在这种语境中,阿克曼教授所言的“宪制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s),才并非妄言。[75]那些成功回应了宪制时刻的美国总统因此会成为美国最具标志性的总统,如华盛顿、杰弗逊、林肯,以及大小罗斯福等。而其他国家的政治代表人物如拿破仑、俾斯麦,甚或戴高乐和丘吉尔,以及土耳其的凯末尔、印度的甘地等,在中国人看来,也都属于有为者,因为他们对其本国的无可替代的历史贡献,甚或仅仅因为在某个历史关键时刻,是他,而不是别人,在那里。[76]

  而这一提炼,有为者和守成者的适用范围就可以超越民主制和君主制,近似韦伯的魅力型政治领导人和传统型/法理型政治领导人,[77]但更为简洁,也更有学理意义和分析功能。因为在需要重大社会变革的历史时刻,对于一个国家的宪制和政治而言,作为政治领袖的有为者的最重要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就并非法律人所要求的仅仅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是——如同波斯纳评论马歇尔大法官那样——要作为新体制的伟大创制者,必须是无情的冒险家(buccaneer),其工作不是什么依法办事,而是要带来一个范式变革,创设一个体制,令后来的守成者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可以主张依法办事。[78]

  六、结语

  我相信,我的分析已部分展现了皇帝制——无论好坏也无论好恶——中的理性;因此,现代以来中国社会流行的关于皇帝专制愚昧的断言,只是现代中国为了必须的社会革命和转型而创造的、并就此而言曾有重大革命意义的意识形态。但有意义的意识形态仍然是意识形态。如果始终不予反省,沉静于其中,特别是当革命对象失去因此其革命力量也丧失之际,那就会只剩下意识形态,就会成为当代的专制和愚昧了。

  尽管定会有种种误解,本文并不是为皇帝制评功摆好。其实没必要。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指出,真正能令一个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并非多少人为之评功摆好,令其消亡的也不可能仅因为众人的抨击谩骂,而是,在人们的种种想象和尝试,包括“围城”式的自我折腾,之后,这个制度是否最终被永不满足于现状、总能挑剔的人们接受,在当时的种种社会条件下,这是最可忍受的制度。这并非一个保守的命题,更是一个变革的命题。

  本文关注的只是作为古代中国宪制制度之一的皇帝,并不面面俱到,只是讨论了几个在我看来还有点理论意味的问题。我希望通过这种基于社会背景的制度功能分析和理解,推进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和层面来研究古代中国的宪制以及其他制度,走出纯道德主义和情感主义的,在我看来太多执着于意识形态好恶的,主观评判。我知道这类努力会有争议,但我期待对于我们的古代社会和制度能有更多的争论,反思和批评,从而引出更多更好的研究。

  而且,如果真的争论多了,其实也就不那么真有争议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

[1]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呂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页296。

[2]Walter 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ed. By Miles Taylo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original 1873),p.38.

[3]“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隳人之枋,败人之纲纪,必先去其史;绝人之材,湮塞人之教,必先去其史;夷人之祖宗,必先去其史。”龚自珍:“古史钩沉论二”,《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页22。

[4]“温家宝的床头放着《沉思录》”,《成都日报》,2012年2月7日,版13。

[5]“翻开历史一查……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狂人日记”,《鲁迅全集》卷1,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页44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页129-134。

[7]例如,Plato,Statesman,ed. by Julia Annas and Robin Waterfield,trans. By Robin Waterfie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St. Thomas Aquinas,Political Writings,ed. By R. W. Dy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10-11;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页36以下。

[8]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同前注2,ch.3-4.

[9]可参看,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10]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闫健[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11]“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页83;“如果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由君主治理,大帝国宜于由专制君主治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页126。

[12]“民主政体的自然范围是从中心点到达这样的距离:它正好使最远的公民能因公务需要而经常集合,包括的人数不超过能参加那些公务活动的人数。[而]共和政体的自然范围,就是从中心点到达刚好使代表们能因管理公务需要而集合的距离。”而联邦党人认为合众国的范围没有超过了这个共和国宪制的自然范围。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67。

[13]高亨:《老子注译》,华钟彦[校],河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页165。

[14]可参看,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页23。

[15]这几个中文词源自同一个希腊词。可参看,王绍光:《理想政治秩序——中西古今的探求》,三联书店,2012年,序。

[16]1796年亚当斯当选美国第二任总统时赢得全国选票35726票;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时赢得全国选票41330票。“美国自建国以来55届全国大选的具体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a36b87c558f5f61fb7366686.html

[17]联邦党人之所以撰写了一系列后来汇编成《联邦党人文集》的文章就因为他们“已经听到在反对新宪法的私人圈子里的私下议论说:对任何一般性制度来说,十三个州的范围过于广阔。”参看: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同前注12,页6。

[18]麦迪逊用来同当时美国比较的是德国、未被肢解的波兰、西班牙、法国以及英国。请看,《联邦党人文集》,同前注12,页67。

[19]请看,据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页71-72)和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页24),战国时期,楚国人口约为500万,齐魏两国人口相当各有350-400万,秦、赵两国人口相当各有约300万。有关战国时各国疆域比较,没有查到可信的学术研究成果;但从历史地图看,估计楚国疆域超过100万平方公里,而秦在统一六国之前的疆域也已会接近100万平方公里。

[20]2011年9月广东省的乌坎事件,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年初,乌坎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但到2013年初,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工作就陷入了困境,“乌坎事件”被认为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典型案例。“广东乌坎民主自治陷入困境,村主任称后悔维权”,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30214/17678834.html。相对正面的分析和评价,可参看,刘友田:《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人民出版社,2010年;唐晓腾:《基层民主选举与农村社会重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21]然而,即便已经有了这个共同体,亚里士多德仍然强调,必须兼顾全城邦的利益方可能有正宗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同前注6,页132)。他似乎担心,由于阶级和党派的利益分化,城邦统治者——无论一人、少数或多数人——会忘记了全城邦的利益;也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卷4中细致讨论了他心中的理想宪制,混合宪制/政体,其中有君主制的因素(紧急事件由他来临机决断),贵族制的因素(国家方针大计决策中制度性吸纳政治精英的审慎和综合考量),以及平民制的因素(听取民意中反映的利益诉求[分配正义],并通过民意来保持稳定持久的道德伦理诉求[校正正义])。

[2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同前注6,页7。

[23]费孝通:“乡村?市镇?都会”,“论城?市?镇”,《乡土中国与乡村重建》,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3年,页120-137。

[24]关于人类的视觉及其对人的影响,可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1。关于人的有限的利益关注和同情心,孔子指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杨伯峻:《论语译注》,1980年,页147)的合理性;孟子指出了人对他人的关爱大致只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页16)。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指出,人同情理解他人的能力有限,且只限于密切交往的人。这种现象,费孝通概括的“差序格局”,《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页21-28。其生物学的基础应当是社会生物学的包容性利他主义,可参看,Edward O. Wilson,On Human Natu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49-167;以及,Richard Dawkins,The Selfish Gen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25]在中国大陆农村宗法至今严重阻碍基层民主运行的状况。可参看党国英的分析:“是什么困扰着乌坎的民主步伐”,《新京报》,2013年3月20日,版A02;又请看,田刚:“家族化倾向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1期;陈玉:“基层民主进程中的家族问题——家族与村政互动关系研究”,《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2期。

[26]Thomas Hobbes,Leviathan,ed. with an intro. By C. B. McPherson,Penguin,1968.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这种社会契约必须预设一个共同体,否则分散的个体和群体又如何可能交流观点并就契约条款达成一致?

[27]杨伯峻:《论语译注》,同前注24,页184。

[28]可以仅从人口数量来看,就可以看到,只要国家分裂割据,全国人口就一定剧减,而只要皇权强大,就会天下太平,人口也就随之稳定增长。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全6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29]Hobbes,Leviathan,同前注26,pp.185-186

[30]高长山:《荀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页538-539。

[31]杨伯峻:《论语译注》,同前注24,页6。

[32]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同前注2,页41。

[33]Friedrich Nietzsche,Gay Science,ed. by Bernard Williams,trans. By Josefine Nauckhoff,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10-112,151,第110,265段;Friedrich Nietzsche,Beyond Good and Evil,Prelude to a Philosophy of the Future,trans. By Judith Norma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5-6。

[34]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同前注2,页38。

[35]司马迁:“高祖本纪”《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页350。又可参看韦伯关于魅力型领导人的社会功能,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 By Ephraim Fischoff et al.,eds.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p.241ff.

[36]陈寅恪:“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页246。

[37]“道德哲学的教诲会使学生既可以制作一份最少约束自己的行为偏好的个人哲学,又可以把自己的违反常规道德的行为理性化。他们有这种灵活的智识[……],也有这种灵活的心理。[……]你越有能力读哲学或文学,且越有想象力和分析变化力,你会发现就越容易重新编织自己道德信仰,你就可以做你的‘本我’要你做的任何事。道德的同盟者并不是知识,而是无知。”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85-86(对翻译有所调整)。

[38]司马迁:“管晏列传”,《史记》册7,同前注35,页2131-32。

[39]“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杨伯峻:《论语译注》,同前注24,页149。

[40]分别见,“孙子吴起列传”,“老子韩非列传”,《史记》册7,同前注35,页2162,页2146-2148。

[41]分别见,“司马光传”,“苏轼传”《宋史》(册31),中华书局,1985年新1版,页10764以下;页10802-10810。

[42]可参看,李辉:《胡风集团冤案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秦林芳:“丁玲与周扬”,《书屋》,2005年6期;徐庆全:《周扬与冯雪峰(长达半个世纪恩怨)》,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

[43]“中国有很多神话,最大的神话就是知识分子受迫害。英勇无辜为国为民的知识分子先烈充斥史书文献。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使人无不同情如果称不上是争相效法,结果掩盖了自相残杀的实质。杀知识分子的都是知识分子。说难听点,这就像两只狗为争一只骨头打架,你不能说被咬的那只不是狗咬的。对一只旁观的羊来说,那是狗们的私仇。即便这只狗是牧羊犬,到处跟人说它是为保护羊群受的伤。”王朔:“我的文学动机”,《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

[44]可参看,Paul M. Johnson,Intellectuals:From Marx and Tolstoy to Sartre and Chomsky,HarperCollins,1988.即便在科学界这类现象也不少,尼采就曾指出,科学的发明和发展不过是科技精英相互较劲的结果(Friedrich W. Nietzsche,Human,All Too Human,ed. by Stephen Lehmann,Penguin,2004,no.34)。

[45]关于古希腊雅典的党争,请看,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下),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页151(“因为[雅典人]自己内部的斗争,毁灭了他们自己,他们最后被迫投降”);Donald Kegan,The Fall of the Athenian Empir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esp. pp.321-322.关于古罗马的党争,可参看,Howard Hayes Scullard,Roman Politics,220-150B.C.,Clarendon Press,1951;Howard Hayes Scullard,From the Gracchito Nero:A History of Rome from 133BC to AD68,Routledge,2011;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席代岳[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马基雅维里:《论李维》卷1,冯克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46]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同前注12,第10篇。

[47]Marbury v. Madison,5U.S.137(1803);又请看,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1期。

[48]司马迁:“淮南衡山列传”,《史记》册10,同前注35,页3082-94。

[49]这是曹操的诗《短歌行》中的句子。原故事见于,司马迁:“鲁周公世家”,《史记》册5,同前注35,页1518。

[50]王定保:《唐摭言》,中华书局,1959年,页3。

[51]可参看,盛洪:“法官裁决与公共选择”,《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春季卷。

[52]这类的例证太多了。如“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译注》,同前注24,页170);“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邓小平文选》卷3,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374;但邓小平说这话前显然没有梳理相关文献);以及.“道德辩论只是加深分歧,而不是沟通分歧”(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同前注37,页8;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页183-184,而拉莫尔的著作中则引证了波德莱尔、蒙田、潘恩、昆德拉以及罗尔斯等来支持或解说释这一命题。

[53]James Fitzjames Stephen,Liberty,Equality,Fraternity:and Three Brief Essay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p.70.

[54]饶宗颐:《老子想尔注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37。

[55]Weber,Economy and Society,同前注35,pp.215-230.

[56]1958年9月28日法国通过全民投票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62年10月28日全民投票建立了总统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的制度,目的就在于维护法国稳定和复兴。但2000年9月24日,法国就总统任期举行全民公决,改7年制为5年制。

[57]Weber,Economy and Society,同前注35,ch.3-4。

[58]“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又见,“子曰∶‘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杨伯峻:《论语译注》,同前注24,页87和172。

[59]有关的争论很多,例如,Richard A. Posner,Breaking the Deadlock:The 2000 Election,the Constitution,and the Court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以及,Richard A. Posner,“Pragmatic Adjudication:The Case of Bush v. Gore”,Law,Pragmatism,and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ch.9.

[60]几乎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强调女性有自己的特点,如更关心他人,更渴望和珍视亲近(intimacy),更珍重保持和发展同他人的良好关系(例如,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Robin West,“Jurisprudence and Gender”,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55/1(1988);Catharine A. MacKinnon,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而这些特点与一人之治的皇帝政治生涯很难兼容。我不否认,并且中国历史也证明,有女性具备这样的素质和能力承担皇帝的政治责任,甚至非常杰出,如吕后、武则天等。但第一,制度通常不以例外为基础,而须于以常态为基础;第二,吕后和武则天都不是出生于皇家,她们的能力至少部分源自他们非同寻常的人生经历。

[61]Weber,Economy and Society,同前注35,pp.226-228.

[62]例如,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屋大维在位达41年(前27-14年)和第一位信基督教的皇帝的君士坦丁大帝在位30年(307-337年);安敦尼王朝的五贤帝中也有四位皇帝分别在位20年或以上:图拉真(98-117年)、哈德良(117-138年)、安敦尼(138-161年)和马克奥里略(161-180年),乃至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认为所有人都会选择认为这是世界历史上人类过着最为幸福、繁荣的生活的时代(Edward Gibbon,The History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vol.1,Fred De Fau & Company,1906,p.99)。可参看,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6卷),席代岳[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而前苏联的垮台,固然有其他制度因素,但其最高领导人因去世而频繁更替,1982年11月勃列日涅夫去世,1984年2月安德罗波夫去世,以及1985年5月契尔年科去世,也会是原因之一。

[63]在公元3世纪的罗马帝国的危机高潮期,出现了吉本称之为“从农舍到皇宫,又从皇宫到坟墓的不断变换”。从235年的色雷克斯到268年自立为帝的奥雷奥路斯,30多年间,先后继位或篡权或自立为帝竟然有29位!许多皇帝在位甚至只能以天计,并且几乎全部死于非命!可参看,Gibbon,The History of the Roman Empire,vol.1,pp.214-22,andvol.2,同上注,pp.49-55.

[64]因此历史上在汉文帝刘恒与淮南王刘长之间,民间有“一尺布,尚可缝;一斗粟,尚可舂。兄弟二人不能相容!”的民谣;在魏文帝曹丕和其弟弟曹植之间,则留下了曹植“煮豆燃豆萁”的诗篇。而最著名的要数“玄武门之变”,唐高祖李渊的次子秦王李世民在首都长安玄武门发动政变,杀死了自己的长兄皇太子李建成和四弟齐王李元吉,并将李建成、李元吉的儿子全部被赐死,迫使李渊立自己为皇太子,并继承皇帝位。

[65]“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张觉:《商君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65-266。

[66]田余庆:“北魏后宫子贵母死之制的形成和演变”,《拓跋史探》,三联书店,2003年。

[67]可参看,福柯对处死弑君犯之刑罚的细致描述,这些描述充分表明这些残酷的刑罚是由系统的旨在制造痛苦的知识指导下展开的。Michel Foucault,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trans. by Alan Sheridan,Vintage Books,1979,ch.1.

[68]《周易正义》,王弼[注],孔颖达[疏],中华书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38。

[69]杨伯峻:《孟子译注》,同前注24,页42。

[70]分别见于,司马迁:“陈涉世家”,“高祖本纪”,“项羽本纪”《史记》,同前注35,册5页1949,1952;册2页344;和册1页296。

[71]司马迁:“淮南衡山列传”,《史记》册10,同前注35,页3080。

[72]“贰臣”的说法始于清代乾隆皇帝,但对“贰臣”的贬评却是早已有之。欧阳修编撰的《新五代史》?杂传(第2册,卷39-57,中华书局,1974年)中的传主,都是贰臣。

[73]可参看,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学术思想评论》,第4期,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

[74]张廷玉/等:《明史?流贼传》册26,中华书局,1974年,页7948。

[75]Bruce Ackerman,Wethe People,vol.1,Found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Wethe People,Volume2:Transform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有关的批评,请看,Michael J. Klarman,“Constitutional Fact/Constitutional Fiction:A Critique of Bruce Ackerman’s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Moments”,Stanford Law Review vol.44/1991-92,pp.759ff;Richard A. Posner,“Legal Positivism without Positive Law”,Overcoming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215-228.

[76]“伟人代表的是一个社会的伟大神经中枢,换一种说法,代表的是历史战役中的战略转折,之所以伟大,部分就在于他曾在那里。”Oliver Wendell Holmes,Jr.,“John Marshall”,in The Essential Holmes: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Speeches,Judicial Opinions and Other Writings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Jr.,ed. by Richard A. Posner,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p.208.

[77]Weber,Economy and Society,同前注35,Ch.14,Charisma and Its Transformation.

[78]Posner,Law,Pragmatism,and Democracy,同前注59,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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