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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俊:张维迎不要“教坏了”企业家——也说自然法 
作者:[李学俊] 来源:[作者惠寄] 2013-09-01

核心提示: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2013夏季高峰会上,任志强说自己“被张维迎教坏了。”原因是张维迎借曾成杰案演讲,告诉企业家们天理,即自然法高于国法(人定法),如果人定法不符合自然法,就应该推翻。张维迎也在演讲中推论说曾成杰虽然犯了国法,但没有违反自然法,因此,中国司法机关对他的处决是不正义的。

 

张维迎的推论预设了一个虚假的前提,即中国法律不符合自然法,不合天理人心。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的。因此他是在误导,“教坏”中国企业家,煽动企业家与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情绪。本文借此说说自然法,证明张维迎逻辑混乱,结论荒唐,并告诫张维迎,不要混淆是非,教坏了企业家,制造与渲染社会对立。

 

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2013年夏季高峰会上,张维迎就曾成杰被判处死刑案发表了《曾成杰集资不违法“自然法”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的演讲。其主要观点如下

1、曾成杰犯了人定法,但没有违背天理良知,所以没有违反自然法(即天理人心):张维迎说:“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决的那样;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背良知的事情。”

2、因此,司法机关依法“处死曾成杰或许没有违反人定法,但确确实实违法了自然法!”[1]

3、由于自然法高于国法(人定法),因此处死曾成杰是不正义的。

其理论依据是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具体来说就是休谟的自然法三原则:

张维迎说道:

“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一条来自人类对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和相互残杀(害命通常因谋财引起),使人们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合作双赢成为可能。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产是违反自然法的,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

……

以此来看,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自然法。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他也没有违反自己当初的许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变之后,他仍然与出资人重新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相反,政府的行为却实实在在违反了这三条自然法则。在法院判决之前政府就剥夺了他的资产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转移给政府自己的企业,违反了第一条自然法则;政府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违反了第二条自然法则;政府一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来出尔反尔,宣布他是非法集资,违反了第三条自然法。”[2]

总结张维迎的全部论述,其论证“惩罚曾成杰的不正义”的逻辑推理关系大致如下:

曾成杰犯了国法(人定法),

但没有违反自然法,

所以,按自然法判定曾成杰无罪。

由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国法,

所以,惩罚曾成杰是不正义的。

如果按他的逻辑继续推理,还会得出N多结论:

1、       不惩罚曾成杰是合乎自然法的,是正义的。也就是“让曾成杰不受国法惩罚,逍遥法外就是正义的了。”

2、       由于惩罚曾成杰这个转移和隐匿资产的集资者是不正义的,那么,惩罚广大本息无归,财产损失殆尽的集资户才是正义的了;

3、       由于依据国法(人定法)惩罚曾成杰是不正义的,所以,其依据的中国国法是不符合天理自然法的。

4、       既然中国法律不符合天理的自然法,所以,依法处理都是暴政;

5、       所以……

任何有良知了解曾成杰案件的人都会看到,这样的结论是何等荒唐,荒谬!

张维迎之所以有如此荒唐的结论是违反了论证的如下规则:

1、 前提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他的论证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中国法律不符合自然法。”

2、 论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他认为曾成杰没有违反自然法的论据是虚假的。

由于张维迎推论依据是自然法,所以我们就来说说自然法。

一、中国法律符合自然法   张维迎推论预设前提虚假

何为自然法?

罗马法由于其完备周密被公认为西方法律体系鼻祖,其法学原理就来自自然法。罗马执政官,法学家西塞罗是自然法理论代表,他就自然法定义如下: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其义务,并以禁令来避免作坏事……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的决议或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和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的、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着和执行者。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说的那种惩罚……”[3]

可见,西塞罗确实认为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根本大法,高于人定法。张维迎像企业家们介绍自然法主要就是这点。

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来自古希腊哲学,主要是斯多葛学派。

比斯多葛学派更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管仲认为天理大道就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管子》第37章心术篇论述道:

“掌握人民,治理百姓,道是最根本的。道,最伟大又最虚无,不是什么人能够败坏它的。凡是官府各部门所实行的制度办法,并不是道。圣人的道,若有若无,拿过来运用,永世也用不完。它帮助时世变化,而自身并不改变;允许万物发展,而自身并不转移。人们天天使用它都不会有所损耗。”[4]

可见管仲认为自然法“天理大道”是永恒不变的,高于国家制定的人定法,是制定人定法的依据:

“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5] 即是说国家的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于道,号令必须严明,赏罚一定要信实周密,这都是规正人民行为的准则。

张维迎告诉了企业家们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特点,但是自然法的本质却没有告诉企业家(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还是有意不告诉?)。

自然法的本质是什么?

比管仲更早论述自然法的是周朝开国元勋姜太公。他在渭水边与周文王对论时就阐述了自然法的本质:天下为公。

文王问道:“怎样才能使天下归心呢?”

太公回答说:“天下不是一个人的天下,而是天下所有人的天下。能同天下所有人共同分享天下利益的,就可以取得天下;独占天下利益的,就会失掉天下。

……

能为天下人谋求利益的,就是大道。大道所在,天下之人就会归附。”
  文王再次拜谢后说:“先生讲得太好了。我怎敢不接受上天的旨意呢!”[6]

管仲也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公平无私,即“天下为公”:

“天公平而无私,所以美与恶无所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所以小与大无所不载。不能废弃的话,也是公平无私的,所以贤与不肖都可以应用。所以,不能废弃的语言,是同天地一样无私的。所以说:‘有无弃之言者,必参之于天地也。’”[7]

 “凡国君之所以能赢得民众拥护,是因为有爱民和施利于民的德惠。爱民之心若是有了改变,对于财利若是有所吞并,就不能完全赢得人民了。所以说:‘得到人民拥护在于废除私。’” [8]

因此他认为“私者,乱天下者也。”

所以“圣人总是象天一样,不为自私被覆万物;像地一样,不为自私载置万物。因为私,是乱天下的根源。”[9]

孔子也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天下为公,所以他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10]的大同思想。

自然法的本质就是天下为公的思想也被柏拉图、西塞罗等西方哲学家认可,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公有制:“在这样一个国家里,私有财产被千方百计的从生活中被根除了,每一种可能有的东西都是共有之物……”[11]因此,柏拉图主张平等,国家应该公平的分配土地、房屋和财产:“在这些份数中,土地和房屋应该分配得尽可能的相等。[12]

西塞罗也明确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天下为公”:

“大自然法禁止任何东西为任何人所有,除非他知道这些东西的用处和如何使用它。” [13]

罗马早期的基督教徒也遵循自然法天下为公,实施财产“公有制”。

“曾使柏拉图为之醉心,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严酷的艾塞尼派之中的资财共有制度,在一个很短的时期中曾被原始教会采用。最早一批信徒的狂热促使他们卖掉自己深感厌恶的世俗的财产,并把卖得的价款呈献在使徒们的脚下,自己则满足于接受大家平均分配的一份。”[14]

为何东西方的圣哲先贤们都主张天下为公呢?因为,天下为公最公平正义,能使天下所有人都得到最大的福利,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因此,管仲主张天下都来遵守自然法,都来“行道”:

“道,一个人使用它,没有听说有余;天下人都来行道,也没有听说不足。这就叫作道。稍稍地按道行事,就稍得其福;大行之,就大得其福;完全按道行事,就得到天下信服;毫不按道行事,则人民反抗,其身不免被害。[15]

既然遵守自然法天下为公,那么具体如何行道呢?

管仲指出,就是“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

“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这样,百姓就安定了。先王之取天下的种种作法,那真是大德啊!也就是以物利人的意思。”[16]

“天下为公”“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虽然最公道,但是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就会沦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如何“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呢?

管仲自然法理论认为,既然“天地公平无私”,“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因此,天下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产权,即共同私有天下

如果人民没有产权就无以为生,如果产权不清,就会导致人民轻视其财产:

“朝无定,赏罚不明,则民轻其产。”[17]

于是,管仲在保证土地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将土地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获利权等产权予以明晰界定,分配给民众使用经营,然后与使用者、经营者按明晰界定的产权共同分利。

“桓公问管仲,衡对我说,一个农夫与织女必须有各种工具才能生产。请下令砍树木,开炉铸铁,那么工具就足够了。管仲说:不可。若派囚犯开山铸铁,他们可能逃跑;征发百姓去,百姓会怨言;边境打仗,百姓怀怨恨而不战。这样开山冶铁未获其利,反而先内败。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将这事交给百姓经营。只要算好它的产值利润,由百姓分利七成,国家分利三成。”[18]

也就是说,实施 “王有民营”的政策,本质就是国有民营,官民分利。

罗马王政时代第二位国王努马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实也是国有民营,官民分利。

努马被推举为国王之后,发现罗马人充满对外发动战争的狂热,于是按“天下为公”的原则,将土地分配给每个人:

“他首先将罗慕洛斯征服战争中获得的土地公平的分配给公民,每人一份,并告诉他们,通过耕耘土地就可以获得他们丰富的各种物品而不用诉诸抢劫和掠夺。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种下和平与安宁的喜爱,这使得正义和诚意最容易兴旺;在他的保护下,耕耘土地和享有耕作的产品最为安全。”[19]

“他们(罗马人——引者注)把从战争中所取得的土地里面的可耕之田马上分配给移民,或出卖,或出租。因为他们尚无闲暇时间分配那些因战争而荒芜的土地(这种土地通常是较大的一部分),他们宣布,同时凡愿意耕种这些土地的人,只从每年出产中缴纳谷物的十分之一,果类的五分之一的实物税,就可以耕种。那些畜养家畜的人需缴纳动物税,公牛和小家畜都要缴纳。”[20]

“通过这些风俗习惯的建立,他把那些由于热爱战争而变得野蛮和残忍的人们的思想转向仁爱和慈善。就这样,他在完全和平与和谐中治理了39年,在建立了对这个国家稳定最突出贡献的两个要素——宗教与和平精神——之后,他去世了。”[21]

当然我们要指出的是,罗马实现的“天下为公”仅仅是对罗马人而言,其获得土地是从侵略战争中得来的,与管仲治理的齐国土地分封所得完全不同。但是,努马反对侵略战争,

遵循天下为公自然法制度,遗憾的是努马的国策在他去世后被侵略他国对外扩张的军国主义所抛弃。对外,继续祸害天下,于是罗马走向通过祸害天下来安定国内的军国主义道路(参见拙作《说罗马制度。看王石言论多荒谬》)。对内,土地兼并日益疯狂,破产的罗马公民沦为无产者流入城市,或沦为债务奴隶,于是,罗马非人的奴隶制度与真正的自然大道越来越远。因此,后来罗马法中的主要部分私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保护罗马公民掠夺他人得来的财产不被掠夺的法律。

管仲深知如何恒久遵循自然大道。为了保护公正无私分配给人民使用经营的土地产权,防止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减、自然灾害等种种原因造成新的不公平,甚至有人失去产权成为无产者,所以管仲规定每十年又重新清理界定一次产权,确保天下每一个人共同私有天下
  “三年修整一次田埂,五年修整一次田界,十年进行一次重新划定。这些都是国家的土地分配制度。”
[22]

除了农民土地产权的公平无私,还保护商人产权,用利益来引导商人合法经营:

 商人做买卖,一天赶两天的路,夜以继日,千里迢迢而不以为远,是因为利在前面。渔民下海捕捞,海深万仍,在那里逆流冒险,航行百里,昼夜都不出来,是因为利在水中。因此,利之所在,即使千仍的高山,人们也要上;即使深渊之下,人们也愿意进去。所以,……国家对此应该这就象鸟孵卵一样,无形无声,任其自然而成。”[23]

由此可见,管仲已经将“天下是天下所有人的天下”,“天地公平无私”,“天下为公”的自然法理论具体化为“天下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产权,即共同私有天下” 的原则,其本质比休谟的自然法三原则更为公道,因为它使天下为公的自然法不至于成为无法实行的乌托邦,最后被贵族官吏、大资本、大地主弱肉强食的兼并,“天下为公”共同私有天下”沦落成为少数人的私有,多数人一无所有。

中华文化自然法的这种优秀传统一直被继承发扬,所以孙中山先生毕生的努力就是想实现“天下为公”。毛泽东早年在《湘江评论》发刊词中就直呼“天下者我们的天下”。

建国以后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与法律建设也一致遵循这一伟大的传统。中国改革也是为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其法律与政策也为这一目标服务,其本质上和总体上是符合自然法“天下为公”“共同私有天下”的。

82《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将天下为公的自然法思想具体化为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合法产权都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宪法,公平地保护公私产权。

《物权法》第一编第第四条明确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可见,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本质上总体上与自然法天下为公的本质是一致的,也与“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法保护财产原则一致的。既然如此,实际上基本不存在自然法高于中国国家法律的问题(我们要特别指出,这并不表明中国某些法律条文有违自然法的问题,所以需要完善)。

既然中国法律政体上和本质上与自然法一致,那么,张维迎推论预设的 “中国法律是不符合自然法的” 这个前提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由此推出的结论当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曾成杰严重违反了国法和自然法

张维迎根据休谟自然法三原则推论曾成杰没有违反自然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休谟确实认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有一个稳定的财产制度。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原则。因此,人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实就是确认了自然法的这些原则。而曾成杰的犯罪行为恰恰就是既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违法了自然法的这些原则。

第一、曾成杰侵犯了他人的产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严重的违反了休谟自然法第一条原则,即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是导致无法偿还集资户本息的重要原因之一。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24]

第二、曾成杰虽然没有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集资,而是像张维迎描述的“自愿”集资。但事实是,他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夸大公司实力,并花钱为曾成杰个人和公司换取多种社会荣誉等不正当营销手段,制造光环,忽悠公众,骗取集资户的信任成交。因此,在这样欺骗环境下诱骗的成交合同本身就不是集资户真实意愿的结果,所以既不合人定法《合同法》,也是违背休谟自然法第二条原则的。同样,他转移与隐匿大量资产,具有欺诈的故意与行为,既违反国家法律,也违反休谟自然法第二条原则。

第三、由于经济损失高达6.2亿元,根本无法偿还集资户本息,所以,无法履行还本付息的承诺,所以也是违背休谟自然法第三条原则的。

因此,国家依法惩罚曾成杰不仅维护了国法,还维护了自然法。不仅不是不正义的,而且是正义的。

至于很多人关注案件中有关吉首政府和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自然法的那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吉首政府和官员有违法律,那同样应该依法处理。

但如果政府与官员违法,对其处置偏轻,也不能证明对曾成杰犯罪惩罚是不正义的。张维迎如果认为政府或有关官员有违国法或自然法,对其处置偏轻,那么应该作的是谴责他们,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秉公处置,那才是正道,而不是用来证明依法惩罚曾成杰是不正义的。

三、管仲西塞罗共识:自然法高度重视维稳   西塞罗“违法” 独裁维稳救罗马

自然法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安全。管仲认为天下最大的祸害就是社会动乱不堪,所以他强调指出“夫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25]

西塞罗对此与管仲有高度的共识,也特别重视国家的公共安全。作为法学家和他在自己的政治学名字《国家篇》中说:

“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品德的如此强烈的需求,植入了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需求和愿望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诱惑。”[26]

作为政治家罗马的执政官,他更是将公共安全放在保卫国家的首位,因此,当有罗马贵族盖约·喀提林谋反危及罗马共和国安全的危机时刻,他不按法律程序办事,采取断然措施,镇压了谋反者。对此罗马历史学家朱庇安记载道:

“咯提林担心迟疑行动会使他失败,于是命令他的同谋者杀害西塞罗,并在同一夜间,在各个不同的地方纵火焚烧罗马城。

他自己离开罗马,去和盖约·马利阿斯汇合,聚集更多的军队,在罗马起火的时候,进攻罗马。

……

叛乱者开始“从后街包围,进攻大法官们的官邸,想救出他们的主人来。当西塞罗听到此事时,他匆忙地跑出元老院的议事厅,驻扎一些必要的卫兵,于是又跑回来,催促元老院表决。当选的新执政官西拉那斯首先讲话,按当时罗马人的习惯,那个将要就职为执政官的人,是要首先发表意见的,因为,我这样想,他和这些命令的执行是最有关系的,因此他要更仔细地考虑,在每个案件中,他都要更加审慎周详。西拉那斯的意见是这样的:这些犯人应处死刑。许多元老们同意他这个意见。直到最后,尼禄发表他的意见了。尼禄认为最好是把他们监视着,等到喀提林在战场上被打败了,他们能够最正确地知道这些事实。

……恺撒建议,西塞罗应当依照他自己的判断,把这些犯人分送在意大利的各城市中,被监视着,等着喀提林在战场上被打败了,到那时他们应当正式受审,不要不经过辩论和审判,而把这种不可挽救的处罚加于贵族身上。因为这个意见看来是公平而可以接受的。大多数元老们的意见完全改变了,直到伽图公开地表示他对恺撒的怀疑时为止。西塞罗担心当天夜里发生事故(因为和这次阴谋有关的群众还在广场上,情绪紧张,他们担心他们自己,也担心这些阴谋者,因此他们可能不顾生死,拚命干出一些事情来),所以劝元老院,把他们当作现行犯,不经审判,而判决对他们的处罚。

当元老院还在开会的时候,西塞罗不使群众知道马上把每个阴谋者从被囚禁的房屋里带到监狱里,监视着他们被处死刑。于是他跑回广场,宣布他们已经死了。……

这样,罗马人经过那天的巨大恐惧之后,又感到呼吸自由了。”

朱庇安对西塞罗不顾凯撒和尼禄的意见,不经审判就处决了叛乱者评论道 :

“这次暴动使罗马处于极端危急之中。过去,西塞罗只是以雄辩著名的,现在人人口中都称赞他是一个能干的人,认为毫无疑问他是把自己的祖国从毁灭的前夕挽救出来的人,因此,人民会议在普遍欢呼声中对他表示感谢。因伽图的建议,人们尊称他为国父。”[27]

西塞罗深知公共安全对国家的重要性,因此在关系国家存亡关键之际,不讲法律程序,断然处决了叛乱者,这显然不符合罗马的人定法,但是,却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自然法原则。

曾成杰案件当然并不能与之相比,但是“引发20089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集资户吴安英因集资款兑付无望,用汽油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28],因此,确实危及到吉首市社会公共安全和铁路运输的公共安全,其结果已经违反自然法,超过了自然法对公共安全所能容忍的程度,必须立即制止,否则就会导致吉首社会动乱,波及全国,危害就更加广大。

我们看到,中国司法机构并没有采取非法措施,而是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走完全部程序,这正是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正义,自然法的正义。(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本案司法机关的全部行动都没有瑕疵,没有失误。其实全程完全可以做得更为人性化,例如在处决曾成杰之前,想方设法提前通知家属,让家属与之告别,更符合自然法,更符合天理人情。——这些法律缺陷就是中国程序法应该改善的地方)。

四、告诫张维迎:不要“教坏了”企业家

由于张维迎对自然法片面的阐述与分析曾成杰案,并违反论证规则得出处死曾成杰不符合天理,是不正义的结论,于是,很多与会者深受“教益”“启发”。会上,任志强发言就直接说自己“被张维迎教坏了。张维迎告诉我们一个什么东西呢?就是政府应该是制定法律和规则的人,但是你这个法律和规则得符合天理。如果政府制定了一个法律和规则不符合天理的时候,人们就被逼得不得不推翻它。”[29]

没错,如果法律和规则不符合天理人心,就应该修改推翻。但事实是中国的法律符合天理人心,符合自然法,而张维迎论证的预设前提是“中国的法律不符合天理”,“不符合自然法”,因此,他想说的话就是推翻中国法律,不过自己不说,让“任大炮”来开炮了。

由此可见,任志强等某些企业家确实被张维迎误导了,被“教坏了”。

我们前面对于自然法的论述已经充分证明中国法律本质上和政体上符合天理、符合自然法。因为它公平的保证了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

但是,被误导,被教坏的某些企业家对此还不满意,企图中国彻底私有化,以保护某些人具有猫腻的,例如贪官污吏非法所得,或奸商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的,或官商勾结获得的,或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得的,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私有财产合法化。

由于张维迎教导有方,所以,任志强很开窍,很上路,他继续开炮道:

我觉得中国的经济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是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宪法上对产权保护问题没说清楚,你后面再怎么改也说不清楚,为什么?毛振华老说恐惧问题,他本来企业家当的挺好、赚了很多钱,一转身就当了研究者,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没有对产权给以一个清晰的保护,如果没有给产权一个清晰的保护就出现了拿了钱就往外跑,冯仑跑到台湾,王石跑到美国,反正得往外跑,不往外跑不行,其实毛教授也把一大堆都扔到外面。”

 “如果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和做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的时候,今天是你,明天就是我,所以每个人要把这个问题当成自己的事做讨论,而不仅仅是曾成杰事,恰恰是这样一些问题让大家有了一些担心、有了一些恐惧,越来越多的推动大家我们是否敢再投资,前两天小潘的老婆就说我们到底要走什么样的路,要不然我们不敢投资了……” [30]

任志强向来胆大,底气很足,思维清晰,可是这次开炮之后就逻辑混乱了。

任何人,如果你的产权合法,你尿什么裤子? 你跑什么?

依法处决曾成杰是侵犯企业家的人权吗?是维护正义,就是依法保护被曾成杰侵犯人的人权、产权。

中国法律不是保护某一部分人的法律,是公平保护全体人民的法律。中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曾成杰被依法处死,张维迎、王石都说企业家们有“兔死狐悲”之感?为什么?除非和曾成杰有相似相同的地方,心里有鬼,否则怎么会有这样的感觉呢?

作为学者张维迎,渲染夸大这种感觉其实就是在对他的理论作恐怖营销,让企业家们甘心让他作精神教父。

果然,任志强借土地矛盾、土地财政问题继续开炮,说出了他的心里话,就是希望中国彻底私有化:

“……1982年要修改《宪法》,宪法修改成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租赁和有偿出让。这个变化是为了往这边为了让外资开放进行,那边就不得不做土壤,把宪法修改为国有。现在发现,它又违反了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当时完全私有就可能更好了,就不会有今天出现的这一系列土地矛盾、土地财政等问题了。”[31]

如果中国彻底私有化,大资本、房地产商们就可以迅速兼并土地了,现在中国农民很多人就会像罗马第二任国王努马去世后那样,彻底失去土地,土地都被他们兼并垄断了。

作为企业家任志强是有思想的人。但是遇到张维迎这样的教父的启蒙教育,确实被“教坏了”,竟然身在社会主义中国做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美国梦,说着美国梦话。

中国如果实现土地全面的私有化,就不是社会主义中国了,就根本改变中国国家的性质,也改变中国的宪法,其法律就彻底违反天理人心,自然大道了,就彻底的违反自然法了。

中国企业家群体是中国社会的宝贵财富和优秀的人群,对社会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其实无需多说,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哪里。

但是,由于某些学者专家的误导,使他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与法律还缺少信心。而张维迎正在误导企业家,“教坏了”企业家,其结果就是制造拉大社会对立情绪。我们要问,张维迎为何要误导企业家?“教坏”企业家?

是自己思维不清、逻辑混乱还是有意误导企业家?

这个问题恐怕只有张维迎自己知道。

我们要告诫张维迎,学者应该是社会的良心,民众的良师,应该正确的告诉民众正确的知识。不要以片面的、错误的、混乱的知识误导企业家,恐吓企业家,教坏企业家;不要用“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方式显示自己是话语领袖,因为以偏概全、夸大其词、说漏了嘴、念歪了经是要出丑的,最后就会混不下去了;更不要在企业家群体中制造与社会民众、与国家对立的情绪。

中国的法律并不完美,甚至还有某些严重缺陷,所以中国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但是符合天理人心,自然大道,符合自然法,所以正确的作法是完善中国法律,而不是推翻中国法律。

任何人不要妄想用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来否定中国法律的正当性、正义性,因为中国法律本质符合天理大道,符合自然法。



[1]张维迎《曾成杰集资不违法“自然法”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

[2]张维迎《曾成杰集资不违法“自然法”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

[3]西塞罗《国家篇》P.104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4]民人操,百姓治,道其本,至也。至不至无,非所人而乱。凡在有司执制者之利,非道也。圣人之道,若存若亡;援而用之,歿世不亡。与时变而不化,应物而不移,日用之而不化。《管子》第37章 心术下

[5] 《管子》第十六章《法法》

[6]文王曰:立敛若何,而天下归之? 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好德而归利,能生利者,道也。道之所在,天下归之。 文王再拜曰:允哉!敢不受天之诏命乎! 《六韬》文韬第一章文师

[7]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弃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肖莫不用。故无弃之言者,参伍于天地之无私也。故曰:有无弃之言者,必参之于天地矣。《管子》第64章形势解

[8] “凡君所以有众者,爱施之德也。爱有所移,利有所并,则不能尽有。故曰:有众在废私。《管子》第66章《版法》

[9]圣人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也。《管子》第37章 心术下

[10] 《礼记》礼运

[11]柏拉图《法律篇》P.150  张智仁 何勤华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2]柏拉图《法律篇》P.147  张智仁 何勤华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3]西塞罗《国家篇》P.27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14]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十五章 《基督教的兴起》Ⅳ.《首批基督教徒的严厉的道德观》教会管理机构的发展

[15]道者,一人用之,不闻有餘;天下行之,不闻不足,此谓道矣。小取焉,则小得福,大取焉,则大得福;尽行之,而天下服;殊无取焉,则民反,其身不免于贼。《管子》第38章 白心

[16] “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而百姓定矣。夫先王取天下也,术术乎大德哉,物利之谓也。” (《管子》第23章霸言)

[17]  《管子》第17章 兵法

[18]   桓公曰 :“衡谓寡人曰 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 一鎌、一鎒、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 一釭、一钻、一凿、一銶、一轲,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 ,一锥一箴一鉥。然后成为女。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毋籍而用足。“管子对曰 :“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 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竟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 《管子》第81 轻重乙

[19]西塞罗《国家篇》P.67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20]朱庇安《罗马史》下卷第13卷第7

[21]西塞罗《国家篇》P.67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22]  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经正也。”(《管子》第5 乘马)

[23] “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如鸟之覆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管子》第53 禁藏)

[24]《新华社三问曾成杰案 曾成杰为何会判死》20130715云南信息报 

[25] 《管子》第47章 正世

[26]西塞罗《国家篇》P.12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27]朱庇安《罗马史》第14卷第1-7

[28] 《新华社三问曾成杰案 曾成杰为何会判死》20130715云南信息报 

[29] 《任志强谈十八届三中全会:不解决产权问题我们不敢投资》

[30] 《任志强谈十八届三中全会:不解决产权问题我们不敢投资》

[31] 《任志强谈十八届三中全会:不解决产权问题我们不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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