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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重大决策须经合法性审查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10-11-09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这是近年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很有见地的进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指出,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如果能够按照意见规定的“五大程序”进行,政府决策就能做到基本正确、避免失误。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问题仍然存在。针对此,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意见指出,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要求,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意见强调,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将问责至行政首长

意见指出,“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义务

意见指出,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意见指出,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曝光

意见强调要强化行政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针对有的行政机关用行政不作为来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意见指出,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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